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o1s2c3a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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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人类为什么会产生占先原则和就近原则的意识?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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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6-12 18:07:00

还有一个视角:“暴力”仍然是一种稀缺资源。

如果“暴力”不稀缺,“先占”原则可能就不成立了。——但这也不太可能,因为“发现新资源”的积极性的降低,本身即构成了暴力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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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6-12 18:24:00

“先占”与“无主”,还是两回事吧?
如果就说成一回事,其实也不是不可以——那表明:“国家”先占了。
另外,在规定“物权”时,应该规定“举证所有”还是“举证不所有”?这正如,应该规定“举证无罪”还是“举证有罪”?

一回事情,如果是“有主物”,物权的排他性,他人再次占有,属于“侵权”。刑法里面,还有“侵占罪”的罪名。

国家占有制度,在最明显的就是中国,民事诉讼程序里面就有“判定无主物”的程序。在德国,如果物权人死后,没有继承人的,私法里面就成了“无主物”,由国家来继承。

中国的先占制度实际上物权法没有确立,只有民间的“捡破烂”的,用的是“先占”原则。

举证当然是很重要的,“占有”没有保护,以“先占”作为根据的话,那么产生的“争夺”,到底物品归谁呢?就好像县官审案,

两个人一手抓一边,都说是自己“先占”,怎么办?

或者另一个告其中一个,说另一个人“偷了自己的”,另一个不承认,那将如何呢?

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先占”的最好证据,就是“控制住”,当前的“占有”,这样的话,就会形成“谁武力大,谁控制的局面”。

总之,会引起举证的成本,引起司法不太好解决的问题。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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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6-12 21:32:00
以下是引用stevensym在2007-6-12 18:24:00的发言:以“先占”作为根据的话,那么产生的“争夺”,到底物品归谁呢?

只要产生这种情况,楼主说的那种“占先”原则便不成立了(因为人们并没有共同的“占先”的信念)。或者说,如果这种情况是“更常的状态”,就不必讨论楼主提出的那个问题了。

事实上,无论是否以“占先”为原则,都可能出现上面所说的“争夺”,都会引到“举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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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6-12 21:36:00
以下是引用stevensym在2007-6-12 18:24:00的发言:一回事情,如果是“有主物”,物权的排他性,他人再次占有,属于“侵权”。刑法里面,还有“侵占罪”的罪名

如果说“一回事情”,规定“有主物”的原则或物权的排他性原则,必然意味着“占先”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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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6-12 21:44:00
以下是引用stevensym在2007-6-12 18:24:00的发言: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先占”的最好证据,就是“控制住”,当前的“占有”,这样的话,就会形成“谁武力大,谁控制的局面”

如果认为“先占”的“最好证据”是“控制住”(当前的“占有”),那么,这样的“最好证据”一旦成为共同知识,人们还可能再确立“占先”原则吗?

还是那句话,如果“谁武力大,谁控制的局面”是历史的“更常态”,那只能说明:“占先”并未成为人们的共同知识。

当然,在暴力稀缺的条件下,“谁武力大,谁控制的局面”也不易成为“更常态”,也不易成为共同知识。

当然,“捡破烂”的人们也未必就有“占先”的共同知识,因为拾荒者也可能相互抢夺。

那么,也许引出的问题其实是:“占先”原则何种情况下才能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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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nochou 发表于 2007-6-12 22:23:00
以下是引用christy在2007-6-11 16:38:00的发言:

大话一句:因为这样最节约产权未定资源的分配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举双手赞成楼上的激励说。

节约交易成本一定程度上也是增加社会总福利。在资源富裕情况下(某一角度)是可以占有产权未定资源而不受约束,而这在之后可以由于“习惯”沿袭。政府在一定形势下也为了发展需要增加社会总产出而激励公民对产权未定资源进行开发。

但是可不可以说"就近"是不是由"先占"衍生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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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6-12 23:40:00

只要产生这种情况,楼主说的那种“占先”原则便不成立了(因为人们并没有共同的“占先”的信念)。或者说,如果这种情况是“更常的状态”,就不必讨论楼主提出的那个问题了。
事实上,无论是否以“占先”为原则,都可能出现上面所说的“争夺”,都会引到“举证”问题。

是的,都有举证;但是,社会上就会更多一种“防范成本”。我可能为保住我占先的某些资源,我就要雇佣其他的力量来进行保护,没有必要的社会成本。

就好比波斯那提到:是否强奸如果能给实施者的快乐大于受害者的痛苦的时候,就认为是一种值得保护的交易呢?并不是,不然,所有的女性就会每天带着冲锋枪上班了。

如果说“一回事情”,规定“有主物”的原则或物权的排他性原则,必然意味着“占先”原则吗?

物权是一定要“法定的”,或者“君权授予”。只有“无主物”还适用先占的原则(普通法国家支持的比较多)。

我说的一回事情,指的是:讨论先占,必讨论无主物。有主物(此为法定有主物),有了规则,就不必讨论了。实际上,先占在这里也是法律的一种,就看立法国家是否采纳。我说中国不采纳,也是给了举证成本作为一种理由。

如果认为“先占”的“最好证据”是“控制住”(当前的“占有”),那么,这样的“最好证据”一旦成为共同知识,人们还可能再确立“占先”原则吗?
还是那句话,如果“谁武力大,谁控制的局面”是历史的“更常态”,那只能说明:“占先”并未成为人们的共同知识。
当然,在暴力稀缺的条件下,“谁武力大,谁控制的局面”也不易成为“更常态”,也不易成为共同知识。
当然,“捡破烂”的人们也未必就有“占先”的共同知识,因为拾荒者也可能相互抢夺。
那么,也许引出的问题其实是:“占先”原则何种情况下才能确立?

到目前为止,物权法的精神,也是考虑“占有”的状态的。占有是最好的举证方式。打个比方,某人一物两卖,最后卖主会对其中一个买家承担“债权”,实际“控制住”实物的买主(必须是善意的),获得物权。占有的过程中,本身就隐含着一种周围人的默许。

虽然暴力是分配的方式,但是暴力获得的人,也担心暴力事件是不停止的,那么自身也将得不到保障。先占变成了解决“没有物权规则”的一种貌似“公平”的方法。如果,你真的换一种方法,比谁先看见也可以阿,问题是:先看见,如何举证呢?占有就是一种举证,不然你可以证明是我抢得你的。

另外,多半不动产不可以使用“先占”的原则,因为彼此的争夺成本拉不开,占有者的优势没有。

动产获得者,占有就有支配上的成本优势。也很难被他人快速地夺取。

中国目前的法律对遗失物,无主物,都还是采取让国家占有的形式,部分可以先占,(如国家不主张对废品的权利的时候);在不动产上,先占制度不采用;真的出现了遗产的归属问题,无遗嘱的时候,改成“平分”。

这是一种经济的分配方式,考虑权利主张者的成本和收益,也考虑其可能有的外部性。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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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nochou 发表于 2007-6-13 09:09:00

诺斯和托马斯在The Rise of the Western World: A New Economic History中说,

如果产权是社会生产行为更有价值,那么就会出现经济增长,对于这种产权的创立,提出和制定是有成本的……如果私人的潜在收益超过交易费用,就会有人试图建立这种产权。政府一般会保护和建立产权,因为他们可以比私人自发团体以更低的成本做到这一点。

最初状态时人们对所有权的占有都会产生冲突,这增加了成本,这个过程中产生小集体以保障利益,同时人与人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产生依存,并且集体行为最后导致了秩序产生,秩序也就是集体行动的运行规则,在组织之下成为一种“合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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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6-13 11:21:00
将该话题置顶,欢迎各位继续深入探讨,视角可以更开阔,角度新颖者有奖。奖励楼主金钱100,金币1个。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13 11:26:08编辑过]

水惟善下方为海,山不吟高自极天 不是一番寒彻骨,怎得梅花扑鼻香 事到万难须放胆,宜于两可莫粗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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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生 发表于 2007-6-14 04:59:00
以下是引用o1s2c3a4r在2007-6-10 22:33:00的发言:

制度经济学的确很有意思,很多制度安排都源于人类长久以来公认的原则和意识,比如就近原则和占先原则,我想请问各位高手,为什么人类会产生这样的制度安排呢?大家用制度理论阐述一下这个有趣的论题吧

为了简便,先对楼主老兄的问题做转化:

就近,可以看成是占先问题,是主权、领域的边缘之问题。例如我占了大陆,则我就有了一定领海。我盖了房屋,我就在房屋外面垒上院墙或篱笆。假若可以这样,则就把就近,归拢到占先问题上了。

占先,又可划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普遍承认接受占先,第二阶段是否定之否定,无所谓占先不占先,或不承认占先,例如现在的出土文物,许多国家规定不归属于发现者(但是可有奖励),例如南极北极月球,多数认为不应该占先。假若可以这样,我们就可以不讨论上述第二阶段了,而是讨论“原始阶段”。

另外,专利权的问题,似乎有所不同,这里故意忽略了。

占先,又可划分成发现和开发。生产落后的时代,所谓占先,并不是谁先看到、爬到荒山谁就拥有所有权了,而是谁先开发了------至少是有所开发了,有使用价值了,谁才拥有所有权。中国古代小说,常说的山大王的话是: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打此处过,留下买路财。另外,占先之后拥有所有权了,为的是什么呢?是开发权。如果不开发而是出卖,那也是因为此地此物可以开发,有开发价值,所以才容易出卖。那么,我们对占先,又可以侧重于先开发,来谈。

那么,下面就对发现和开发,谈一点猜测、感想。

先发现尤其是先开发就拥有所有权,为什么更普遍成为“原始时期”的观念呢?

先发现尤其是先开发,意味着劳动的投入。如果他人想得到此处此物,可以交易,或者掠夺。交易的话,我们就不需要讨论了吧。那么,只需要讨论掠夺问题。掠夺的话,则既得利益一方,一是有大量劳动投入,二是安身立命之所,三是有历史渊源,四是大家通常都是如此历史,世居世得,那么,双方就可能发生战争。

发生战争的话,1、似乎就普遍意义上来说,既得利益一方更有斗志,2、也更有斗争便利,因为是在自己地盘上,各种资源相对容易动员利用。3、因而守卫方相对容易胜利吧。那么,普遍来说长远来看,似乎入侵者不那么得势的,且势力足够强大的抢劫者或入侵者不是好多,而势力弱小的抢劫者或入侵者又不足以造成广泛的破坏,因此,抢劫或入侵属于少数情况。而普通百姓更容易产生安居乐业的观念,即守成。

而就一个广大的区域来说,原有的统治者有自己的打算:如果发生入侵,第一直接侵犯他的利益和地位,第二自己地域上的生命财产要受到损失且不创造新的财富,影响社会财富和税收。因此他喜欢稳定,不喜欢战争和抢劫。如果任何统治者(包括原来是入侵者,后来胜利了,成为新的统治者)都是这种思维的话,那么统治者整体来说长远来看,也是喜欢安居乐业了,即保持秩序。

毕竟,战争或抢劫,并不创造财富,反而破坏财富,同时,影响生产的稳定发展。毕竟,势力强大的抢劫者或入侵者是比较少的。毕竟,势力强大的入侵者或抢劫者胜利了之后,也不喜欢他人照样学样,也仍旧喜欢秩序。也就是说,入侵者、抢劫者即便胜利了,也没有取得对历史观念普遍观念的胜利。

而普通百姓,力量弱小,且辛苦劳作谋生就要占用大量精力,又有家人拖累,不可能长期普遍产生掠夺观念的。

总结来说,兄弟是从战争和抢劫问题着眼,来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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