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goug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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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讨论]学者:未婚同居与卖淫嫖娼无异 应受法律制裁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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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xuesong_2000 发表于 2007-12-4 18:18:00
今天去药店买维生素的时候,遇见一对学生模样的男女,大大方方的来买避孕药....然后手牵手走进学校旁边的小旅馆。在下不禁心潮澎湃,遥想当年再看今朝......“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
也许我是一个比较传统的人,也许我应该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也许我们道德和法律的更新速度永远也不能与观念的发展同步.....。只可惜社会问题并不像经济学中的假设那样来的容易,作为一个社会工作者也永远不可能坐视问题的发生而麻木不仁。笔者引用,客观地说,比较偏激,但确实说出了现实问题,至于是一石激起千层浪,还是石牛入海无音讯,就不得而知了。
如果改革出现两极分化,那么改革就算是失败
——邓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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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12-4 19:48:00

在古代,个人的经济地位不平等,女人嫁不出去是没有经济权利的。缠了小足,生产活动都不方便,完全就是个生孩子的机器,所以女人是不敢擅自享受这份性的快乐的。

在现代,个人的经济能力决定了个人对婚姻的依赖。Judy foster借精生了个孩子自己养,Hilton花钱找壮男取乐。因为他们不依赖婚姻生活,所以方式就不一样。

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个人的自我选择永远只会是一个理性模型,没什么可顾忌的,就可以大胆地追求利益最大化。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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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youball 发表于 2007-12-7 19:22:00
哈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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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12-10 11:29:00

中国对卖淫嫖娼行为现在的态度是很中性的。

目前,卖淫嫖娼不是罪,但也不鼓励私人间的性交易。性贿赂可以入罪,但是就普通男女而言,你和我通奸,然后我买衣服送你,或者请你吃饭等等的做法,是卖淫的擦边球。

法律定义:和不确定异性,以收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发生性行为。个别的,作了3个人的情人等,都十分接近,但是无法入罪。

再就是个别站街的,也无法入罪。行政处罚在我看来,是对他们的偷税行为的惩罚,还是一种对“损害公允良俗的交易”的一种惩罚。无罪可订。

但是为了制止这种交易的泛滥,刑法规定:组织,容留,胁迫卖淫嫖娼的,刑事责任。也是充分考虑了泛滥所能带来的externalty。

通过限制经营方式的手法,使得行业成本高,普通人难以接受。也使得入行的,不好找代理人。总之,就是努力抑制“靠卖淫致富”的思想。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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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p3rd 发表于 2007-12-12 17:12:00
区别大了,最根本的就是是否商业行为。法律惩戒的仅仅是商业行为!
优秀是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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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y 发表于 2007-12-12 17:46:00

其次,同居也可以看成是自愿交易啊

卖淫嫖娼亦是自愿交易(我个人赞成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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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调歌头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12-13 09:32:00
这个结论有点偏激了,像这种社会问题,还真不能仅仅用经济学的东西去解释……有的人(虽然不是全部)的同居是为了为结婚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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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lj 发表于 2007-12-13 21:00:00

支持10楼的观点,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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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HINA 发表于 2024-8-31 08:58:04 来自手机
文摘分享转、据、封建、前、铜/金/银、漢汉……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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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HINA 发表于 2024-8-31 09:00:50 来自手机
(驭、驿、……、)……、改革开放改邪归正改旗袍修改旗帜飘扬的旗帜飘扬的红领巾、开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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