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eteryun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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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舒尔茨对科斯定理的讨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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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yunnan 发表于 2007-6-14 09:16: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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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存在的局限条件:舒尔茨给予了这样的评述.由于垄断在影响资源配置,那么科斯定理中的唯一条件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就存在问题,而且不是定理的必要条件.那么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斯蒂格勒对科斯定理的评价就不存在任何问题,而张五常的观点就是理解的问题,他的问题在于未能理解科斯定理的实质或者是按照自己的个人效率的客观评价的标准.因此,斯蒂格勒的理解应该没有问题.就是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能够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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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斯定理 舒尔茨 斯蒂格勒 局限条件 完全竞争 讨论 科斯定理 舒尔

研究方向:financial accounting&economics

沙发
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6-14 18:13:00
楼主应该知道科斯定理这一说法是斯蒂格勒在1968年提出的,且有第一定理和第二定理之分。科斯第一定理的基本思想是:在零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权利的初始界定不影响资源的最终配置;科斯第二定理则认为在正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权利的初始界定影响资源的最终配置。舒尔茨的论述,我没见到,但科斯本人说过,零交易费用假设的真正目的,是引出交易费用为正的世界,进而强调产权界定对资源配置的重要性。另外,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也提出,在产权清晰界定的情况下,市场的自发力量能够内化外部性,实现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一致,这也就排除了庇古解中政府在解决外部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14 18:13:4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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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peteryunnan 发表于 2007-6-15 01:37:00

张五常的意思是只要政府管制成本小于市场交易成本,那么运用市场管制就比运用市场更有效.而张五常本人对效率的解释并没有给出,是已经存在于客观的标准吗?

研究方向:financial accounting&economics

板凳
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6-15 10:00:00

关于科斯定理

作为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的科斯定理,由于不是科斯本人提出,因而曾经一段时间确实存在较大的争议。根据张五常的归纳,科斯定理有三种不同的版本:第一种是科斯于1959年在“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论文中提出的,表述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第二种版本也称为无相关性定理。是从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中引申出来的,表述为:如果产权界定明晰,且交易成本为零,则资源的配置效率与产权的初始分配无关。这是最流行的一种说法。第三种版本表述为:如果权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帕累托条件能够实现(见《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第499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
现有研究一般以第二种版本为科斯定理的原型,包含两个核心概念:交易成本和产权(界定和交易)。

从科斯的无相关性定理中可以看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无论产权属于博弈的哪一方,通过事后谈判,都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这一效率标准是帕累托意义上的)。但是张五常又说过:“明晰界定产权和零交易成本的双重规定是多余的。如果交易成本确实为零,权利的界定可被忽略。”不过,一般情形下,还是两个条件并存。

正如我在上一帖中说明的,科斯本人所想要强调的,恰恰是我们需要对交易成本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倾向于把科斯定理当作对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经济进行分析的道路上的垫脚石”( 科斯的《生产的制度结构》)。科斯正是试图通过引入交易成本这一分析工具,对新古典经济学进行修正,使其适用于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

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中,如何才能使资源的配置实现帕累托改进呢?科斯的答案是:“如果我们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科斯的《企业、市场与法律》)

因此,对科斯定理的真正理解应该是: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法律权利的初始界定对资源配置效率至关重要。这一效率标准仍是新古典意义上的。

当然,与帕累托改进相关的还有一个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详见本版:https://bbs.pinggu.org/thread-8266-1-1.html

至于各派引发的对科斯定理的争论,我手中掌握的文献并不多,楼主是否能提供相关文献,尤其是布坎南的观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17 8:57:1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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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徐生 发表于 2007-6-15 13:49:00
以下是引用白浪一帆在2007-6-15 10:00:00的发言:

关于科斯定理

因此,对科斯定理的真正理解应该是: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法律权利的初始界定对资源配置效率至关重要。这一效率标准仍是新古典意义上的。



谢谢老兄的发言。

假定上述看法符合所谓的科斯定理。

上述看法,似乎可以简化成一句话:法律由谁制定,制定什么,至关重要。或者说,社会行为的规则,至关重要。上述看法,如果继续抽象的话,则可以看到:一切社会成员对一切社会活动(包括所有权,包括经济活动,等等)的“管制”,至关重要。或者说,人权,平等,法治,是至关重要的。

地板
peteryunnan 发表于 2007-6-15 16:08:00
谢谢版主的解释,辛苦了
研究方向:financial accounting&economics

7
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6-17 08:55:00
以下是引用徐生在2007-6-15 13:49:00的发言:

上述看法,似乎可以简化成一句话:法律由谁制定,制定什么,至关重要。或者说,社会行为的规则,至关重要。上述看法,如果继续抽象的话,则可以看到:一切社会成员对一切社会活动(包括所有权,包括经济活动,等等)的“管制”,至关重要。或者说,人权,平等,法治,是至关重要的。

老兄的观点更为深刻,小弟不才,窃以为,“法律由谁制定”似乎是问题的关键,人治与法治,这个争议了几千年的话题,今日看来,依旧会延续下去。至于“一切社会成员对一切社会活动(包括所有权,包括经济活动,等等)的‘管制’”,应该是我等为之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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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jjio 发表于 2007-6-17 09:11:00

布坎南的观点在《自由,市场与国家》当中有阐述(10 权利、效率与交易与交易成本无关 ),英文版的原文文献没找到。

9
徐生 发表于 2007-6-17 11:43:00
以下是引用白浪一帆在2007-6-17 8:55:00的发言:

老兄的观点更为深刻,小弟不才,窃以为,“法律由谁制定”似乎是问题的关键,人治与法治,这个争议了几千年的话题,今日看来,依旧会延续下去。至于“一切社会成员对一切社会活动(包括所有权,包括经济活动,等等)的‘管制’”,应该是我等为之努力的方向。

1、哈耶克曾经说过和曾经肯定过:

“自由在哈耶克的思想里绝不是“个人能做自己想做的任何事”,而是继承了约翰﹒洛克的思想,即自由乃是法治下的自由,因为在洛克看来“……法则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力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不过是为受制于这种法则约束的那些人的一般福利做出规定。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加愉快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个无用之物就会自行消失;而只是为了使我们不致堕入泥潭和摔落悬崖而做的防范,不应称为限制。所以,不管它会引起什么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扩大自由。人类能够承受法律,在人类的各种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而法律的约束不能被视为对自由的威胁,因为它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个人在遵守法律时不能说是在按立法者的意志行事,因为立法者在制定规则时并不知道那些规则将适用于什么样的特定情形,并且这些规则对他们也适用。”

2、

安替:《如何从奴役之路走向共和》

还是提醒信徒们哈耶克的初衷,他为了抵制那种希望控制一切的权力奔走了一生。在这种意义上说,我们也不愿意看到涉及亿万人的巨大的不公被一夜之间冠以“自由”的名义固定下来。那种自由只是权贵的自由,大部分人的奴役。
3、美国有遗产税、工人罢工等等。遗产税是什么呢?是对私人财产和个人意志的强制措施。罢工是什么呢?是对劳资自由交易的违反,是对老板权益和企业外其他劳动者自由的侵犯。对这些,大家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是,有相当的力量支持遗产税、罢工。
4、国家的权力,应当大还是应当小呢?其实美国的国家权力就很大,都能征收很厉害的遗产税。看来,国家、政府的权力与职能,是大是小,并不是要害,要害在于,国家、政府要受公民的管辖、监督、制约。
5、西方的经济学,有通常的观念:自由交易,看不见的手。其实,国家、政府,就可以看成是公民们之间进行自由交易的结果,而看不见的手,不过是众人之手。


10
徐生 发表于 2007-6-22 18:33:00

公务员工资探究:从白宫的工资单说起

搜狐

2006年06月15日

【作者:刘植荣】


2006年5月26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门研究深化公务员工资改革问题。公务员工资改革不是公务员自己的事情,而是人民的事情,道理很简单,人民是纳税人,是公务员的衣食父母。所以,公务员改革没有人民的参与,就是非法,是盗取人民的钱财。公务员自己给自己涨工资的罪恶比强盗的罪恶有过之而无不及,虽然都是抢夺人民钱财,但强盗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而公务员则总能逍遥法外。要声明的是,我也是吃“皇粮”的,所以,那些政府官员看到我的文章不要误认为我有“仇官”心理。

  根据2004年7月13日《华盛顿邮报》的报道,包括总统在内的白宫工作人员共有431名,他们的平均工资为67,750美元/年,比美国公民的平均工资高出0.8倍,美国公民的平均工资约为36,764美元/年。美国总统布什的工资为40万美元/年;副总统切尼的工资为18.14万美元/年;紧跟其后的17位高官的工资为15.7万美元/年;布什的私人秘书埃什利·埃斯杰斯的工资为7.3万美元/年;白宫内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几十名工作人员的工资为3万—4.5万美元/年,最低的要数白宫内部的话务员和邮政人员,他们的工资只有23,621美元/年。

  以上是美国首脑机关的平均工资,如果计算全国公务员平均工资的话,美国公务员的平均工资肯定要低于白宫的平均工资,全国公务员的平均工资也许相当于全国公民的平均工资或低于全国人民的平均工资。但值得肯定的是,美国全国公务员的平均工资绝对不会超出美国公民平均工资的0.8倍!

  在一个法治的国家,公务员的权和利都要受到严格的制约,如果公务员自己给自己涨工资,这让他们听来是天大的笑话,人民是公务员的衣食父母,公务员的待遇当然是由人民制订,也就是公务员的工资标准要经过国会的批准。即使美国公务提出涨工资的法案得到批准,为了避免自己给自己涨工资之嫌,美国法律规定“利益回避”制度,即“谁提出涨工资,不给谁涨工资。”而是让下任官员受益,这就避免了公务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可能,也避免了公务员不干正事,天天琢磨给自己涨工资的现象。因为琢磨了半天,自己一分钱也得不到,只是“前人栽树,后人乘凉。”

  研究美国宪政的人会知道,美国国会议员要涨工资,等了203年才在法律上有了个说法。这就是关于国会议员薪金变动的《第27条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就有一句话:“新一届众议员选出之前,任何有关改变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职报酬的法律,均不得生效。”(No law, varying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services of the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shall take effect, until an election of Representatives shall have intervened.)这个法案是1789年9月25日提出的,直到1992年5月7日才生效。作为当官的要想涨工资,首先要经过代表人民的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的批准,然后还要由全国超过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批准。

  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像中国,电视、报纸、电台、网络几乎每天都喋喋不朽地谈论公务员工资话题,给人的感觉是公务员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为自己捞钱。中国公务员工资近些年来的增长幅度我不必多说,这是有目共睹的,也是很难说准确的。根据官方的统计,2003年全国公务员年平均工资为15487元,而同时期的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16024元。这个数字的可信度有多大,读者可以根据自己周围的情况判断。

  美国第1任总统华盛顿在1789年任职时的工资为25,000美元/年,可华盛顿没有领取,白干总统,分文不要。美国总统的这一工资标准一直延续到1873年第18任总统格兰特的第二任期,这时的工资为50,000美元/年,美国历史上的第1次总统加薪等了84年!36年后,美国总统第2次加薪,1909年,第27任总统塔夫脱的工资为75,000美元/年。第3次加薪是40年后的1949年,第33任总统杜鲁门在第二任期时的工资为100,000美元/年。20年后,从第37任总统尼克松开始,总统第4次加薪,工资涨到200,000美元/年。现在的第43任总统小布什很走运,一上台就赶上了总统涨工资,小布什的工资为400,000美元/年,这是美国总统的第5次涨工资。

  在美国成立217年的历史上,美国总统5次加薪,平均加薪间隔为43年6个月。再看中国的公务员加薪频率。根据官方的说法,从1985年到2003年,国家曾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过8次调整,18年工资涨8次,平均2年3个月涨工资一次!公务员天天忙着给自己涨工资,还怎么有精力考虑上学贵、看病难、就业、住房等问题?这怎么不让人民怀疑现在的公务员还是人民的公仆?

  链接:四点质疑:凭什么说“公务员工资低”

  公务员工资低?以什么为参照物?既然中国公务员的低工资的和国外公务员相比,那么我们国内的普通人群的收入和国外的普通人群收入比一下,看一看低多少? 15487元应该和全国人民平均收入比,那些公务员一年可以拿上十万及以上(包括各种各样的津贴、补助、其它诸如购物卷之类的另类工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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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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