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现代圈地运动和土地集体所有
圈地运动似乎只发生在土地私有不彻底的英国和土地集体所有的今日中国。15世纪后的英国圈地运动,发生于新航线的开发和国际贸易的兴起之后,毛纺贸易带来了高额利润。一些贵族为了扩大牧场,开始了圈地运动,目标首先指向村社的公共用地。村社中的森林、草地、沼泽和荒地等,当时并不属于任何人所有。当这些公共用地被贵族圈完后,那些世世代代租种贵族土地的农民又被赶出家园,以便将他们耕种的土地也变成牧场。由此看,英国土地贵族圈地时,一是将社区的公共用地占为牧场,二是为了改农地为牧场,大量驱赶佃农,收回自己的领地。
1980年代后,中国也发生一波一波的圈地运动,主要目标却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党国英 2003)。尽管中央三申五令,还是禁而不止。地方官员,开发商,和村镇干部联合起来,以开发区的名义大量圈地。圈地之后,资金往往不能到位,造成大量耕地抛荒,闲置,而急需农地谋生的农民却无从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甚至因失去谋生手段而流离失所。因亂佔濫用耕地,中国耕地面積近7年減少了1億畝。[iv] 显然,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对此无能为力。中央政府只能发起大规模清查,用行政手段大量撤销开发区。据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指出,[v] 中国各类开发区到
如果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既不会发生如此耸人听闻的当代圈地运动,城市化过程也会更加稳步而健康。理由如下。首先,在土地私有制下交易成本的大大提高会自动保障农民利益。开发商必须和一个个的农民打交道,不象现在只要买通村镇的主要干部,便可圈到大批土地。其次,除非能证明开发项目的公益性,开发商无法借助政府的权威强行征用。他们必须以市价充分补偿农民,因而出售土地的好处大部分归农民。第三,堵塞干部腐败的门路,对廉政建设大有好处。第四,由于收购成本高昂,开发商不会在大批圈地之后又闲置不用,有利于保护耕地。第五,土地私有制下,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全国城乡土地市场可以统一化,使城市化过程由政府主导转为市场引导,有助于城市化的稳健发展。因为除非农地转化为非农用地后带来的价值远远高于农地的价值,开发商不会轻易购置,更不会长期闲置。因此,城市的扩大将是一个自律而不可逆的过程,政府的主要责任简化为城市规划和审核农地转非农用途的申请(change of zoning)。第六,防止在保护耕地的名义下,人为限制本来可以长大的城市的成长,反而损害农民的长期利益。
5.2 土地私有和内生型城市化
城市化会带来城市周边地区的土地价格迅速提高。土地私有制下,农民作为土地的主人,在扣除一些税(例如交易税,增殖税)后,可以获得出卖或出租土地的所有收入。农民以此作为进入城市的启动资本。这种办法可以大大缓解城乡矛盾,也可以促进城市化的良性进行。上海在1842年以后的崛起过程,基本上就是按照当时租界政府制定的《土地章程》,在土地市场上和农民作交易的过程。土地私有制并没有阻止上海的城市化,反而,很顺利地吸收了几百万当地和外地农民进入上海定居,使一个小渔村迅速扩张成远东第一都市。从上海道路的一般宽度上看,租界政府和建筑商也没有乱圈土地,否则淮海路和南京路不会像今天那么狭窄,更无论上海的一般老马路了。
可是,在现行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下,为了减少开发商和地方官员联手剥夺农民,在所谓建立开发区等的名义下大量囤积廉价收购来的农地,政府不得不动用行政手段,严格审查开发区的立项。政府还决定要用最严格的措施保护耕地,有时甚至采取一些“一刀切”的政策。如最近用行政命令硬性将开发区用地砍掉一半。这些用行政措施干预城市化进程的现象,在农地私有化的条件下都是没有必要的。在那种条件下,开发商根本无法这样做,因为他们向农民收购土地,必须支付市价,不能象现在那样,开发商可以和地方官员联手,以国家的名义廉价收购。即使是因公益性的目的征用农地,地方政府也必须以市价充分补偿农民。世界上发达国家基本都是在土地私有化的背景下,顺利地完成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但是,中国目前快速推进的城市化,却使农民像当年在合作化,人民公社,和工业化运动时一样,又一次成为与城市不等价交换的牺牲品。
目前中国城市人口只有4亿左右,中国的城市化还刚刚开始,大部分农民迁入城市还需要起码几十年的时间。——如果2040年中国的人口规模是16亿,城市化水平能够达到75%左右(这仍然不能算高,现在美国、英国等都已经超过了85%),城市人口将达到12亿,要从农村迁移出来的人口将是惊人的。不但将要迁出的人口数量巨大,而且城市将从沿海向广大的内地铺开。如果继续采用目前剥夺农民的征地方式推行城市化,那么本来多发生在沿海的农民抗争将向广大的内地扩散,蔓延,和谐社会将成一句空话,城市化也是走不远的。
一些人担心在农地制度私有化后,是否会阻碍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顺利进程,我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基于公益性的理由,国家有权对土地所有权施行某种限制,甚至予以有偿的征用,这早已成为国际上的共识,因此维持农地的集体化和快速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没有必然的联系。
5.3城市化将为弱势人口提供新的生存机会
如果一个社会的绝大部分人口依靠农业谋生,这个社会必然是个靠天吃饭的社会,充满各种不可逆料的自然风险。城市化带来的积聚效应使人类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益,并为弱势群体的生存开辟广阔的新天地。发达国家政府十分注意抓住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机会帮助来自农村的人口向非农部门转移。例如,美国黑人本来主要生活于南方庄园,美国内战后由奴隶变为自由人。但是,他们中的许多人并没有经营现代农业的系统知识,对19世纪末叶开始的农业现代化过程并不适应,成为从农业中被淘汰出来的弱势群体。可是美国市场导向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帮助吸收了大量的黑人。他们得以逐渐向美国北方迁徙,在那里的城市里定居下来。政府向他们提供有补贴的住房、医疗、教育服务。1960年代后,美国政府更通过立法规定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雇佣少数民族。这些措施大大加速了以黑人为主的弱势群体通过城市化和现代化融入主流经济的过程。所以,城市化决不是象中国这样将农村的强势群体抽走,留下弱势群体在农村中自生自灭。这样作,是违反城市化的真谛的。
城市化的过程是一个使通讯、交通、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的过程。基础设施的完善使弱势群体的生存条件变得更为方便和舒适。所以,市场经济中应该让农民中的强势群体留在农村与天地搏斗,而让农民中的弱势群体先离开农村。这样,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便能更好地分享城市的集聚效应带来的外部经济。城市化的过程会产生许多不需要很高学历,或者不需要强壮体魄,或者不需要强烈竞争意识的工作机会,例如保姆,家庭护理,公交系统的售票员和辅助人员,商店的售货员,清洁员,城市的环保工作者,各单位的警卫人员,大量需要的建筑工人,工厂所需的大量非熟练工人等等。这些工作并不需要农村中最优秀的农民来担当。 由农村中淘汰出来的农民担当,既解决了他们的出路,又使留下的农民有机会扩大经营规模。这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以市场机制的选择和淘汰过程为主,以政府和社会团体帮助进城农民落户,提供各种社会咨询和救急为辅,使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较顺利地完成了农业现代化。同时,由于农场规模得以不断扩大,农民人均收入得以不断提高。农民的境遇相对城市人口来说,避免了长期滞后,更不会每况愈下。当然,土地兼并有时可以是一个痛苦的过程。想必很多美国黑人初进城的时候,受到各种歧视,有一个适应城市文化和环境,反对种族歧视的过程。但是,长痛不如短痛。现在再问美国北方的黑人愿不愿重新回到南方农村去,恐怕绝大部分会说不。
中国目前正好经历城市化的加速时期。如果能抓住这一机会使农地尽速私有化,不但会帮助农民中的强势群体成为中国农业的中流砥柱,而且会帮助农民中的弱势群体较快地转移到生存条件更好的城市。这里,农地私有化将提供第一推动力,将农民中的弱势群体逐渐推出农业和农村。接下来,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引导,帮助他们在城市中安顿下来,并鼓励各种社会团体为进城农民提供咨询和帮助。这样,城市化的过程是一个吸收弱势农民而不是一个排斥他们的过程。尽快推动土地私有制的另一紧迫的理由是,象陈志武教授指出的,曾经在土地私有制下生活过的老农还健在。他们对私有制运转机制的记忆和经验,将大大降低实施土地私有制的成本。这是中国在土地私有方面可以做得比前苏联好的有利条件,不应该轻易放弃。
5.4 全球化给予中国农业脱胎换骨的良机
中国既然决定将自己的经济体制改革成完全的市场经济,那麽,其农地制度当然也应该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接轨。农地的私有化不但是市场经济的天然要求,也是使中国的农业走向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内在要求。中国的农业结构是在千百年来,特别是最近几百年来闭关自守的状态中形成的。这种结构既不反映中国的要素秉赋,使中国的生态日益破坏,又无法实现农民收入的提高。所以,面临加入WTO后的种种挑战,中国急需作农业生产的结构改革。
要由现存的农业结构转换成符合中国的比较优势的结构,需要劳动和土地以及金融的自由结合。可是上文已经指出,农村的土地和金融都不是农户可以轻易得到的。离开土地市场的开放和现代金融的服务,中国农业的现代化和生产结构的转换将步履维艰。这里,关键的一点又是农地的所有权。只有尽速使农地私有化,利用全球化的良机使中国的农业脱胎换骨,将农业结构真正转换到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结构上来,中国才能大大改善生态,并大大增加农民的就业和收益。
5.5 新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明清古村的启发,和农地私有
中央政府现在全面废除了农业税,增加对农民的各项生产和生活补助,最近又决定拨出巨款建设新农村,对农民来说确实令人鼓舞。问题是,如何使中央的好政策永久化和自律化,也即制度化,才能避免人亡政息。所以,自然离不开对包括土地制度在内的各项农村制度的重新探讨。建设农村毕竟是农民自己的事,靠的是日积月累的经营和长远的目光。如果没有良好的制度,激发农民恒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基础设施即使建成,又如何能做到常年的保养和持续的改进呢?何况中国的乡村如此众多,如果资金象撒胡椒面一样平均使用,效果会十分有限。目前城市化方兴未艾,各地乡村中有些会因人口的移出而凋零,有些则有希望成长为新兴城市, 投资时又如何决定重点,以免因有的村子最终被废弃而浪费投资呢?
令人深思的问题是,建设新农村为何要由中央发起?如果本来应该由地方或民间自动完成的事,都要经中央一一动员,地方和民间才勉强去做,中央不是太忙太累了吗?财政负担也不是太重了吗?中央决定向农村提供基础设施,大部分其实为限于本村,本乡使用,因而是有极强本地属性的基础设施。从传统来看,都是由村,乡自己承担的事。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由于实行土地私有,地方可以通过征收财产税,获得充沛的财源,用于建设和维护本地的村镇规划,道路,学校,和其他基础设施。从制度化的角度来说,中国今后也应主要由本村,本乡的财政支撑为主,中央补助为辅,才叫藏富于民,也才能发挥地方建设农村基础设施的主动性和财力上的可持续性。这就必须实行土地私有,不然,正像徐滇庆教授(2006)[vi]指出的,如果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何来地产税呢?没有了地产税,又何能支撑地方基础设施的投入和保养呢?1978年来的实践已经证明,推行土地集体所有,所有者必然缺位的情况下,大多数村子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严重不足,既没有财力,更没有本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只要土地集体所有不变,情况不可能有改观。
在这种情况下,回顾历史,也许能给我们一些深刻的启示。今天给我们许多惊喜和自豪、因远离权力和交通中心而幸存下来的一些精心规划,别具匠心的明清古村,例如东莞的南社,婺源县的李坑,黟县的西递,折射出有深厚底蕴的传统乡村文化对产权的敬重和爱护,否则当年的村民怎么会以跨越数代的信心,毅力,倾注辛苦积累的财富,持之以恒地建造,经营使数百年后的今人惊叹不已,犹如世外桃源般的各地古村。目睹这些砖瓦盖成的精美房舍,石板铺就的村中公共道路,岩石砌成的桥梁、河岸,全村共享的饮水,灌溉系统等基础设施,令人肃然起敬。对建造这些村社的居民所积累的财力和物力,及其虽然藏而不露,其实默默地震撼着今天每一个参观者心灵的那份对产权的执着和对家乡的热爱,每每使人产生发自肺腑的感动。中华文明的灿烂不是抽象的,而是依靠了象土地制度这样的好制度做支撑才得以绵延几千年的。基于土地私有制度之上的明清古村,不正无声然而却雄辩的反映出支撑中华文明的真正制度底蕴吗?以这些古村为典范的中国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在技术上所取得的高度和在文明层次上所获得的深度,使今天大家目睹的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许多村子的脏乱,丑陋,基础设施的长年失修和缺乏全局规划更加触目惊心。
今天, 在探索如何建设新农村的同时, 对这些靠了当年精心建造的良好基础设施,历经数百年的历史风雨犹能保留至今的古村,似乎应该作特别的研究和借鉴。它们的基础设施所需的资金由谁积累,由谁融资,由谁偿还, 巨大的劳动投入由谁组织,协调, 又是如何做到经常的维修和保养? 当年的皇帝和中央政府肯定不曾发起过今天这样的运动,拨出巨款,建设农村。显然, 农村的建设主要依靠各地村民自己的财力和积极性。土地私有制提供了村民积累财富的内在动力,并引导各村在外的成功人士通过在家乡置产立业,使他们在外积累的财富流回乡村,成为建设家乡的资金。对土地私有制的这种调剂城乡资金的巨大功能,今天不应随便抹杀,否则难以想象会有这类古村的出现。这种基于土地私有制之上的自发建设家乡的积极性,一定省却了当年的皇帝和中央政府不知多少的操心和财政负担。如果今天实行土地私有,一定能使本来大量流走的农村资金(汤敏 2006)的相当部分留在乡间,成为新农村基础建设和保养的取之不尽的资金来源。
5.6 有序推动农地私有化
现行土地制度有如此多的弊病,土地私有又会有如此多的好处,有什麽理由拒绝试验和推广呢?目前在中国从事工商业的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自由扩大经营规模,决定雇工人数,正大光明地发财致富,可是再能干的纯农户也无法自由地扩大自己的土地经营规模和雇工人数,不知为什麽大家会接受如此不合理的安排?
对农地私有的最普遍的担心是,农地私有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能干的农民固然可以迅速扩大农场规模和经营规模,被兼并的农民不是要陷于悲惨的境遇了吗?这种说法至少已经过时。[vii] 理由如下。首先,农民从农业中转移出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现在政府预测城市化水平今后每年能提高1%,相当于每年至少要增加1300万城市居民。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为较大量地吸收农民创造了很好的机会。第二,政府可以模仿美国政府对以黑人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优待政策,将某些城市工作机会,特别是处于政府直接控制下的政府部门内的某些工作机会保留给最不幸、最贫困而又愿意进城的农户。第三,如果考虑到要控制农村人口进城的速度,以保证城市化的有序性,同时防止商业资本和官僚资本恣意侵吞农民的耕地,可以首先控制农户或其他用地单位一次购买农地的上限,并允许每隔几年放宽购买上限。对用以直接购买农地的贷款也可作滚动上浮的限制,直至最后放开。其次,对试图改变农地使用性质的买户,政府有关机构应严加审核和控制。
实行土地私有制后,要允许农民用农地抵押,获得贷款。大部分农民必定不会选择卖断土地,而是选择抵押土地以获得贷款,并且会千方百计赎回押出的土地。当然不能排除每年会有少部分农民选择卖断土地。这部分农民因而就不再和同村的农户争夺有限的土地。他们会带着卖地所得的资金进城,为城市化带来资金。其中一些农民必定会自己创业,不但解决自己的就业,而且会为其他农民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由于私有制下明确的排他性所有权和使用权,不但使土地所有者可以不用担心未来村里的新增人口无偿平分他的土地,因而可以对土地放心投资,而且使所有希望获得土地的人加倍努力积累,以偿付地价,因而大大刺激生产积极性和向土地投资的积极性。农地的自由买卖,还将吸引本乡本土的成功人士和外出谋生的成功人士在家乡买地置产,扩大生产,建设家乡,因而可大大减轻政府建设新农村的财政负担。
VI.对土地私有化的疑虑并无根据
6.1土地私有制下不利于土地的合理配置吗
这种看法认为, “我国传统时代上千年历史的土地买卖并未造成土地配置的优化,反而由于土地分割出售而导致地块’“畸零散漫’,’不成片断’。 ‘除了美国、加拿大这类土地资源丰富国家外,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包括我国台湾地区的农地配置都不是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实现的,通过非市场因素实行的土地整理(台湾称农地规划)起着相当大的作用。”按照这种看法,土地私有和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达到土地配置的合理。
对这种观点,我想提出以下看法以供讨论。第一,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不少政府出于对农业的保护,实行一些互相矛盾的政策。例如,日本和欧盟各国给予农民大量补助,结果养了一批小农场主,因指望靠自己的小块土地源源不断地领取补助而死活不肯放弃土地,反而不利于农场的优胜劣汰和农场规模的扩大。于是,政府又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地块调整,土地平整,目的在于扩大连块的土地和农场的平均规模。这种做法,且不说中国有多少财力可以照搬,对土地市场的发育,农场平均规模的扩大,也是不利的,所以不应盲目提倡。我们主张主要依靠土地私有制下的市场机制实现有效率的土地合理配置,并不是不考虑非经济因素的’市场-私有化万能论’。在主张土地私有制的人中,很少有人会反对基于市场失灵的理由,支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减少外部负效应,防止自然垄断。例如,政府对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失业救济等的责任,绝大部分支持市场导向的人都是坚决支持的。
第二,认为土地私有制下出现的土地细零化,必然代表土地配置的非优化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土地配置是否达到最优,并不单单取决于土地集中的规模,而是取决于土地能否和资本以及劳动自由结合,以避免土地的抛荒,或劳动、资本的闲置。如果土地集中的结果,使大量农村劳动无法和土地自由结合,这种要素的配置无论是对土地,还是对劳动而言,都不是最优的。记得1980年代初人民公社解散时,由于大田作业的废除,大型拖拉机和农机具的停止使用,使一些反对包产到户的人指责说,责任制代表了生产力和现代农业的大倒退。但是,在责任制下,土地虽然细零化了,无论是农业生产总量,还是农业的劳动生产率都获得极大的提高。所以,由公社的大农场退回到传统的小农生产实际上代表了土地配置的极大的优化和生产力的飞跃。
在典型的市场经济中,亦即确认土地私有制,并允许所有要素自由流转的经济中,是不会发生土地排斥劳动这种配置的。倒是在土地集体所有的中国,在1990年代发生过土地排斥劳动的荒唐局面。由于苏南乡镇企业的发达,当地农民纷纷离土进厂。在村、镇干部的指挥下,发起以工补农,以工养农,将土地集中后,要乡镇企业出钱发展机械化的大农场。这种做法,自然是不顾中国的要素比例,排斥外来农民和本村地土地结合的权利,遭到芝大约翰逊教授的激烈反对。最后因乡镇企业的改制,以工补农成为无米之炊,靠乡村干部的干预人为发展起来的大农场只能将土地分割成小块,包租给外来农民,使土地重新得以和农村中大量存在的剩余劳动结合。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只要土地没有私有化和市场化,土地和其他要素的组合总会发生这样,那样的扭曲。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土地的确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而不断被分割,出现所谓的细零化,这其实是劳动和土地结合的优化过程。这说明在给定的技术,土地资源和人口资源的情况下,如果土地的细零化由市场机制引起,代表的正是资源配置优化过程,其增益超过效率损失。所以,总体来说,历史上中国的土地加密集劳动的配置是有效的,避免了双方的闲置,使中国的单位土地产量一直名列世界前茅,得以长期用较少的耕地养活较多的人口。
以上论述说明,要区分造成细零化的原因。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之下,土地细零化的发展确实存在非市场因素,因而确实存在效率的某种损失。原因在于土地的分配通过行政干预,并基于村社人口变化,而不是通过土地市场对农民的经营能力,努力程度和务农的意愿的选择完成。一方面有农民想扩大土地经营,并且有购买或租赁土地的经济能力而仍然不可得,一方面有土地抛荒的恶性发展。在正常的市场经济中,农地私有固然也会造成细零化(例如中国古代),却不会发生大面积抛荒。没有务农意愿的农民可将土地出售,获得进城的启动资金,或出租,获得生活来源。而经营不善的农民,可以成为农业工人,接受种地能手的指挥。无地而有能力的农民,可以成为佃农,租进土地经营农场。这样,善于经营的农民可以发挥他们经营的长才,放心地,顺利地扩大土地经营规模。
既然城里民营企业家可以动则雇工百人,千人,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在农村中自然也应允许农民企业家雇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这是一个多赢的局面。社会可以享受农业企业家的经营才能,获得更多的农产品,被雇者因有高人指点,生产力一定提高,因而收入也会提高,而作为’高人’的种地能手因可获得土地和劳动力,可以顺利扩大经营,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和就业机会。这样对大家都好的事,何乐而不为?既然城里允许一部分人富起来,为何不允许农民中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难道我们用双重标准衡量农民?
所以,在研究土地细零化所导致的效率损失时,先要找出造成细零化的原因。如果由市场机制的配置引起,细零化决不会造成效率损失。市场反复试错的结果,一定会找出土地经营规模的平衡点。如果细另化由非经济原因引起,则匡正之术,不是将土地人为地高度集中,使用现代农业机械,排斥农村劳动。正确的办法,正是推行私有化和市场化,促使土地和劳动的自由而充分的组合。在中国尚有大量剩余劳动的情况下,让劳动尽可能接近土地,正是反映国情的资源最优配置。农场规模的扩大,应随农村劳动力的逐渐转移,通过市场交易自然扩大。我们主张彻底实行市场化,正是要减少非经济因素对要素配置的干扰。所以,关于土地细零化的后果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特别不应该用来作为批评土地私有化的理由。
6.2 地权明晰既不是导致灾难的万恶之渊,也不是拯救农业的万应灵药吗
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对土地公有和私有各打50大板的说法。对土地私有化的讨论在中国才刚刚开始。基于一个不成立的理由(即上文所讨论的土地私有和交由市场配置必然导致土地细零化,因而导致配置无效这麽一个理由),便对土地私有这样极为严肃的话题贬为’神话’,是十分不利于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的。好的私有化是有条件的。我们要做的,便是把这些必要条件找出来,而不是把私有化本身否定掉。正象我们在讨论’人权’这个词的定义时,是要作一系列限制的,例如人权不等于有权侵犯他人合法利益,不等于可以为所欲为,罔顾法律等等。需要那麽多限制条件,是否就要将‘人权’贬为神话,否认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呢?大家当然不会同意。关于农地私有化,同样不能求全责备,似乎除非它是万能的,不然便是’神话’。我们需要的是严肃,认真和充分的讨论,才有助于对问题的深入认识。而且我们已经在4.1中指出, 土地私有和交由市场配置所导致的土地细零化,恰恰证明市场配置的有效。坚持城市化和工业化,坚持农村人口的移出,土地私有制加市场机制一定会使种地能手逐渐扩大土地经营的规模。中国的国情在特殊,也不可能走出一条不同的现代化道路来。以中国国情特殊论,否认这条市场化和土地私有化道路的人,应该看到东亚的日本,南韩,和台湾,人地比例比中国还要高,一样通过市场机制和土地私有,实现了农业的现代化和农民的富裕化。中国没有理由走不通这条道路。
6.3 即使实行土地私有,农民也不会马上富起来吗
很少有人会说只要实行土地私有制,一切问题迎刃而解。农地私有只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2004年来,中央政府基于三农问题日趋严重,决定要求各地政府取消农业税,废除苛捐杂税, 并补助农业生产,最近的一号文件(2006)又提出工业反哺农业,受到农民的欢迎。真正的问题是,政府今后能拿出多少财政,在多长时期内持续补助农民? 究竟是主要靠农民自己的生产活动致富,还是主要靠政府的财政补助致富? 如果在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上,中国农民只能主要依靠自己的生产活动致富,那末仍然无法回避土地的所有权。
必须承认,土地所有制是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发育农村金融的必要条件,而且是十分重要的必要条件。不能因为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一些国家里还存在农民的贫困问题,就说土地私有制是不必要的。事实是,没有一个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达国家是实行农地的村社所有或国有的。而实行过土地公有,或现在仍在实行土地公有的地方,例如当年的中国,现在的北朝鲜,农业问题比实行土地私有的国家来说多得多,不但发生过人祸,对农民的侵权也更甚。中国1958-61年的大饥荒,北朝鲜近期遭受的全国性食品短缺,在人口众多,土地有限,然而实行土地私有的当代印度就没有发生过。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实行的是农地私有,难道其他民族的智慧都不及中国?何况中国的三农问题的日益突出,是在现行土地制度之下发生的,难道不值得我们深究一下?
6.4 重要的是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土地的所有权是不重要的吗
有一种看法是,关于地权的一些争论至今”不得要领”。按照这种看法,“事实上,在发达市场经济中由于产权的多层次化,当代产权经济学已逐渐少用“所有权”这一概念而转以“权利”作为考察对象。”
这样的说法,也是似是而非的。发达国家的所有权问题早已解决,由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和交换的内在要求,他们发现土地所有权又可以分割成各种产权,而且发现在保留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各种产权也可以灵活进入市场交换,不但使交换双方均能获利,并使土地的利用效率大大提高。所以在土地所有权的私有化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发达国家频繁交易的反而是土地的各种产权,对产权的研究也越来越细。
在中国,提倡农地私有化的人,是决不会去排斥对各种派生而来的土地产权的研究和保护的。然而,我们不能本末倒置,将所有权和产权人为对立,认为只要注意产权便可。如果注意所有权,便是’不得要领’。比如,由石油派生出许许多多的衍生产品,构成大部分消费者日常交易的主要对象。可是,我们能得出结论,石油的所有权不再重要,我们只要关心石油的衍生产品的产权便可,否则便不得要领吗? 这种说法,大家显然不会同意。同样,在农地私有制没有确立的地方,讨论这种制度本身的必要性是无法回避的。大量的土地纠纷,方兴未艾的圈地运动,日益增多的无地农民,都在说明土地的所有权是无法用土地的其他产权来代替的。
中国的现实是官强民弱。不给农民地权,单给农民各种有一定期限(15年不变,后来30年不变)的产权的诺言我们已经听到无数次了。目前越演越烈的圈地运动和其他三农问题,不正是在这种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15年不变或30年不变的土地使用权之下发生的吗?当年地主要得到农民的土地,还要千方百计地得到他的地契,要按下他的手印为凭。现在村干部变卖村里的土地,是不需要农民交出地契的,因为农民根本没有地契。在这种情况下,空泛而有时间限制的产权,又如何能使本来就是弱势群体的农民,在强势群体面前得到起码的产权保障呢?
令人不解的是,为何就不能给农民地权呢?这是共产党在夺取政权前开展的土地革命时期对农民所作的最重要承诺。农地所有权究竟应该掌握在谁手里才是一种最好的制度安排呢?是掌握在作为耕者和弱势群体的农民手里,还是应该掌握在强势而又不从事生产的村镇干部手里,更能导致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农民福利的改善,农民权利的保障,和苛捐杂税的减轻呢?这是应该公开讨论的一个问题。在没有找到真理以前,便认为这种讨论不得要领,窃以为十分不利于我们对这麽一个重大问题的深入认识。
6.5 土地私会和土地的公益性发生冲突吗
“土地的地理区位是不可替代的,假如一块土地正好位于公共利益攸关的要害区位上,它的不可替代如果使其主人可以漫天要价,就会严重损及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在最强调保障私有财产的西方国家,“土地私有”也没有其他财产权那么绝对,亦即保留有更多的公共利益干预权。”有些人以此反对土地私有化,以便为国家保留更多征用土地的权利。
其实,和所有的权利都是有限制的一样,基于某些地块具有公益性的理由,国家有权对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加以某种限制,甚至予以有偿征用,早已成为各国的共识,也在实行土地私有的各国的有关法律条文上体现出来,以防止有人漫天要价,成为钉子户。所以,实行土地私有并没有影响这些国家的政府基于公益性理由有偿征用筑路,修桥,盖坝等所需的土地,没有影响到这些国家的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顺利进程。受到限制的是政府和不法开发商假借公益性理由蚕食农民的土地。所以,基于公益性理由对土地所有权有所限制,和否认土地所有权本身的重要性是完全
6.6 农地私有和股份合作制的相容性问题
中国农地细零化仍在不断发展,农户收入相对城市居民又呈每况愈下的趋势,国内的一些关心农民收入的学者,企图在不动现行土地制度的前提下,找出新的生产组织形式。例如,最近有机会看到张宇燕,时红秀和李增刚(2004 以下简称张文)合写的“中国农村的社区型企业:辽宁省海城市东三道村 为例”一文。他们通过对一个案例的考察,“试图对中国农村基层组织-’村集体’-的性质和功能进行深入思考”。他们“将’村集体’看作既是国家行政权力向基层的延伸,又是有着明确产权边界和利益要求的企业”。在他们看来,“与经典企业相比,这种企业表现出程度不同的’社区性’特征。在权威和激励、社区成员与企业的关系、企业的目标与行为方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村集体都有着突出的社区“共荣”秉性”。为此,他们称“村集体为’社区型企业’。这种企业产生于特定的产权制度、市场条件和农村社区的自然禀赋与人文环境之中,既为辖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又替个人承担市场风险”。他们并且认为,“不同于大规模劳动力的城乡转移和城镇化过程,社区型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或普遍化,或许为中国提供了另一种工业化和市场化途径,并可能成为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一种选择。”
对此,我想冒昧地作以下评论,供国内学者的参考。首先,如果各种社区型农业企业真是中国农民自发和自愿进行的组织试验,自然应该支持。但是,历史上,自然村,更不要说包括10个左右自然村的行政村,从来不是一个经济体。只是到了人民公社时代,由于政府的强加,它们作为生产大队才成为效率低下的一级经济单位。所以,整个村子能加入一个社区企业,而且还能整个’兼并’邻近村子的作法,使人怀疑农民究竟是否有选择不入股的自由。其次,如果这样的企业确实很成功,那麽,在土地私有制下,农民同样会踊跃入股,不然欧美各国不会涌现那麽多股份公司。所以,私有制并不会阻止农民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生产组织的各种形式进行自由的试验。第三,土地私有制的一个很主要的优点是,可以迅速淘汰无效的生产组织形式,因而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长期利益。如果这种企业真是基于完全的自愿,那麽,当某些农民感到自己所在的企业带给他们的利益不如单干,他们应该有完全的退出自由,或重组的自由。张文没有对退出机制作比较细致的介绍。我很想请教的是,这种股份合作制的试验是否有失败的例子,是否对此作过调查、分析?万一企业失败了,谁承担后果?如果个别农民首先看出企业的败像而要求退出,他对土地的权益和其他经济利益又是如何得到满意的补偿呢?第四,如果大面积地由政府推广这种组织形式,由于这种企业不但党政不分,政社不分,而且党企不分,政企不分,这会使党的基层组织和基层政府有更大的权力指挥农民和控制农民。一旦这种控制掌握在坏人或无能的人手中,或一旦企业经营失败,后果是严重的。小丘庄的教训不应轻忘。第五,张文认为股份合作制能够避免“大规模劳动力的城乡转移和城镇化过程”,为“中国提供了另一种工业化和市场化途径,并可能成为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一种选择”。对此,我不敢苟同。城市化的经济学意义在于通过城市的积聚效应,使密集的人口和企业分享城市的基础设施,大大降低生产成本,因而降低现代化的成本。凡是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国家,无例外地通过高度的城市化完成的。中国如果选择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市化的独特道路,将大大提高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成本。对中国而言,这条道路将是十分不经济的,也会使中国社会的二元结构人为延长,对农民十分不公。
VII.结束语
现行的农地制度试验了26年。实践表明,这一制度毕竟是过渡性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弊端丛生,越来越不适应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要求。纯农户想要摆脱贫困,发财致富,土地无疑是他们最主要的
生产资料。然而,根据现行宪法,农民不能私有土地,分在他们名下暂时使用的农地随时可能被村内新增人口平分。土地既不能买卖,又不能抵押;农地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获得的巨大增值,农民作为所有者无权分享。而且,事实已经证明,现行土地制度既无法实现自许的公平,又存在严重的效率损失。所以,无论从公平的角度还是效率的角度,现行制度都不值得再留恋。实践是真理的判断标准的讨论给我们的启迪是,不是本本或条条,不是先验的意识形态,而是实践,才是真理的来源。我们要捍卫的不是条条框框的不可侵犯性,而是农民利益的不可侵犯性。
与此同时,经过26年的实践,私有财产对中国经济和就业的杰出贡献已经获得朝野的一致公认。2004年的春天,经过修改的宪法恢复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民营工商业者从此可以合法雇工,扩大生产,积累财产。在其他国家,这是人民理所当然的权利,中国在庄严的宪法中重新确认,自然是值得庆贺的进步。在为理性战胜愚昧而高兴的同时,不禁想到处境最为困难的农民。
耕者有其田当年是中共土地革命的神圣目标,也是农民拥护中共取得政权的主要原因之一。革命胜利后立即进行的土改,虽有许多缺点,错误,例如,对地主的土地应该赎买,不应没收,对地主阶级也不应残酷斗争,无情消灭。但让农民拥有一块自己的土地,毕竟符合农民的千年梦想,因而获得大多数农民的拥护。事实证明,后来的合作化,人民公社,将农民刚获得的土地集体化,对中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造成极大的伤害。改革,开放后政府明确宣布,中国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贫穷、落后的农村自然更是处于初级阶段中的初级阶段。人民公社因为超越历史发展阶段,政府毅然将之解散,曾获农民一片掌声,并使生产力突飞猛进。不知为何面对如此初级的经济发展阶段,在公社解散20多年之后,还要用宪法硬性规定农地的集体所有? 农民并非傻瓜,即使分了土地,也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探索各种新土地制度的可能性。如果土地集体化果真好,能带来更高的收入,农民自然会放弃单干,重新合伙。靠宪法硬性规定农地集体所有,显然有悖于对市场的尊重,有悖于对经济制度自发演变的尊重,更有悖于对农民自决权利的尊重。
中国对农地私有的上述排斥态度,既非基于现代经济学的科学结论,也非基于对历史经验的总结,或基于对各国经验教训的借鉴,更非基于反复试验的结果。对农地私有的这种非理性排斥,不但已经影响到农业结构调整和效率的提高,影响到农民分享城市化和全球化带来的繁荣,而且进而影响到农民维护和加强自身所在村的社会基础设施,增强社区内在活力的主动性和参与感。
中国目前正经历工业化,城市化,和全球化的高速发展时期,为农地私有化提供特别有利的客观环境。不管是否实行农地私有化,农民总会因工业化,城市化,和全球化而加速流出农村。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希望什麽样的农民能留在农业部门,以便使今后的农业能够比较有活力,能够比较灵活地对国内和全球市场的变化作出反应?是比较能干的农民呢,还是因为哪儿都不要,被迫滞留于农村的农民呢?如何使得善于经营农业而又愿意务农的农民比较迅速地获得土地和金融资本呢?如何使得他们能够主要倚靠自己的生产而不是政府的补助获得平均收入,避免境遇相对城市居民的不断恶化?如果政府尽速推行农地私有,使每个农户拥有一块自己的农地,就会让一部分纯农户,包括纯粮户,通过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先富起来,继而带动大部分农户致富。由于农户成为土地的真正主人,一定会有建设家乡的热情和积极性。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把本来需要中央政府推动的事,自动、自发完成。政府得以把本来准备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的巨额资金集中于农村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帮助实在不适合务农的农户向非农产业转移。这样作,由于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一定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实行农地私有化后,流往城市的农民不再会抛荒土地。当政府决定补助农民,或当农产品价格上扬时,外出打工的民工也不会一窝蜂地回老家要回土地,引起急剧上升的土地纠纷。如果允许农地私有,许多已经在城里落根的农民就会乐于将土地卖出,以便获得一笔启动资金。这就使种地能手可以顺利扩大经营规模以获得平均收入,根本改变目前纯农户的相对收入每况愈下的境遇。其次,随着农户平均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农民会追求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这会给中国的农机制造业和相应的农机服务业带来巨大的内需。而且一个有活力的现代农民阶层的出现,不但会使农村金融从此进入良性循环,还将使乡村的财政变得充盈起来,使地方政府更容易向农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其他服务。富裕而自信的现代农民阶层的出现,也是抵制农村干部滥权的最有效的途径。在农地私有化下发生的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意味着最有经营能力的农户日益成为农业和农村的中流砥柱。他们的经营能力,他们的眼光和胆识,将给中国的农业带来崭新的面貌。中国农业顺利应对全球化和现代化的重任,只有这些企业家类型的农民才能胜任。他们不但为中国的农业和农村保存活力,也将为城市化和工业化送来源源不断的劳动力。愿意将土地卖断的农民,不但有了进入非农部门的启动资金,而且破釜沉舟,断了一有风吹草动便重返老家的习惯,既可避免目前越演越烈的农村土地纠纷,也可使城市化成为一个稳健的,不可逆的过程。总之,农地私有化和城市化、全球化的结合,必然是一个多赢的结果。政府应尽速在典型的农区,特别是在主种粮食的地区,首先实行农地私有化的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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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地方的乡村干部鱼肉农民,引起“民怨沸腾”的真实写照,参见“当代”2003年第6期陈桂棣和春桃执笔的题为“中国农民调查”的长篇报告。
[ii] 不排除农村的富人中也许有贪污干部。但是由于这些人发财的权力基础在农村,他们中的大部分应该选择留在当地才能作人上人。不过,这些人的大多数如果选择留在农村,只会使农村局面更不利于比较正直的农民施展他们的才能。
[iii] 据张晓山和崔红志 (2001),“民间借贷的活跃及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农民和乡村企业从正规金融系统得不到贷款的状况,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发展。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的供需矛盾,但借贷者却不得不付出更高的利息。根据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所研究人员2001年的调查,中原某省一个3000人口的村,以放贷为主业的就有10户,平均放贷规模为12—15万元,大约70-80笔贷款,多是1000-2000元的小额贷款。月息3分,年息36%。此外村里还有50户小规模的放贷户。资料还显示,江西省赣州地区1997年民间借贷总量达2亿元以上,1996、1997年分别较上年增长18%和36%;借贷范围也由原来的主要局限于个人之间,扩大到以企业与个人之间、集体企业之间、私营或个体工商户之间为主;1997年民间借贷资金中流向生产性投资领域的占75%,比上年增加26%。在非国有经济的资产负债表中,来自民间借贷的资金比重高达36%,而来自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仅占8%。”
[iv]张立,贾治堂,“退耕还林政策的进退之道” 南方周末,
[v] 杨丽萍,“土地督察路上 北京九成开发区被撤销“,21世纪经济报道,
[vi]徐滇庆(2006)虽然讲的是城市土地,但也适用农村土地。他指出,“在目前土地批租制度下,土地的使用者并没有拥有产权。土地的增值应当归产权所有人—国家所有,而不属于住宅业主。既然他们已经支付了租金,那末就不应当再向他们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来说,土地集体所有,他们获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自然不应付地产税。但是,没有了地产税,地方又如何有财力对地方的基础设施作常年的投入和保养呢?徐滇庆将此称为“土地所有权的模糊状态给下一步税制改革带来障碍。”
[vii] 之所以说这种说法至少已经过时,原因有二。第一,即使这种说法历史上是对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进行的今天,无地农民并不会象在纯农业社会里那样,失去土地便失去谋生手段。第二,根据秦晖(2004)的研究,这种说法甚至历史上也是错的。他的研究表明,农民造反的原因,并不是地主对无地农民剥削太残酷,而是封建专制下官吏对包括农民和地主在内的全体农村人口欺压太甚。这也解释了为什麽农民起义首领往往是地主知识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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