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在某大城市政府某机关工作(具体在哪里不要问我,问我我也不说)。 最近与几个搞房地产开发的朋友一起吃饭,突然听说一个业内秘密,自觉恍然大悟,原来竟然这么黑! 他们公司委托了一家本地一家专业公司负责项目前期的拆迁工程,拆迁范围内有一部分私宅,很棘手。 大家都知道,私宅尤其是从解放前一直到现在的私宅,一直是党和政府一直不愿意明确其产权属性的一部分资产,直到82年宪法中,才把城市中的所有土地笼统地收归国有,在此之前,全国各个城市中的私有房屋连同所占土地,其产权一直是私有的(没错,是私有的,因为在82年之前从没有确认过其公有属性)。 虽然82年宪法剥夺了私房主人的房屋土地所有权,但是仍旧留下了隐患,也是不得不留下的隐患,那就是私房房主拥有自己房子的产权,以及所占土地的使用权。 拥有土地使用权怎么理解呢,这么说吧: 你的私有房屋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权是你的私有财产。 除了宪法第13条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里面虽然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笼统介绍之外,没有任何人,任何组织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强行对私房进行拆迁。 也就是说,你的私房即使在房地产商人的拆迁范围内,但是你和房地产商之间的关系是房屋产权交易和房屋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关系。 如果你愿意进行交易(注意不是接受拆迁),那么你和与房地产商进行交易洽谈,这与政府以及各地拆迁办没有任何关系。 其价格不能以拆迁补偿费的模式来确认,更不能以中介机构(基本上可以认为是政府支撑房地产开发而设立的)。 如果你不愿意进行交易,那么,房地产商没有任何权力强迫你搬家。 人们认识上的误区存在于:私房拥有者并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一味的在拆迁补偿上想办法,而不知道那根被不属于拆迁范围。 另一个误区在于:人们自然的认为,只要政府出面,一定是开发商已经拿到了全部法律文件,其实,私房所有者手中的房本(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是开发商进行拆迁的必须文件,也是政府拿不到的东西,没有拿到你的土地使用权证之前,你的房子和土地不在拆迁范围内。 其中一个朋友说:这帮傻X,如果他们知道自己手里的房本就是允许拆迁的开工证的话,他们想要多少钱,我们也得给。 因为工程已经开始了,没有退回的余地。 用恐吓的办法,吓唬你接受拆迁,是现在很多房地产项目敢于在没有拿到全部拆迁许可文件的情况下,就开始拆迁的一个原因。 而政府的相关部门对这些文件的情况非常明白,但是就是不说,让老百姓自己去领悟。而且在拆迁过程中,除了拿了好处的政府部门,实在没有办法不出面的情况下,政府是绝对不愿意出面的,以避免被扯进去。 但是这个道理,我有责任说出来,因为任何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拆迁范围里,都有可能存在私房业主,他们站出来依法抗争,可以为全体业主争得更多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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