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一.当事人
1.原告(注:被580999权证创设侵权的股民名单及基本情况,此处省略)
2.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国泰君安,国元证券(基本情况此处省略)
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1.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11名被告下述侵权民事行为无效并共同赔偿因原告受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误导性陈述的虚假陈述行为以及被告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国泰君安,国元证券虚假陈述,不正当披露即不按规定时间公告信息就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等行为共同造成的直接交易损失---(约3亿元,此处省略精确损失数额),
2.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A:2005年11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通知时间是2005年11月21),其中提到 "本通知自2005年11月28日起施行"."本所经审核同意,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权证创设专用帐户生成次日可交易的权证"。 虽然该<<通知>>对象是"各会员单位",但由于是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向外公开发布,原告也有幸知道证券公司将创设武钢权证,而且最早上市交易时间可能是2005年11月29是(星期二);再者按上海证券交易所2005年07月18日发布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第七条 权证发行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发行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说明书刊登于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第八条 --- 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2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告书”(请注意是“发行前2至5个工作日”“权证上市2个工作日之前”)等规定所以原告认为券商包括被告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国泰君安,国元证券在2005年11月25日(星期五)没有发布权证上市公告(事实上也没有发布),那么至少下周星期一(2005年11月28日),星期二(2005年11月29日)不会有580999武钢创设权证发行上市交易(2005年11月26日,27日分别是星期六和星期日是法定休息日而不是工作日)的利空。综合上述理由:原告认为,580999权证行情正在高潮,持有580999权证至下周星期一(2005年11月28日),在交易上不会受到券商创设580999权证上市交易的利空影响,于是决定买入和继续持有,被告的上述行为直接影响了原告的上述投资交易决策。
B:然而,没有想到的是,2005年11月26日(星期六),被告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国泰君安,国元证券10家券商分别同时在相关网站和媒体公布:经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创设的共11.7亿份580999武钢认沽权证将于2005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交易(请注意公告时间全部是2005年11月26日),这对580999的市场交易当然是一个特大利空,2005年11月28日,在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基础上被告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国泰君安,国元证券创设的580999武钢权证开始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交易,这一事实证明: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前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其中提到 "本通知自2005年11月28日起施行".."本所经审核同意,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权证创设专用帐户生成次日可交易的权证"等行为对股民包括原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虚假陈述行为,对股民包括原告极不公平和公正,其行为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的行为”“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十二条----禁止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这一事实还证明:被告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国泰君安没有按相关规定时间披露证券发行上市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其行为属于对证券市场重大事件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二条----禁止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C:2005年11月28日,由于在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基础上被告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国泰君安,国元证券创设的580999武钢权证开始进入上海证券交易交易系统交易,开盘即跌停,2005年11月29日继续跌停,成交量巨减,买盘极端稀少,原告根本不能止损卖出,直到2005年11月30日成交量才达到580999权证流通盘的100%以上,原告至2005年11月30日止,损失达45%左右(此处省略具体数额,全体580999股民损失为3 亿元左右),此损失是被告虚假陈述共同直接导致的结果。
D:由于被告虚假陈述,其上述行为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二) 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规定,原告提出上述请求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调解或判决。
三.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住所
1.<<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其他省略);
2.《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2005-07-18发布(其他省略);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其他省略);
3.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国泰君安,国元证券10家券商创设580999武钢权证的批文.来源:上海证券交易及上述券商(其他省略);
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2005年11月25日在权证创设专用帐户为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国泰君安,国元证券10家券商生成可交易的权证记录及证明。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及上述10家券商(其他省略);
5.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国泰君安,国元证券10家券商2005年11月26日发布的创设580999武钢权证上市公告;来源:上述券商及相关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其他省略);
6.上海证券交易所2005年11月25.28.29.30日580999交易记载,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媒体和相关交易系统记载(其他省略);
7.原告上海证券交易帐户及资金帐户交割单.来源:原告指定代理券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记录(其他省略).
以上证据共计X份Y页.
此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