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感】 工人的利益 和 8小时工作制 http://www.lizhining.cn/articles/random/e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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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的利益 和 8小时工作制
(2006.6.14.-21.)
【网友“草 草盖木”发来邮件 2006.6.14.】 帮帮我们农民工吧!
李先生;你好。以下要请教你,我该怎样做。
政府负有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的责任,监督企业用工、调整劳动关系是题中应有之义。不能以“不干涉企业”为由不作为,更不能因为企业纳税而无视工人权益。在处理好工资与就业、发展与稳定的矛盾中做出符合实际的最佳选择,是政府面临的课题。”说得对吗?有关部门又能做到吗?我是来自佛山的外来农民工,以下是我的遭遇;
我曾经是佛山市南海区盐步联安大道26号伟业制衣厂裁床部员工黄某。
本人在2005年8月17日进伟业制衣厂裁床部成为电据工,工号9485。 因为工作太辛苦,时间长。(白天工作9个小时晚上加3个小时)。本人在2006年5月25日早上交辞工书,批后在办理离厂手续时,他(伟业制衣厂裁床主管周某)并没有在口头和书面通知扣除工资多小。而且他批我的日期是5月25日。即系,我马上可以走。本人走时问过伟业制衣厂人事部;说;你走后是不会扣工资的。你到6月份来领4月份工资,7月份来领5月份工资吧。
我6月1曰来领4月份工资本是2457元,却发现扣了我819元,还有伟业制衣厂有关部门拒绝开扣工资清单!(伟业制衣厂是要压一个月工资。所以6月份只能领4月份工资)。没有给清4月全部工资,我找到厂计工资的人说为何要扣我的工资,‘我5月份辞工。要扣也是在5月份扣除的’为什么要在我4月份工资扣!她说是按照厂规办的,“是周某(伟业制衣厂裁床主管周某)叫我扣你工资的,若不在4月扣都要在5月扣是非扣不可”,任何一个月扣都一样。我是一个多劳多得的计件工,每月工资都不同,为什么偏要在我工资最多时扣除,实在太冤枉了。我5月工资大概有1300元左右,5月工资我没拿。到时厂不开工资清单扣我工资而我应该采取何办法??
请问工厂这样做合法吗???我该如何才能拿回5月份的工资1300元和4月份已扣的819元呢?有什么办法?难道他[伟业制衣厂]的厂规是一定合法吗?
请各位指教。我诚心诚意多谢! 有消息请复本人邮箱。
【李志宁回复 2006.6.17.】
黄先生,您好!
这几天由于看了看世界杯,复信晚了,非常抱歉。
我非常同情您的遭遇。您的境遇,也是中国千千万万辛苦劳作的工人的悲惨生活的缩影。在目前的中国,最使我愤怒的是:由老板一方决定工人的工资,这简直就像是19世纪的欧洲。过去,例如在文革之前,工资由国家来统一规定,工人无法“争议工资”,但当时工人有公费医疗和低房租这样的“社会保障”,情况不太一样。现在,许多工厂已经不是国家的了,即使国有企业,企业老总的权力,也已经比文革前大得不可比拟;更何况现在许多工厂已经是私人企业。私人企业,为什么仍然不能由工人自主成立工会?为什么仍不允许由工人自主成立的工会与雇主方“集体争议工资”?国家为什么总站在资方一边?这样的社会制度,比起当代西方国家,足足落后了一百多年!现在城镇里,工人阶级被压在社会的最底层痛苦地呻吟。
在80年代初期,上层和学者对中国人民说:我们国家是“有先富,有后富,以先富带后富”。
历史证明:这是一个弥天大谎!它也违反了起码的马克思主义常识。先富的人,是不可能带着穷苦的劳动者“后富”的。因为富人只有剥夺了穷人才能“富”,这是常识。30年来的历史说明,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现在在各种企业里,已是典型的“劳资关系”,而根本不是什么“先富带后富”的关系。但现在,理论界和国家,都没有制定出对于劳资双方应有的规矩和法规,而且在思想上还没有这种认识。他们还默守着80年代初期老的理论骗局,说现在是少数人“先”富起来。或者他们已认识到了、但就是要这样讲,以免资产者不满意、而无产者要抗议。尽管资产者的钱,绝大多数是来路不正的,我们也知道,当代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是很欢迎这种现象的,恶人当道正是他们的“理想国”。
再说,现在的政府又是个什么角色呢?我认为,目前,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无法很好地完成国家职能的时期之一。现在许多地方政府官员本身,也已经成了资产者,或者是贪官污吏。对于这些人,他们面临的唯一课题,就是如何能够更长久一点地发横财、而不被清算。他们怎么会想到如何“处理好工资与就业、发展与稳定的矛盾”这样一类虚无缥缈的事情呢?我觉得,您对“有关部门”的期望值,恐怕太高了点。
你的事情,若是正常时,若是在外国,就应当去找工会。在国外,由于具有独立地位的工会的存在,资产者们不敢过于苛待被雇佣者。但在中国,目前尚没有为工人说话的工会组织。另外,我也不知道,有关的仲裁机构是否能够秉公办事?现在,政府官员的产生,不是民主选举,而是由上级政府或上届领袖指定,所以,不能指望他们很好地为老百姓办事。这是没有办法,这是事出无奈。
我特别不能明白的是,八小时工作制国家有明文规定。这也是“五一国际劳动节”的由来!但是在资产者目无法纪的当代中国,让工人工作超出8小时,几乎到处见到有此报道,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更奇怪的是,看那些通讯稿和文章,我几乎没有发现有提出抗议的声音!我不知道国家的官员都是干什么吃的!他们自己工作过8小时吗?有人打麻将、吃喝玩乐的时间会超过8小时!为什么在大量企业中工人超过8小时的工作制,就是没有人过问!这不是资产者违法乱纪吗!这不是官员们随意渎职吗?没有人管,国将不国了!我看,再不民主选举官员,简直就没有人会为工人利益说话了。
很对不起,我个人能做的事,也就是将您的事情贴在网上。看到工人们如此困苦,我很惭愧。
李志宁2006.6.17.
【网友“草 草盖木”发来邮件 2006.6.21.】
非常谢谢你李先生,麻烦了。我们交个朋友吧?我很想有你这样有话直说,敢于为有难农民百姓说句话。我们农民百姓对你万分感激。
现在这年头啊!有银就大于一切,重于一切!
(我特别不能明白的是,八小时工作制国家有明文规定。这也是“五一国际劳动节”的由来!但是在资产者目无法纪的当代中国,让工人工作超出8小时,几乎到处见到有此报道,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更奇怪的是,看那些通讯稿和文章,我几乎没有发现有提出抗议的声音!我不知道国家的官员都是干什么吃的!他们自己工作过8小时吗?有人打麻将、吃喝玩乐的时间会超过8小时!为什么在大量企业中工人超过8小时的工作制,就是没有人过问!这不是资产者违法乱纪吗!这不是官员们随意渎职吗?没有人管,国将不国了!我看,再不民主选举官员,简直就没有人会为工人利益说话了。)
你读的书比我门多,文化比我们高,路走得比我们多都不明白!!!
那我们农民更加不明白啊!
政府,劳动部门。劳动检查,他们领的,吃的,用的都是国家的!国家有法就怎么不依照国家的法规来办事啊?我们农民工可时才有好日子过呢???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六、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时/周×12周/季=480时/季)。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工时计算方法应为: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
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七、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其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九、本市拟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过程中强制性地附加“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两个条件,是否妥当?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这就是那来给看的吗?我们农民工那有得到这么好的对待。我们农民工有十份之一都很好了!!!
【李志宁回复 2006.6.21.】
黄先生,您好!
当然,我们可以成为朋友。我一直在呼吁社会公正,但我个人的能力有限。现在电视节目里说到建筑工地的“农民工”,说他们工作10-12个小时,甚至更多,非常辛苦,月收入才几百元,这是个什么社会!这是个什么国家!我感到非常气愤。在北京有那么多高楼大厦,都是建立在建筑工人(特别是所谓“农民工”)的辛苦和低收入上,党中央对于就在身边北京的事情应当很清楚,为什么不好好地管管呢?现在,在咱们中国,对工人的压榨,对劳动农民的压榨,实在是说不过去的!实在太厉害了。
李志宁200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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