马克思反比定律是偷换概念的结果
曹国奇
马克思的反比定律是指商品的价值与其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即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无关,这是马克思经济学理论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原理,但是这个原理在实践中一直得不到验证。其实依马克思构建的逻辑体系也是推导不出这个反比原理的,马克思的能推导出反比原理是偷换概念的结果。马克思主要是将生产偷换成劳动、将生产力偷换成劳动生产力、将生产时间偷换成劳动时间这三个偷换(这里不讨论马克思是有意还是无意偷换概念的问题)。
(一),“商品的价值与其劳动生产力成反比”与“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无关”同一个意思,但是从“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无关”我们很快能发现问题:劳动是影响劳动生产力的一个因素,既然价值由劳动形成,二者间怎么会有无关的关系呢?这里唯有假设劳动不变才有“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无关”的关系。但是我们不能指望劳动生产力提高时其中的劳动要素不发生变化。这其中一般人看得见的变化有两个,一是劳动量(人数)发生变化,二是劳动的合作程度发生变化。作为实际,两人抬合作石头与两人各自搬石头的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不合作时一个人很可能没有办法搬动石头,结果为0(或者是结果非常少),可是两人合作时能搬了一块又一块。那么此时的劳动生产力提高的倍率是多少?在此时,如果按马克思评估的劳动量增加1倍,则商品量可能增加0.5倍、1倍、2倍、3倍……无穷大倍等等,其中只有商品增加2倍时才有马克思说的“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其它情况下商品价值会降低,但是都不是反比降低。
在劳动量上的进行分析时,两人合作劳动1小时的劳动量难道仅仅是两人不合作时的两倍吗?——这个问题就是劳动合作程度改不改变劳动量(价值)?不用多说,马克思没有看到这种变化。从个人看,在马克思逻辑下劳动量应该等于劳动力乘以劳动时间,即Q=FT,可是马克思不知为什么就是认为劳动量由劳动时间决定,与劳动力无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前提是“社会平均劳动力”,即使如此,“社会平均劳动力”也应该反应为常量,以常量的形式决定劳动量——价值。考虑到劳动力对劳动量的决定后,我们可以认为倍加关系是由于劳动力大小不一样造成的,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倍加关系统一于一个原理之中。不仅如此,从Q=FT我们还可以对劳动的合作进行分析。个人分析的结果是:n个人的合作劳动时的总劳动力往往大于n个人分开劳动时的劳动力的加总。这就是说两人分开劳动时的劳动力都为10单位,那么两人合作抬石头时的总劳动力往往不是20单位,而是往往大于20单位。造成这种变化在于合作劳动中肯定要也必定要加入新的组织因素,它使劳动内部的结构发生了变化,总劳动力以一个全新的方式展现出来。就好比碳,在一种组织方式下是石墨,在另一种组织方式下是金刚石;这好比一群人,在一种组织方式下是败军,在另一种组织方式下是胜军。
依Q=FT,我们很容易得出价值与生产力(率)成正比——亦即同比,至于价格随生产率提高而降低的经济现象是价值转形(价值分配)的结果。
(二),理解马克思反比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劳动生产力,但是很遗憾的是马克思没有给出劳动生产力的定义。就个人理解,劳动生产力是指劳动创造商品的能力,不是指劳动创造价值的能力,因为如果是后者,肯定没有马克思要讲的反比。这里的问题是马克思构建的逻辑中劳动只是创造价值,不能创造商品,商品是由人(劳动)和物共同创造的。这样“劳动生产力是指劳动创造商品的能力”是非法的,自然没有“劳动生产力是指劳动创造商品的能力”这个逻辑环节,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也不可能有。毫无疑问,商品只能与生产(人+物)相对应,我们可以说生产出商品,但是不能说劳动出商品,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有劳动不可能创造出商品。显然依马克思所有理论的共识,“创造商品的能力”只能是生产力,而不能是劳动的生产力。可见,马克思在这里应该使用的概念是生产而非劳动,是生产力而非劳动的生产力。
使用生产这个概念与使用劳动这个概念是大不一样的,使用生产这个概念我们不能不考虑物的贡献,可是使用劳动这个概念时我们就只能考虑劳动的贡献了。只考虑劳动时,我们有这样的逻辑:一方面劳动创造价值,另一方面劳动又创造商品,于是有:现在劳动不变而商品数量增加了,所以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如果我们依这样的逻辑:劳动创造价值,生产创造商品,则价值与商品间没有办法发生联系,价值与商品间不存在任何必然的比例关系(前面的“如果按马克思评估的劳动量增加1倍,则商品量可能增加0.5倍、1倍、2倍、3倍……无穷大倍等等”已经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当然我们也看到生产中也包含劳动这个因子,此时假如商品与劳动成二倍比,即劳动增加1倍,商品增加2倍,则必定有马克思反比,但是此时要保证商品与劳动间有二倍关系是不可能的。
(三),当将生产偷换成劳动时,自然生产时间也就被偷换成劳动时间了,但是生产时间与劳动时间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劳动时间只能是劳动持续的时间,不是生产持续的时间,生产持续的时间才是生产时间。一方面生产时间是劳动时间与物劳动时间(物在生产中运动的时间)的并集,通常比劳动持续的时间长。比如谷子的生产时间可能有四个月,但是其中劳动的时间只有20天;比如房子的生产时间是1年,但是其中有两个月可能是纯粹的自然作用的时间。多数情况下,在劳动的时间内商品是生产不出来的。二方面是劳动时间与生产时间的范畴不一样,不能混同。劳动时间仅仅是劳动这一个要素的运动时间,而生产时间则是所有要素的运动时间。
劳动时间只是劳动持续的时间,这个时间内可以创造价值,但是不可能创造出商品。生产时间是指生产商品全部要素持续时间的并集,商品只有在这个时间内才能被创造出来。这样即使劳动时间与生产时间在量上完全相等,二者也不能混同。比如张三和李四都在同一单位工作10年,我们能说张三的工作时间就是李四的工作时间吗?
总之,不管马克思偷换概念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他论证过程中都偷换了概念是事实。他将生产偷换成劳动,将生产的商品偷换成了劳动的商品,从而将物对商品的贡献全部偷换成劳动的贡献;将人和物共同的作用时间全部偷换成劳动的时间,从而将社会必要的生产时间全部偷换成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