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xias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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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讨论]权力的来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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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6-10 10:10:00
以下是引用徐生在2007-6-8 17:45:00的发言:

如果房东在双方谈判的时候,提出不得在出租物内读书,

那么,

租借者可以放弃谈判,另外找其他的出租者。

也可以对房东声明:我对此条款持保留意见,进而继续谈判。如果谈判成功,成功租借,则租借者有权不服从房东的这一违法的违反人权的条款。

还可以在谈判成功之前去起诉房东,要求法院对房东的不合法的条款进行限制,要求房东剔除这一条款,不得保留此一条款。

如果租借者同意了房东的任何条款了,自愿放弃了自己的在房内读书的合法权利,则就应当服从双方的约定吧。


你的看法涉及到不完全契约理论中,外部选择权大小问题,如果承租者的外部选择权为零,换言之,他别无他选,恐怕只能接受出租者的不合理的要求了。

另外,Rubinstein的轮流出价模型和无名式定理,似乎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在一个无限期完美信息博弈中,如果双方有足够的耐心,那么,满足参与人效用的支付向量可在一个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中实现。

还有,在谈判前起诉房东,现实的可能性很小,诉诸仲裁可行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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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惟善下方为海,山不吟高自极天 不是一番寒彻骨,怎得梅花扑鼻香 事到万难须放胆,宜于两可莫粗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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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生 发表于 2007-6-10 17:27:00
以下是引用xias000在2007-6-3 20:42:00的发言:

哈特说,所有权是权力的来源。所有者拥有权力来决定合同未提及的用法(使用权)。

我要问,凡是没有规定的使用权或用法,物主一定有绝对的权力吗?

比如一个人租用一房屋,合同里没有规定或提及是否可以在里面看电视或是看书。合同签订后,期中,房主人说不准在里面看电视,也不准看书!他有这个权力吗?或许大家都能同意房主有权力制止承租人损坏墙面、有权制止安装附加设施。

不准看书,简直不可理喻,但为什么呢?



先不考虑租借问题,先看一下,张三有一辆汽车,其他人有权进去坐着、驾驶吗?没有。张三有一个房屋,其他人有权进入并读书吗?也没有。确切地说,其他人其实仍旧有驾驶权、读书权,但是,在这里,却没有进入权。

现在,当张三的汽车、房屋租借给了李四了,则张三有权随意进入汽车、房屋吗?也没有。进而来说,张三有权对房屋里面的李四,发号施令吗?没有,或者说,也不可能--------这其实首先是因为,张三连进入权都没有。

以上,我们可以认为是所有权的逻辑。


当李四租借了张三的房屋了,租借协议生效了,现在张三突然不允许李四在房屋里读书,和看电视,思考,听音乐,吃苹果,穿红色拖鞋,在半夜1点上厕所,为报刊写批评稿件,研究总统候选人的资料。。。,张三有这个权力吗?没有。

1、按所有权的逻辑来说,张三的所有权已经有条件的让度了,即暂时失去了或部分失去了,或者说,李四有条件的片面的获取了房屋所有权了。李四有权正当使用房屋。

2、按人权的逻辑来说,李四有权在不侵犯不影响其他人正当权益的情况下,随意做一切行为。张三和李四的围绕房屋的租借行为,并不代表张三有权支配李四的一切行为。同样的道理是,职工在老板的厂房(且附带厕所,属于老板)里工作,有上厕所的正当行为权,等等。这些行为权利,即便李四是到张三家家里做客,在张三家的卧室里面住宿,也无权禁止(当张三声明:今晚8点到明天早晨8点邀请和允许李四借住)。换言之,这里存在双方平等拥有的人的权利,跟房屋所有权问题相对无关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10 17:33: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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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生 发表于 2007-6-10 17:36:00

我们其实还可以认为,李四在租借了张三的房屋之后,有权破坏房屋,连这种破坏房屋的行为都可以做,可以做任何行为----------只要他对张三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双方认可的补偿。

但是通常来说,没有人喜欢做这种生意的,而是要么租房使用,要么做拆房工程业务,没有人是租借了房屋之后来破坏着玩的-------但是,偶尔有人有意无意破坏了房屋,因此,不成文的租借协议是:不得破坏房屋(这是由于,通常没有人会在租借的时候,明确提出租借的目的是为了破坏房屋,假若真的有人明确提出了,则完全有可能出现这样的租借协议:房客在一定协议下,有权破坏房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10 17:43:3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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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生 发表于 2007-6-10 17:51:00

职工在老板的厂房里工作,老板有权禁止职工说话吗?

有。

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因为职工到了老板的厂房里面了。当老板以任何理由邀请和允许职工到了厂房里面之后,并没有权利禁止职工说话的。

我们说老板有权禁止职工在厂房里面说话,这里的根据,还是在于双方的协商,交易,例如这是因为:老板张三,要购买职工李四的不说话的劳动时间8小时,并付给职工李四8元钱,李四你同意吗?职工同意了,所以结果是:老板就好象有禁止职工在厂房里面说话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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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生 发表于 2007-6-10 17:56:00

当职工到了老板的厂房里面了(附带属于老板的厕所),那么,老板有权禁止职工方便吗?无权,即便厂房和厕所都完全是老板的私有财产,即便老板对此拥有一切使用权(一切使用权,即是所有权)。

当然了,即便不讨论这种理论问题,老板仍旧是允许和喜欢职工方便的--------例如,仅仅从提高工作效率出发的角度,老板就可能会提倡和鼓励职工在需要方便的时候去方便,免得职工因为憋着而影响当时和将来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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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生 发表于 2007-6-10 18:05:00

在奴隶社会,奴隶经允许出门的时候,有权使用公路吗?当然是有的吧,或者说,无所谓有权无权的,去走路就是了。

在现代社会,一个外国人到了某国,他不是该国公民,他不拥有该国公路的所有权,那么,他有权使用该国的公路吗?是有权吧,或者说,他去走路就是了,没有人要去找他收公路使用费的,而这,甚至不是因为该收费的数额太小、收费的广义成本却太大,也不是因为这个外国人进来之后能带来某种好处,而是古今中外都没有此项收费。这里没必要考虑军事禁区等问题,就是普通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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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生 发表于 2007-6-10 18:10:00

西方曾经有过的观念,是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自由平等博爱。西方发达的制度原因,是法治,主权在民(一切民,无论穷民富民),依法办事(无论贫富贵贱)。

并不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是产权,物权。

28
xias000 发表于 2007-6-10 22:34:00

回复 徐生:

好丰富的阐述。您的大部分说法,我是赞同的。不过,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在我看来已经偏离了我的问题主旨。

问题在于权力的来源是什么?所有权不能构成一切权力的来源,并且即使是来源于所有权的权力也要有限度(有效权力)。

一般说,不准承租人在房屋里看书就不是有效权力。当然,如果承租人别无选择,或其它选择的成本太大,那么他就只好忍受这一房东的临时限制。

每天提出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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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y 发表于 2007-6-11 16:58:00

“一般说,不准承租人在房屋里看书就不是有效权力。当然,如果承租人别无选择,或其它选择的成本太大,那么他就只好忍受这一房东的临时限制。”

租房合约不完全,有些权利界定得不清楚,是巴泽尔的“公共域”了。固然房主可以在合约中写明不允许租客看书,可是用什么办法来检查租客是否遵守了约定了呢?成本未免太高,所以,即使这个权利归房主,房主也会放弃这个权力。但在墙上打洞和养狗就不一样,如果双方的观点与当地的习惯有不同,比如房主特讨厌猫,不喜欢某人的画等,值得在合约中明确规定。交易成本,还是交易成本。

权利来源不太明白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11 16:59:2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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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生 发表于 2007-6-11 18:24:00
以下是引用xias000在2007-6-10 22:34:00的发言:

回复 徐生:

好丰富的阐述。您的大部分说法,我是赞同的。不过,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在我看来已经偏离了我的问题主旨。

问题在于权力的来源是什么?所有权不能构成一切权力的来源,并且即使是来源于所有权的权力也要有限度(有效权力)。

一般说,不准承租人在房屋里看书就不是有效权力。当然,如果承租人别无选择,或其它选择的成本太大,那么他就只好忍受这一房东的临时限制。

兄弟是想,如果讨论权力的来源,通常就是讨论合理权力或合法权力的来源。

老兄说的,如果房东有限制,而承租人别无出路、无可奈何,只好接受了,那么这种情况属于非正式的情况吧----这类似于抢劫犯强迫情况下被害人的对策、选择问题了,当然也有同样重要的讨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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