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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法计GDP时,要看“(某地区当年生产的)最终产品”分解成了哪几部分(最终产品的“去向”或“分配”),即在最终产品分配的意义上看谁获得了哪些最终产品。
收入法计GDP时,“分配”后的各项不能有重复计算。
在有政府的情况下,收入法计GDP的基本形式是:GDP=折旧+要素提供者所获+政府所获+其他所获
产品的分配情况一般是:劳动提供者获得工资,资本提供者获得利息,土地提供者获得地租,公司获得利润,政府获得税收,其他获得企业对外净转移支付。于是
GDP=折旧+工资+利息+地租+税后利润+税收+企业对外净转移支付
如果将税收分解成直接税与间接税,并且将税后利润与直接税合并成税前利润,则上式可以变形为
GDP=折旧+工资+利息+地租+税后利润+直接税+间接税+企业对外净转移支付=折旧+工资+利息+地租+税前利润+间接税+企业对外净转移支付
如果将企业对外净转移支付分解成企业对外转移支付与政府对企业补贴之差,或者将企业对外净转移支付理解成政府对企业净补贴的相反数,则
GDP=折旧+工资+利息+地租+税前利润+间接税+企业对外转移支付-政府对企业补贴=折旧+工资+利息+地租+税前利润+间接税-政府对企业净补贴。
各种收入法计GDP的方法,万变不离其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5-14 18:02:20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