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新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称,对于投资者在美国次级抵押贷款等风险资产支持的复杂证券上遭受的损失,信用评级机构可能承担责任。
如果评级机构确实须对此负责,那么评级机构历来坚持的理由——即它们的评级是受美国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保护的观点——可能会被推翻,从而极大改变信用评级业务的面貌。
总体而言,在投资者提起的法律诉讼中,评级机构的这一辩护理由颇为有效。但上周以初稿形式发布的上述研究报告认为,在规模巨大且不断增长的结构性金融产品市场上,评级机构与其所评级之交易的关系已变得过于密切。
该研究报告的作者称,评级机构已经偏离了它们以往作为意见提供者的角色,转而与投资银行家密切合作,帮助他们获得理想的评级,以求将产品出售给投资者。
报告的两位作者——投资研究公司Graham Fisher的咨询顾问约什•罗斯纳尔(Josh Rosner)和美国费城德雷塞尔大学(Drexel University)金融学副教授约瑟夫•梅森(Joseph Mason)称:“在传统评级程序中,企业很难在证券发行前改变其风险特性;但结构性金融产品领域则不同,在该领域中,评级机构在设计交易结构过程中通常扮演了颇为活跃的角色。”
全球三大评级机构——穆迪(Moody's)、惠誉(Fitch)和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昨日迅速对此予以否认,称它们的作用仅限于发布评级意见,投资银行可以利用它们公开发布的评级标准来设计交易结构。
目前,投资者尚未在任何诉讼中尝试以此为理由。
过去,对于投资者提起的诉讼,评级机构都以它们的观点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tothe US Constitution)保护为由进行回应。这些诉讼包括加利福尼亚州橙县(Orange County)市政债券违约案和安然(Enron)破产后提起的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