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goug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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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讨论]学者:未婚同居与卖淫嫖娼无异 应受法律制裁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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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ugou 发表于 2007-4-20 18:24: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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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 目前,在一些青年中间,未婚同居的现象日益增多,并且从先前背负道德压力下的“偷偷摸摸”到了今天的光明正大、理所当然。曾有学者指出,我国的婚姻及家庭观念正面临冲击,以同居取代婚姻正成为大城市年轻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一些人对未婚同居持相当开放的态度,并且理由充分:“一纸婚约有什么用,婚姻中的背叛层出不穷,道德的约束抵御不了人性的善变,对自己没信心,对对方也没信心,不如就像现在这样,合则在一起,不合则分,还省去了离婚时对彼此的伤害和无尽的麻烦。”

乍一看似乎很有道理,但是仔细一想这些理由其实是部分人为了满足其动物性需求而找的一个简单借口,其本质和卖淫嫖娼没有什么两样,应该比卖淫嫖娼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按照正常的情况,一对走向婚姻的男女都要经历这样几个步骤,恋爱、结婚、同居、发生性行为。而未婚同居却打乱了这个顺序,将发生性行为提到了结婚之前。

对于当事双方来讲,未婚同居至少有下面三个方面的弊端:

首先,在未婚同居的情况下,同居者会或多或少背负社会舆论压力,尤其是女性要背负比男性更多的社会压力。一般人们会指责同居的女方自甘堕落或者不洁身自爱。而一旦有一天同居的两人分道扬镳,女性所背负的心理负担和负疚感也会更为沉重。

其次,同居对女人的健康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当女人和男人同居时,往往会变得异常敏感和神经质,特别在前途未明的情况下,同居男人的一举一动都会牵动着女人脆弱的神经。女人因此会变得疑神疑鬼,变得更容易敏感和猜忌,这种感到无法控制自己命运的患得患失,是产生精神压力的一大原因。

再次,同居生活中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譬如女方意外受孕,发生争吵时男方动手殴打对方,因为同居的好处,而使男方迟迟不肯兑现走入婚姻的承诺,甚至滋生厌倦的情绪,最后受到伤害的依然是女性。

如果同居的男女双方最终走向了婚姻的殿堂还好,如果日后分开,那么得到的唯一东西就是同居期间对于性的满足,既然未婚同居只得到了性的满足,那么这和卖淫嫖娼相比又有何高明之处呢?何况有些男女未婚同居的目的就仅仅是为了满足性的需求。

对整个社会来讲,未婚同居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的合法性基础和当事人的社会认同,实际上是对人类文明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战。未婚同居不是进步而是倒退,不是时髦而是腐朽。长此以往,封建社会三妻四妾的历史沉渣就会乘机泛起,社会上就会出现更多被弃而又无合法申诉权的女子,出现更多以玩弄女性为目的的“性瘾君子”,出现更多无双亲关爱的边缘青少年。

总之,未婚同居无论是对男女双方还是对整个社会都会产生极其负面的影响,鉴于此,笔者建议应该对未婚同居者进行处罚才对,处罚的力度绝不能低于卖淫嫖娼,只有在重罚之下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其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法律对“未婚同居”既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同居双方的行为也不受保护。因此笔者提醒那些准备未婚同居的青年,绝不能因为法律的宽容而去纵容自己的行为,你可以选择同居,但是你要明白一旦发生纠纷你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庇护,还是考虑慎重,切勿冲动。

(高来,甘肃某大学副教授,在民俗文化领域颇有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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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制裁 卖淫嫖娼 一夫一妻制 分道扬镳 患得患失 学者 同居 法律制裁 卖淫嫖娼

沙发
ws_dai 发表于 2007-4-20 18:30:00

有见地,好像未婚同居很大一部分的受害者都是女性。。。

武冠全球斩吕布,才高九斗气孔明。

藤椅
冷血九段 发表于 2007-4-20 18:33:00
太偏激了
人生上半场22年,拒人3次,被拒2次,目前3:2领先……

板凳
gougou 发表于 2007-4-20 19:03:00

如果同居的男女双方最终走向了婚姻的殿堂还好,如果日后分开,那么得到的唯一东西就是同居期间对于性的满足,既然未婚同居只得到了性的满足,那么这和卖淫嫖娼相比又有何高明之处呢?何况有些男女未婚同居的目的就仅仅是为了满足性的需求。

在中国还有了“青楼”存在的时期,好多妇女被迫从事这种职业,或许更多的情况是为了生存;现代社会,也有很多的人在继续着历史,“留莺”或许更大程度上为的是日常生活所最需要的货币吧。

决定卖淫者卖淫与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的是卖淫消费者的消费支付,而同居者与谁同居或许并不取决于此。

这种近似等同的反问句式缺乏必要的逻辑基础。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20 19:09:44编辑过]

报纸
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4-21 09:25:00
抛开“支持或反对”这一二分法,对任一社会现象,都要分析其背后存在的原因,尤其是要联系其所处的环境土壤。就事论事,就问题而谈问题,盲目开处方,这并非是一个研究者应有的治学态度。中国的很多问题,并不是两三句空喊式的口号就能解决,更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棒。
水惟善下方为海,山不吟高自极天 不是一番寒彻骨,怎得梅花扑鼻香 事到万难须放胆,宜于两可莫粗心

地板
龚瑞 发表于 2007-4-21 09:57:00

对于应用手段限制“个体行动自由”的一切措施,都应当慎重!!

从个体知识的角度看待制度的变迁与演进,应当尊重个体选择的权利。

暂不说楼主的分析是否偏激,至少楼主将事情过于简单化了。你认为法律制裁这种行为,会使得社会成员的“效用”得到提升吗?你认为这种所谓的法律制裁,能够解决人性的问题??

我无为也,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7
gougou 发表于 2007-4-21 11:18:00

乍一看似乎很有道理,但是仔细一想这些理由其实是部分人为了满足其动物性需求而找的一个简单借口

在不使他人福利损失的情况下,性需求不应该得到满足吗?

墨索里尼曾抛下豪言壮语:他发动战争是为了英国3000万的不到性满足的妇女获到性解放

接近120的性别比已被提上07年经济工作会议的议事日程,为什么目前正常的性别比是106,而不是大于106的其他常数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21 11:21:12编辑过]

8
gougou 发表于 2007-4-21 11:45:00

《老人与海》中的老人是一个失败者还是一个成功者?

布莱希特笔下的伽利略是巨人还是小人?

《雷雨》中周萍和繁漪乱伦的关系也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吗?

或许所有的人都回去思考,但却没人能给出答案,而作者是最大的疑惑者,否则就不会写出来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21 11:45:54编辑过]

9
青雪叮当 发表于 2007-4-21 16:19:00

呵呵。古怪命题。

题目基于如斯前提才有点可能成立:首先,卖淫嫖娼被界定为违法在价值观念上是完全、绝对正确的(什么价值观念可以有如此特点?),从法经济学角度而言,卖淫嫖娼被界定为违法符合法律界定实际上在确定最小成本规避者(我们能确定吗?)。然后才是,婚前同居因为具备和卖淫嫖娼同样的社会危害(真的吗?),所以婚前同居也应被界定为违法(参考前两点。然后考虑这个制度的执行成本。以及被遵守的可能。以及后患,所谓后患随后言及)。

不去说什么社会对婚前同居女子所造成的心理压力了(太奇怪了,男子婚前同居对于后来那个不同的妻子而言不是失贞吗?我们的学者居然还在延用传统之糟粕定义阐述道理)。只说一点,婚前同居者未必结婚。呵,那又如何?结婚者还可以离婚呢。谁能确定自己一辈子只结一次婚?那么,最后一次结婚之前的结婚性行为该如何界定?要不要界定为违法?或者界定一个人只能结婚一次?我们还需要界定什么是违法的?此乃后患。

如果文章意欲质疑卖淫嫖娼违法界定,尚有点价值。如果不是,唯一可取的价值仅是最后一句:婚前行为请君慎重考虑,自行选择,自行买单。其他的,呵呵。

性,可以基于纯粹生理需求。可以基于繁衍后代。可以基于爱。基于什么就会有什么“单”要自己去买,大家都明白的道理,学者居然不明白,不知道这些学者是否居住在了非地球的领域。

暗红尘霎时雪亮,热春光一阵冰凉

10
wangchanganyh 发表于 2007-4-21 17:42:00

完全的社会主义分子

首先,每个人都拥有属于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如果连最基本的人身自由都没有了,那社会还将怎么发展,难道全部都要靠政府的管制,计划来完成吗?同居是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政府根本就没有任何的权利干涉.这是最重要的.

其次,同居也可以看成是自愿交易啊,如果同居符合双方的利益最大化,那你干嘛去管别人的事啊,自己的效用别人自己最清楚,难道你还比他们自己更清楚,搞笑.

再次,世界是发展的,思想也是发展的,在未来的发展情况还不确定的情况下,枉下结论,这是根本没有必要的.任何事情发展都有其自身规律以及克服问题的办法,何不让社会自行去解决呢.

第四,任何寄托与立法机构或者是政府机构来做这些事,只能是造成官僚主义的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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