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城市化地区的城中村改造- -
——以深圳特区为例
1 引言:高速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中村问题
城中村在整个珠江三角洲地区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和热门话题。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在原农村居民点范围内形成的与周边城市环境构成鲜明反差的以原农村居民"一户一栋"为基本特征的特殊居住区,也称都市里的村庄。
高速城市化是城中村形成的直接动因。在高速城市化过程中,受土地产权限制及拆迁补偿等因素的影响,原农村居民点开发成本提高,急于扩展的城市首先倾向于开发成本较低的周边地块,使原农村居民点逐渐成为都市海洋中的"孤岛"。面对城市化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冲击,"孤岛"上的原村民在自身传统的影响下逐渐走上了一条完全不同于周边地区的城市化道路,并最终形成了今天独具特色的城中村。
与周边城市地区相比,城中村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以"宅基地"为单位的一户一栋住宅。目前虽然有不少城中村实行过土地国有化,但城中村每户村民拥有一块宅基地,每块宅基地上建一栋住宅的事实并未改变。而且,这种住宅大多不同于传统的村屋,而是经过数次翻修改建的楼房。
2)高密度建设。城中村开敞空间缺乏,住宅间距不足,"握手楼"、"接吻楼"遍布,为城市中密不透风的高密度住区。
3)依赖房屋和土地出租的发展模式。在城市过程化中失去耕地的城中村,逐渐走上了一条"以地生财"的致富之路,即村民通过建私房出租,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建厂房、商铺出租发展经济,私房租金和集体分红已成为村民基本的收入来源。
4)外来人口占绝对多数的二元社会结构。城中村因区位好、房租低廉等优势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呈现出典型的二元社会结构:本村人依赖分红和租金成为"租金食利阶层",外来人口则主要通过打工生活,租约成为联系二者的基本纽带。
5)传统村落式的社区管理。无论是否实行过将村委会改为居委会的城市化改革,城中村依然实行传统的村落式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在城中村管理中占据支配和主导地位,居委会完全处于附属地位。城中村的管理主要依靠"村规民约"和宗族关系来维持。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深入,城中村与所在城市的矛盾日益突出,负面作用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
1)违法建设泛滥。违法建设屡禁不止是城中村的普遍现象。以深圳市为例,全市90%以上的违法建筑出在城中村,其中违法私房约占50%以上。城中村违法建设泛滥不仅削弱政府权威,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而且还对房地产市场构成严重冲击。
2)环境质量低下。目前城中村开发强度普遍过大,公共活动空间(包括绿地)缺乏,环境质量低下;市政及公共配套设施不足,大部分城中村的道路曲折不通,标高无序,排水雨污不分,电力、电讯线路杂乱,管道煤气不通,给排水容量不足,且公共服务设施尤其是供外来人口使用的设施缺乏。此外,城中村还因为间距过小,采光、通风不足,建筑质量不高等原因,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城市整体服务功能的提高与生活质量的改善,同时也影响了城市的现代化形象。
3)社会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私房出租的巨大收益,造成不少原村民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成为"四不青年"(不耕作、不学习、不经商、不做工),过着奢靡堕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外来人口膨胀,城中村的出租屋往往成为黄赌毒的温床,"超生游击队"的藏身之穴,带来突出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问题。
2 城中村问题的根源与出路
2.1城中村问题的根源
关于城中村问题产生的原因,许多学者已从不同的角度作出多种解释(李培林,2002;王如渊,2002;杜杰,1999;王德,2001),但归根结底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以地生财"模式是导致城中村问题的经济原因。
在城市化的压力下,一无技能二无经验的城中村农民为了谋生,自然地选择了一条风险最小且收益不斐的"以地生财"道路。在这种模式下,城中村的土地利用、开发建设行为完全取决于土地收益分配的比较利益。根据深圳市宝安区的典型调查,土地收益在城中村、村民之间存在如下关系:1)对村集体而言,土地征用收入小于违法用地收入;2)对村民而言,私宅出租收益及其出租收益期望大于集体分红收益。在这种情形下,村集体违法用地、违章建厂不断发生,村民滥建私房屡禁不止就不难理解了。
2、城市规范化管理不到位是产生城中村问题的政策原因。
在快速农村城市化过程中,政府在取得城市发展需要的土地后,基本上将城中村事务留给城中村自己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既要负担本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又要维护本村的计划生育、社会福利、治安等社会管理。在传统村落组织结构及社会网络关系影响下,城中村的管理仅限于本村人管理,而对数倍于自己的外来人口的管理既无意也无力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城中村基础设施落后,黄赌毒泛滥、脏乱差蔓延便难以避免。
3、落后的土地管理体制是造成城中村问题的体制原因。
在城市化过程中,有的地方直接保留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有的地方虽然实行了土地国有化,但通过给城中村划定"集体工商发展用地"和"宅基地"的方式,使城中村土地事实上具有无偿、无限期、无流动使用的行政划拨特征。在这种体制下,村民在认知上,并不觉得国有化后城中村土地与以往有什么不同,"土地是我的,怎么建我说了算"。在利益驱动下,村民便千方百计规避政府监管,脱离城市规划的引导与控制,结果形成了大量布局混乱、密不透风的"握手楼"、"接吻楼"。
4、政府未能为大量外来人口提供足够的廉租屋是刺激城中村违法滥建的客观原因。
在高速城市化过程中,受土地资源、资金的限制,政府一时无法提供足够的廉价住房供广大的外来人租住。这就为城中村违法私房的建设提供了大量的需求。当城中村以优越的区位条件、低廉的房租(免去土地成本且规避了各种税费)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之后,政府即使有能力再建廉租房,也因成本和区位的因素而失去竞争力。
2.2城中村问题的出路
1、改变以地生财模式,积极引导城中村集体经济发展。
事实表明,只要以地生财的模式不改变,城中村集体、个人的违法滥建、出租物业的动力就不会消失,城中村问题就不可避免。要消除城中村问题,就必须改变城中村的发展模式,积极引导城中村经济发展实现如下三个转变:1)集体资产由分红向扩大再生产、个人收入由消费向投资转变;2)私房、厂房、商铺的建设与出租由村民、集体分散投资经营向房地产企业化开发经营转变;3)投资由房地产向工业、其它商业服务业等非房地产领域拓展。
2、深化基层管理组织改革,加强城中村的社区管理。
基层管理组织不健全是造成城中村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要改善城中村的社区环境,就应将城中村的管理纳入统一的城市管理系统,必须削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中村管理中的主导地位,真正实现基层组织的政企分开。应严格按照城市社区管理的形式,将目前的居委会改造为社区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必须吸收外来人口参与,体现城中村全体居民的利益,关心弱势群体。与此同时,政府还须承担起社区在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教育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职责,以减轻社区管理委员会对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依赖。
3、切实解决广大外来人口的居住问题。
在政府无法新建大量廉租屋的情况下,通过完善租赁市场,挖掘存量住房资源、启动二手房市场等手段,多渠道解决外来人口住房问题,以有效抑制城中村的住房需求。
4、进一步完善规划国土政策,按照统建的要求对城中村实行整体改造。鉴于该部分内容是本文的重点,下文将详细讨论。
3 城中村改造的理论解读
3.1城中村改造的基本原则
尽管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的原则很多,但考虑到以往旧改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城中村的特殊实际,在推行城中村改造时需要特别强调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公共性。公共性是指必须分清政府和市场的职责,政府只能干预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以免出现政府干预市场甚至出现借公共利益之名侵害业主权利的情况。这一点虽然老生常谈,现实中违背该原则的事却屡见不鲜,如政府一纸改造令强迫业主拆迁改造,并将拆迁用地出让给开发商去搞经营性开发;又如有些政府甚至还明确规定带有强制性的补偿标准,而这一标准往往令业主和改造单位均无法接受。可以说,目前我国拆迁改造中产生的许多纠纷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政府不适当干预引起的。
2、公平性。公平性虽然简单,却不易做到。例如,关于城中村的规划建设问题,某市曾经出台过十多项政策,但因对农民私房建设标准一再被迫放宽,客观造成了"老实人(村)吃亏"的不公平事实,令违法抢建屡禁不止。
3、参与性。参与性是指做出改造决策或制定改造政策时必须要有当事各方参与,特别是要有业主和发展商的参与。当前旧改中业主不愿意拆迁或拆迁补偿纠纷众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在做出改造决策或制定政策时没有尊重业主应有的权利和意愿,令业主感觉一切都是政府强加于我,难免会产生抵触情绪。例如,某市在城中村改造初期,曾遭到业主大规模的抗议、上访,甚至惊动了中央。事实上,该市的改造政策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原业主(村民)的利益,恐怕很难找出比这更优惠的政策,问题就在于做出改造决策时缺乏业主的参与。
3.2城中村改造的实质
城中村改造涉及政府、业主与改造单位三方的利益,其中政府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其它两方代表各自的利益,城中村改造的实质是调节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以达到利益均衡。具体到改造项目来说,政府不再是笼统、抽象的,而是具体为市政府、区政府、街道办(当然也包括相应的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相互之间有各自的利益;具体到城中村来说,业主包括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个体,而且集体经济组织还是个体村民的群体利益代表,这一点与普通居住区分散的小业主大不相同;改造单位是指取得改造权的权利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为房地产开发商,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和业主也可以充当改造单位。
1、政府与改造单位的关系。该关系主要涉及规划与地价两方面问题。规划方面主要考虑的问题是,政府在确保达到城市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改造单位的利益,确定适当的开发强度,分担合理的市政配套设施。地价方面主要考虑政府如何采取地价优惠或补贴的方式,给开发建设单位让利,确保改造项目得以进行。因此,确定合适的开发强度与地价就成为平衡二者关系的焦点。
2、政府与业主的关系。该关系主要涉及房地产权确认及保护小业主利益问题。与一般国有土地不同,城中村因土地产权不清晰而产生了大量违法建筑,给城中村改造带来很大障碍。因此,解决改造前后房地产权确认问题是处理政府和业主之间关系的主要内容。当然,通过完善改造政策、采取措施以防止出现楼房烂尾、业主无法回迁等问题,也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3、改造单位与业主的关系。该关系涉及拆迁安置补偿,主要考虑改造单位以何种方式、标准对业主进行安置补偿的问题。该关系很大程度上是个市场问题,政府不宜直接介入。
综上所述,城中村改造的实质是通过解决产权、规划、地价及拆迁补偿安置四方面问题来平衡政府、业主与改造单位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中解决土地产权问题又是城中村改造的基本前提。除此之外,具体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还须解决改造目标、原则、改造模式(包括确定改造主体、具体的组织实施方式以及政府的角色定位等)以及改造程序等课题。
4 案例:深圳经济特区的城中村问题及改造思路
4.1深圳经济特区的城中村问题
自1980年成立经济特区以来,深圳特区人口由3万飞速增长到2000年的256万,建成区面积由3平方公里迅速扩张到2000年的1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逐渐将原农村居民点包围起来,形成了今天为数众多的城中村。应该说,政府很早就注意到城中村规划建设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影响较大的有1982年的《深圳经济特区农村社员建房暂行规定》、1986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圳特区农村规划工作的通知》和1992年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1)。前两个文件要求农民建房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统一建设,并明确规定了每户的用地标准。后一个文件则规定,将特区农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村委会相应由股份合作公司和居委会、街道办替代,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原农村集体工商发展用地与私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属于原拥有者。这些政策的成功之处在于取得了城市发展所需要的土地,并将违法用地与滥建行为限制在原农村范围内,不足之处是造成了严重的城中村问题。
由于城市化速度远高于一般地区,深圳特区的城中村问题远比一般城市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质量高,蕴涵利益大。深圳特区改革开放前兴建的传统老屋村已基本改造完毕,目前城中村住宅都是经过多次翻修扩建的城市住宅,一般都超过六层,有的甚至高达10层以上,建筑质量较高,蕴涵利益大。若按目前私房的平均建筑造价估算,特区私房的总造价高达140亿元。而保守估计,一栋私房出租,5年左右便可收回建筑成本,若再出租5年,私房业主便可成为百万元户。
2)开发强度普遍过大。目前特区城中村的平均容积率在3.0以上,而与此相邻的珠海市城中村的平均容积率尚不足1.0。
3)土地国有化不彻底,违法滥建严重。如前所述,特区城中村土地国有化采取的是保留集体工商用地和私人宅基地的做法,政府仅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由于对该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内涵及如何行使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政府当时并未给予足够的征地补偿,相当一部分城中村尚未办理征地手续,使城中村村民和政府对该部分土地产权产生很大分歧,结果使集体和村民对该部分土地事实上拥有完全的无限期的产权和开发建设权,最终导致违法建设严重泛滥。以罗湖区为例,截止1997年底,未经审批的违章建筑占私房总量的比例高达34.9%;四层以上的私房占61%,占地超过80平方米的私房占74.3%,严重超出政府规定的"基底面积80平方米,不超过三层"的户均最高标准。
4.2深圳特区城中村改造的困境
深圳特区城中村存在的上述问题,给改造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令改造工作陷入困境:
1、产权困境。城中村大量违法建筑的存在与土地产权的特殊性,令改造陷入两难境地:如果承认违法建筑的产权,则鼓励了违法行为,会引起新的抢建,而且城市环境也不允许;如果不承认产权,考虑到法律依据不足及违法行为的普遍性,对该部分违章建筑难以强制拆除,令改造无从进行。
2、规划困境。城中村现状开发强度大,容积率高,市政公用设施欠账多。在特区已无空地可以置换的情况下,在城中村范围内即便维持现状的开发强度,也难以达到改善城市环境的要求。而要维持这种起码的城市环境标准,不仅开发商无利可图,业主也不易接受。
3、拆迁补偿困境。城中村现状住宅面积大,建筑成本高,每年还可为业主带来相当可观的租金收益,需要补偿安置的数额巨大。而且,业主对于拆迁普遍有抵触情绪,这给改造单位带来巨大的改造成本(包括交易成本)与风险,令开发商望而却步。此外,业主倾向于只接受住房补偿,进一步加重了规划的困境。
4、土地供应困境。为保证改造单位在改造中有赢利或至少不亏损,政府需要给改造单位实行大幅度的地价优惠,或进行大量资金补贴,这不仅影响到地价收益进而延缓城市建设步伐,而且容易造成土地供应失控,冲击商品房市场。
4.3深圳特区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思路
针对上述问题与困境,从平衡政府、业主和改造单位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入手,通过挖掘城中村的有利条件,对深圳城中村提出如下改造思路:
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
这是因为,除非涉及公共利益,城中村改造在很大程度上应视为业主与改造单位之间的市场行为。考虑到当前市场经济日趋成熟以及入世对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要求,城中村改造应以市场力量为主体,政府应退出以往"大包大揽"的角色,将自己定位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通过统一规划,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中村改造。事实上,考虑到深圳城中村所蕴藏的巨大经济利益以及所承载的经济保障功能,政府即使倾向于大包大揽,也无足够财力支持。
既然政府不宜成为改造主体,那么业主、开发商谁更适合成为改造主体呢?考虑到深圳城中村现状开发强度高、补偿压力大的事实,由业主改造比开发商改造更理想。这是因为,如果由业主改造,不仅容易解决拆迁补偿这个重大障碍,还省去了开发商的利润部分,总体上降低了改造项目的开发强度和改造成本。而且,由于城中村业主在长期的私房与集体厂房商铺的出租中积累了较为充足的资金,体现了较强的建设能力,资金也不会成为改造的主要障碍。此外,作为业主代表的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股份合作公司)本身就具有法人资格,由其作为改造主体在操作上也不存在问题。因此,深圳应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城中村进行自行改造,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其它开发单位参与改造。当然,对于部分涉及公共利益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也可由政府组织改造。
2、统一建设、成片改造,有计划地逐步推进。
为避免再次出现分散建设,杜绝改造单位"把肉吃了,留下骨头"式的零星插建,城中村改造须根据城市规划的统一要求,由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开发商统一建设、成片改造。而且,为保证成片改造得以真正落实,政府应确定城中村改造的最小用地规模。同时,考虑到城中村事关农民经济出路、外来人口住房、社会安定以及改造难度大的事实,深圳城中村改造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在规划的指引下有计划地逐步推进。所有改造项目除进行计划立项外,还须纳入全市统一的土地开发供应计划,以免造成土地供应失控,冲击房地产市场。
3、城中村土地彻底国有化,完全消除改造的产权障碍。
鉴于土地产权关系不清带来的严重问题,城中村改造首先需要解决土地产权的遗留问题,需对城中村土地实行彻底的国有化改造。具体操作时,应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态度,在不严重违反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将应补地价款与征地补偿费相抵的方式,对1999年3月5日前的违法用地及房屋予以确认产权,补办征地手续,使城中村土地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有偿、有限期使用的可进入商品房市场的国有土地。同时,对1999年3月5日后的违法用地及房屋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从而彻底解除城中村改造的产权障碍。
4、运用基准容积率和地价杠杆对城中村改造实行双重调节。
用基准容积率和地价杠杆对城中村改造实行双重调节是指,政府针对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制定一个统一的容积率——基准容积率,对于规划容积率低于基准容积率的那部分项目用地收取优惠地价,对于高出基准容积率的那部分项目用地收取完全的甚至更高的地价。这样做既有利于将辖区内所有改造项目的整体开发强度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而且有助于消除各城中村、村民之间的不公平,可有效避免违法滥建行为。
5、采取房地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有房地产权调换(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考虑到深圳城中村现状开发强度很大,且业主普遍倾向于接受实物补偿的情况,如果让业主自由选择补偿方式,将使城中村整体开发强度居高不下,难以有效改善环境。因此,深圳应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地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并规定补偿给业主的房地产每户不得超过一定面积,超出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以免改造项目的容积率过高,对全市整体环境以及市政公共设施构成压力。此外,鉴于改造单位与业主之间进行的拆迁补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市场行为,建议政府不再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6、设立城中村改造基金,扶持市政配套建设。
市政配套落后是城中村的普遍问题,完善市政配套是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之一。为扶持城中村改造,政府可设立城中村改造基金,将改造过程中收取的罚款、地价等收益全部纳入基金。该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完善城中村的市政配套设施和对改造各村进行宏观调控。对于改造中已完成大配套的城中村,可通过返还等方式予以奖励;对于未完成大配套的,从改造基金中拨款,由政府组织有关建设单位完成;对于未完成小区配套的,由政府组织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改造单位收取配套费,并将其纳入改造基金。
7、切实规范改造秩序,充分保护小业主权益。
为避免出现改造项目烂尾、业主无法及时回迁的情况,政府应实行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制度,要求改造单位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须依据有关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进行资金监管。同时,为防止出现楼房缩水等欺诈行为,应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政府备案,并将其作为产权登记的重要凭证之一。
5 结语:兼论深圳特区城中村的启示
城中村改造只是对既成事实的被动反应,如何在高速城市化过程中主动避免城中村的出现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深圳城中村案例表明,城中村虽然产生于高速城市化过程中,但并非高速城市化的必然结果。城中村的产生实际上是政府对原农村问题的难度认识不深、准备不足的结果:在政府没有积极引导原农村集体经济找到适合的发展道路,或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的情况下,城中村选择以地生财的发展模式就不可避免;在政府未将城中村的管理纳入全市统一的社区管理体系之中的情况下,对本村人实行传统的村落式管理而将数倍于自己的外来人口排除于社区福利和管理之外,便是城中村的必然选择;在政府不能给予农村集体和村民适当的征地补偿、履行严格的征地手续从而将城中村土地彻底国有化的情况下,任何折衷、替代的做法,都只能将土地产权关系复杂化,都只能听任城中村违法建设泛滥却无能为力。事实上,如果在城市化之初,政府不把原农村问题"打包"留给城中村,而是将其直接纳入城市发展的统一部署之中的话,其成本将远小于今天城中村的改造治理成本。
对于广大刚刚开始农村城市化的地区或城中村问题尚不严重的地区,实行农村城市化时一定要汲取深圳的教训与经验,以免城中村一幕重演。深圳城中村的案例说明,仅仅将农民转为市民,村委会改造为股份合作公司(即集体经济组织)和居委会、街道办,土地所有权名义上收归国有是不够的,还需要:
1)认真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的出路与村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2)政府真正负责城中村的市政配套建设与社区管理,彻底解除股份合作公司的负担,并将居委会改造成为由外来人口参加的、完全独立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
3)对土地实行彻底国有化,废除以往的宅基地政策,将征地返还用地的使用权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个人,使其成为有偿、有限期使用且可自由流转的国有土地。并在此基础上,对该集体土地使用权实行股份制改造,将其量化折股、分配到人,而且允许该股权转让、继承,真正体现村民个体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从而减轻村民对以地生财模式的依赖;
4)切实解决广大外来人口的住房问题,以有效抑制城中村的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