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大焕: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公平的第一步
2007年05月09日15:31
当下,环境不公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最大不公平因素。
之所以这么说,乃是基于三个方面的理由:一是环境污染的广泛性和普遍性。目前,全国2/3的大中城市已经陷入垃圾包围之中。中国城市垃圾年产量达1.2亿吨,且每年以8%的速度增长,占全世界年产垃圾的1/4以上(3月28日《半月谈》)。此外,全国有70%的河流受到污染,全国农村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二是环境污染的成本不是全社会公平分担,而是普遍向弱势阶层转移,而且大量出现“强者制造污染,弱者承受污染”的现象。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统统向农村转移,是一个基本现象。据国土资源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基本上来自工业污染),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中国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就达到1200万吨,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中国城市的环境,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以牺牲农村的环境为代价的。城镇以下,大多没有垃圾填埋场,垃圾围镇、垃圾围村的现象比较普遍。农民的身体健康正日益受到环境恶化的威胁。第三方面,即使在城市,即使少数人能够通过自由迁徙暂时逃避污染,也要承担因为污染导致的物业贬值等方面的损失。由地方政府盲目追求“GDP”增长的政绩观和不法商业利益的畸形结合,成为破坏环境的重要因素。环境污染在一些地方成为“少数人的盛宴,多数人的噩梦”。
之所以如此,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公民的环境权利不平等,首当其冲的又是环境信息的不平等,少数人可以暗箱决策,把环境污染这个“负的外部性”强加给多数人。当前,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投诉以30%的速度增长,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几个主要因素之一。中国的环保事业,已经从一个观念转变阶段发展到利益博弈阶段。这其中,首要的博弈就是信息的博弈,掌握着80%以上信息的政府信息,首当其冲成为信息博弈的焦点。
2007年4月25日晚,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头一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我特别注意到了以下几个条款:“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后面两条着眼于事后补救,前面一条则着眼于事前防范。众所周知,环境污染具有不可逆性,公民健康和土地、环境等资源受损以后要恢复,有时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让公众提前介入,行使对项目建设、企业排污的环境监督权,各利益群体将在良性互动中最终达成和谐,避免在造成既成事实后产生冲突,是实现环境公平的关键环节。这样做不一定能够完全避免污染项目的上马,却可以避免类似厦门PX项目这样涉及重大区域环境污染隐患的项目已经开工了,化学专家和地方百姓还不知情的情况发生,从而可以通过充分的博弈和妥协,使各方面的利益都得到有效的平衡。
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政府建立起一套开放透明、能够集中民智、代表民意的公众参与机制。政府部门的信息和政务公开,是公众有效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前提和基础。鉴于我国环境污染的普遍性和严重性,率先在这一领域进行信息公开实验,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多年来,推进公众参与一直是环保部门的工作方向。2006年2月,环保总局发布了《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要求项目在环评的各个阶段都要公开有关信息,听取公众意见。一年来,因信息公开不符合要求、公众对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不满意等原因,环保总局对总投资达1600亿元的43个火电、化工、公路、铁路等项目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消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和环境安全隐患。此番信息公开办法的出台,将是公民环境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一个新开端。但鉴于“中央决策出不了中南海”、中央文件在某些地方成为“禁书”的现实,我们也应该充分考虑到信息公开本身到了利益相关的地方完全有被“特殊利益勾结”所屏蔽的可能。但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环保信息公开办法解决不了,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也解决不了。这将是我另一篇文章要论述的话题。(童大焕)
来源:中国保险报 (责任编辑:邢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