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垃圾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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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市场而悲哀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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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认沽权证涨的如火如荼,不明白那些有无风险套利能力的券商们都在干什么?

最简单的一个例子,华菱JTP1(038003)其价格超过了strike price,我们的券商只要拿4.77元(strike price)抵押,创设华菱JTP1,卖出华菱JTP1,所得的资金就可以再次进行创设,如此循环,哪怕你市场有多少的资金来博傻,也只是给券商送钱.在金融发展到这样的年代市场上居然能出现这样的套利机会...难道不是我国市场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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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市场 Strike Price 无风险套利 Rice 悲哀

沙发
irvingy 发表于 2007-6-15 19:2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f***!!! We should start a hedge fund immediately and arb this out, then ret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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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cymbidium 发表于 2007-6-15 19:5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垃圾树在2007-6-15 11:37:00的发言:

近期认沽权证涨的如火如荼,不明白那些有无风险套利能力的券商们都在干什么?

最简单的一个例子,华菱JTP1(038003)其价格超过了strike price,我们的券商只要拿4.77元(strike price)抵押,创设华菱JTP1,卖出华菱JTP1,所得的资金就可以再次进行创设,如此循环,哪怕你市场有多少的资金来博傻,也只是给券商送钱.在金融发展到这样的年代市场上居然能出现这样的套利机会...难道不是我国市场的悲哀

股改权证手工创设及注销办理流程指引

一、 说明:
1.本指引只适用证券公司创设、注销权证的配套工作流程。
2.创设人申请注销权证的数量不得多于其创设而未被行权的同一权证数量。
3.创设人创设权证时,对应标的证券或资金全额过户至履约担保帐户。注销过程反之。
4.创设人注销权证后,在下一次办理同一权证的创设、注销前,必须将解冻的证券或资金从履约担保帐户中划出。
5.创设人创设、注销权证的数量必须为1000000份的整数倍。
6. 如因创设人持有权证不足导致注销权证失败,应书面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部门,并做补充公告说明情况, 同时创设人承担注销失败后的所有相关责任。
7.券商创设权证应当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券商自营业务的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有关指引,合理控制有关风险,不得允许客户假借券商自营名义进行权证创设。
违反规定的,本所有权限制其权证交易、不予创设注销或取消其创设人资格。
如有需要,本所可对相应条款做具体调整。

二、 创设权证:
1、T-1日前:
创设人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帐户开立事宜,并将相关帐户信息报备上证所交易管理部。
创设前,创设人到登记公司办理出具履约担保专用帐户中担保证券的过户证明或担保资金余额证明。
具体办理流程参考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办理指引。
2、T日:
A、 每交易日10:30前,创设人携带相关申请及证明文件的原件至本所交易管理部办理创设。递交相关文件清单如下:
1) 关于创设权证的申请(样本见附件);
2)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帐户中担保证券的过户登记确认书或担保资金交收帐户的余额证明;
3) 创设申请表(要求电脑打印版本并盖公司章)(样本见附件);
4) 创设证券帐户复印件;
5) 履约担保证券帐户复印件;
6) 公司介绍信;
7) 办理人员身份证明。
B、 本所交易管理部相关人员依据以下材料对创设申请进行审核:
1) 创设人报备交易所的创设证券专用帐户、履约担保证券专用帐户和履约担保资金专用帐户;
2)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帐户中担保证券的过户登记确认书或担保资金交收帐户的余额证明;
3) 创新券商名单;
4) 申请创设权证的数量和可提供的履约担保品数量(资金);
5) 创设及担保品帐户的指定席位。
C、 交易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创设人在下午14:00前将核准通知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创设权证的登记和上市。
D、 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相关变更数据传至本所。
3、T+1日:
创设权证可以开始进行交易。

三、 注销权证
1、T-1日前
注销前,注销申请人到登记公司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帐户中担保证券的持有数量证明或担保资金交收帐户的余额证明,然后到交易所申请注销。
2、T日:
A. 每交易日10:30前,创设人携带相关申请及证明文件的原件至本所交易管理部办理注销。递交相关文件清单如下:
1) 关于注销权证的申请(样本见附件);
2) 注销申请表(要求电脑打印版本并盖公司章)(样本见附件);
3) 公司关于解除权证创设履约担保证券冻结的申请;
4)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帐户中担保证券的持有数量证明或担保资金交收帐户的余额证明;
5) 公司介绍信;
6) 办理人员身份证明;
B. 本所交易管理部相关人员依据以下材料对注销申请进行审核:
1) 创设人报备交易所的创设专用帐户、履约担保证券专用帐户和履约担保资金专用帐户;
2) 申请注销权证的数量;
3)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帐户中担保证券的持有数量证明或担保资金交收帐户的余额证明;
4) 已创设的权证数量、申请解除担保的证券或资金的数量;
5) 创设及担保品帐户的指定席位
C. 交易管理部审核通过后,注销申请人下午14:00前将核准申请送达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注销权证。
D. 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相关变更数据传至本所。
3、T+1日:
权证注销,担保品可以交易。

四、 创设、注销信息公开
1、 T日
创设人T日下午14:00将核准申请送达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创设(注销)权证成功后,应立即将 “公司关于创设(注销)权证的公告”素材及填写的《权证公告披露申请表》发到指定信箱 announ@secure.sse.com.cnlist@sse.com.cn,并与信息公司公告小组 021-68812036/68801424电话确认收到情况,同时创设人应明确保证信息与报刊、审核信息的一致性。
2、 T+1日
信息公司公告小组从指定信箱获取公告素材及《权证公告披露申请表》,制作上网。信息公司仅根据券商提供的公告信息发布上网,不保证权证公告的完整性。凡是因T日信息公司公告小组未收到其公告素材,而导致T+1 日未上网公告的公司,应将其情况说明和公告素材一并发到指定信箱,以备向市场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6年3月17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15 20:10:16编辑过]

谁言碧山曲,不废青松直;谁言浊水泥,不污明月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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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cymbidium 发表于 2007-6-15 19:5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中国的权证创设制度, 完全是给券商圈钱所用,权证的灾害,惨烈堪比327国债..

1995年11月28日, 由于10家券商创设武钢认沽权证11.27亿, , 在11亿零成本武钢创设认沽权证重压下,武钢认沽权证开盘封死跌停,此后连续两天无量跌停,三天最大跌幅近50%。令武钢认沽权证权证持有者蒙受巨大损失。受武钢认沽权证拖累武钢认购权证、宝钢认购权证三天最大跌幅近30%,权证暴跌,交易风险还是政策风险?

权证创设制度对消息闭塞的小股民十分不公正. 国家打压应该想些好办法, 不能看到权证价格高了,就突然天量创设十几亿, 劫贫济富, 事先也没个预告

看看今天(6月15日)580997创设了多少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100 万份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300 万份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00 万份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400 万份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00 万份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400 万份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00 万份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00 万份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00 万份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00 万份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900 万份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00 万份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0 万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200 万份

沽权是赌局, 但既然上交所这个赌场老板召集了广大赌徒, 就应给大家一个公平的赌博环境,愿赌服输, 谁输了都不会有意见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17 10:46:3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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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垃圾树 发表于 2007-6-16 10:2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里我犯了个概念性的错误,请大家原谅,就是目前创设只允许创设招行认沽.而且三楼已经提到了创设实际上是T+2,从申请到开始交易要2日.理论上这种2日限制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但是由于价格偏离太多,风险是很小的,看看现在的招行认沽(580997)行权价5.48元,价格3元多,即使是在上涨之前的稳定时期也有3角左右的价格,8月底行权,9月1日存蓄期终止.

3元多的价格创设可以在2个半月内获得50%以上的收益,即使是3角左右同样有5%以上的收益,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收益是基本无风险的,券商如果认为这种收益可能不及股市的收益大可不必用自有资金,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融资3个月左右的大量资金进行创设,这种获利是根本不占用自己成本的(认沽的交易量巨大,可以大量创设而不影响其价格,6月14日招行成交量126284016手)

PS:2楼的估计在国外呆久了,看到这样的套利机会自然会激动得不行哈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16 10:33:3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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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irvingy 发表于 2007-6-16 12:0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凡事一经国内监管的手就变得狠诡异,谁能给我科普一下要这个创设干什么,这又不是发股票,又不是发债

T+1,T+2什么的都是指结算,好么,到了中国变成审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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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ymbidium 发表于 2007-6-16 18:1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irvingy在2007-6-16 12:00:00的发言:

凡事一经国内监管的手就变得狠诡异,谁能给我科普一下要这个创设干什么,这又不是发股票,又不是发债

T+1,T+2什么的都是指结算,好么,到了中国变成审批了

权证的创设流程

假如券商准备创设武钢认购权证一亿份,则须同时开设权证创设账户和履约担保账户,并将一亿股武钢股票存放在履约担保账户里,然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创设申请。获准后,其权证创设账户就得到一亿份武钢认购权证,此时市场中武钢权证的流通总量就增加了一亿份;

如果券商准备创设一亿份武钢认沽权证,那么应当将3.13亿元存放在履约担保账户,创设申请获准后他将得到一亿份武钢认沽权证。  (2006-04-17 08:07 晓然 上海证券报 )

制度漏洞沦权证创设为券商套利温床

马红漫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0608

前几天的股市大跌,引发了券商敏锐的商业触觉。近日,券商创设认沽权证的动作陡然增大。据统计,从调整印花税税率、股市探低以来,海通、国信等券商纷纷创设权证,对象均为招行认沽,总数达2.61亿份。

  允许券商创设权证的初衷是通过增加权证的供给来抑制权证市场的过分投机,进而平抑交易价格。但时下,由于权证创设规定存在较大的制度漏洞,导致该制度演变为券商无风险套利的温床。普通投资者则往往因制度本身有失公允而蒙受损失。

  招行认沽权证是招商银行股改对价的一部分,于200632在上海证交所上市交易,初始行权价为5.65元,行权期间为2007827831。目前,招商银行的市值已高达20元左右,也就是说,当下认沽权证的实际价值为零。同时不难预见,在未来认沽权证行权之前的短短三个月内,该股股价跌到5元多的可能性也几乎为零。因此,对于买入认沽创设权证的投资者而言,无异于买入了一张废纸。券商创设权证的结果只是让投资者的风险进一步扩大,而券商却无需承担任何风险。

  与市场风险严重不对等相对应的是,以这5个交易日保守估计的均价0.5/份粗略估算,7家券商通过创设2.61亿份招行认沽权证,将有超过1.3亿元的资金进账,是为制度缺陷给予券商的无风险暴利。

  这样的制度缺陷并非刚刚暴露,伴随着股改催生了牛市,同时在股改中诞生的权证创设制度也成为券商获利的“法宝”。据报道,券商权证业务去年盈利总额高达17.2亿元,占行业盈利总额的8.5%左右。其中,国信证券去年在权证创设中获利最为丰厚,相关盈利达4亿元,占该公司净利润总额的比重高达27%。

  与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我们可以发现,导致券商能够通过创设权证无风险套利的原因,在于股本权证和创设权证使用同一代码共同交易。这种做法既混淆了两种权证的界限,又让券商获得了单方面、暗箱操作的制度空间。

  制度缺陷让抑制投机的初衷,反而变成鼓励投机的动力。出于保护弱势投资者权益、恢复市场公平交易制度的考虑,既有的权证创设制度应当进行改造:

  首先,应当参考香港衍生权证制度的有关条款,对不同机构创设的权证分类进行交易,不同的发行商根据自己的预期,发行不同条款的权证,由条款制定带来的风险也均由他们自己负责。

  其次,要加强创设过程中创设人的透明度,及时公布创设人未发行出去的权证数量及在市场上回购权证的数量等相关信息。

  第三,在国内投资者普遍不熟悉权证交易性质的情况下,交易所应尽可能详尽地显示决定权证价值的各项重要数据,诸如理论价值、引申波幅、溢价程度等,尽量避免投资者因为知识欠缺而进行盲目操作。

  (作者为经济学博士,第一财经电视频道节目主持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17 10:52:3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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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mbidium 发表于 2007-6-16 18:1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自5月30日以后的连续6个交易日中,七券商创设了2.61亿份招行认沽权证, 进账数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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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mbidium 发表于 2007-6-17 10:4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夺取流通股股东股改利益 上交所权证创设制度涉嫌违反《物权法》

权证创设制度实施的可谓近期市场极有效率的一件事,从股改权证的来源上看,无论是送股、缩股、资产注入还是权证都是在股改过程中,非流通股东为了取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东支付的对价的一种形式。而且是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之上达成的一种协议,这也表明,流通股东得到的股改权证是全流通对价的一部分,正因为这种权证来源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改权证具有专属性质,所以无论这部分权证所带来收益还是损失都是流通股东所独享的。根据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二条,此股改权证应当属于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上市公司送出的权证是经过股东大会通过的,这些权证固定的份额也是流通股东所认可的,并且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和保证。但目前券商的创设,显然单方面改变了这些本应被法律保护的流通股东在股改当中所得到的成果。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股改权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现金备兑权证,由于股改对价的特殊性质,在股改方案通过后,不但它的行权条件是不可变更的,就是它的总流通量也是不可变更的。根据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由于权证属于金融衍生品,是一种标准的虚拟资产,其市场价格不但对行权条件十分敏感,而且对权证总量十分敏感,一旦扩大权证供应量,势必造成权证价格下跌,从而损害权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而如果交易所的批准下擅自创设权证,势必涉嫌违反新的物权法。需要申明的是,上市公司送出的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是规模固定的,流通股东认可了这个方案才投了赞成票,才使得股改方案通过。请注意,这个权证配送比例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证数量总额的限定是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任何券商和交易所都是无权改变的,即使是权证的发出方也是无权改变的。必须指出,只要是涉及权证流通量的任何改变,都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而券商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在交易所的批准下擅自创设权证,涉嫌违法。因为券商的创设权证行为则使得权证短期内极大地扩容,可能引起权证价格的暴跌,其结果是股改参与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这样的结果违背了股改时上市公司对于流通股东的承诺。本来,对价是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之间的利益交换,是流通股东因全流通改革风险而应享受到的合理补偿。而券商作为第三者,在权证高估之时借交易所的帮助攫取了股改的部分成果, 这种巧取股改利益的创设机制,为我们的金融创新开了一个极坏的先例,它表明,不参与股改的券商可以借助相关部分的帮助毫无风险地攫取流通股东的股改利益。这难道是股改的目的?这难道就是所谓的创新?这难道是投资者翘首以待的和谐股市?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请问,券商的行为如果涉嫌违法,投资者是否可以起诉券商甚至上交所?
最后,管理层推出创设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抑制过度投机,避免权证价格远离合理估值而大起大落。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过度投机一词并没有确切地定义,也没有准确地判断标准,管理层不应擅自作出判断。更何况设立权证市场本身就是允许权证在权证交易规则范围内比股票过度投机的,退一万步说,即使为了抑制不良交易行为,我们也不该采用违法行为。
此文已经递交上交所电子邮件:,同时抄送证监会以及各大媒体,希望上交所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处理并回复问题中涉及的法律矛盾,如没有相应的回复,10月1日新的《物权法》实行后相关文件与诉讼将直接交由法律部门仲裁。

(转贴)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8-26 2:51:3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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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mbidium 发表于 2007-6-17 10:4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民事起诉书】

.当事人

1.原告(:580999权证创设侵权的股民名单及基本情况,此处省略)

2.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国泰君安,国元证券(基本情况此处省略)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1.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11名被告下述侵权民事行为无效并共同赔偿因原告受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误导性陈述的虚假陈述行为以及被告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国泰君安,国元证券虚假陈述,不正当披露即不按规定时间公告信息就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等行为共同造成的直接交易损失---(3亿元,此处省略精确损失数额)

2.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A:20051122,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通知时间是20051121,其中提到 "本通知自20051128日起施行"."本所经审核同意,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权证创设专用帐户生成次日可交易的权证" 虽然该<<通知>>对象是"各会员单位",但由于是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向外公开发布,原告也有幸知道证券公司将创设武钢权证,而且最早上市交易时间可能是20051129是(星期二);再者按上海证券交易所20050718日发布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第七条 权证发行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说明书刊登于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第八条 --- 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2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告书”(请注意是“发行前25个工作日”“权证上市2个工作日之前”)等规定所以原告认为券商包括被告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国泰君安,国元证券在20051125日(星期五)没有发布权证上市公告(事实上也没有发布),那么至少下周星期一(20051128日),星期二(20051129日)不会有580999武钢创设权证发行上市交易(20051126日,27日分别是星期六和星期日是法定休息日而不是工作日)的利空。综合上述理由:原告认为,580999权证行情正在高潮,持有580999权证至下周星期一(20051128日),在交易上不会受到券商创设580999权证上市交易的利空影响,于是决定买入和继续持有,被告的上述行为直接影响了原告的上述投资交易决策。

B:然而,没有想到的是,20051126(星期六),被告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国泰君安,国元证券10家券商分别同时在相关网站和媒体公布:经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创设的共11.7亿份580999武钢认沽权证将于200511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交易(请注意公告时间全部是20051126),这对580999的市场交易当然是一个特大利空,20051128,在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基础上被告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国泰君安,国元证券创设的580999武钢权证开始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交易,这一事实证明: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前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其中提到 "本通知自20051128日起施行".."本所经审核同意,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权证创设专用帐户生成次日可交易的权证"等行为对股民包括原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虚假陈述行为,对股民包括原告极不公平和公正,其行为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的行为”“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十二条----禁止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这一事实还证明:被告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国泰君安没有按相关规定时间披露证券发行上市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其行为属于对证券市场重大事件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二条----禁止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C20051128,由于在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基础上被告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国泰君安,国元证券创设的580999武钢权证开始进入上海证券交易交易系统交易,开盘即跌停,20051129日继续跌停,成交量巨减,买盘极端稀少,原告根本不能止损卖出,直到20051130日成交量才达到580999权证流通盘的100%以上,原告至20051130日止,损失达45%左右(此处省略具体数额,全体580999股民损失为3 亿元左右),此损失是被告虚假陈述共同直接导致的结果。

D:由于被告虚假陈述,其上述行为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规定,原告提出上述请求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调解或判决。

.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住所

1.<<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其他省略);

2.《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2005-07-18发布(其他省略);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其他省略);

3.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国泰君安,国元证券10家券商创设580999武钢权证的批文.来源:上海证券交易及上述券商(其他省略);

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20051125日在权证创设专用帐户为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国泰君安,国元证券10家券商生成可交易的权证记录及证明。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及上述10家券商(其他省略);

5.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国泰君安,国元证券10家券商20051126日发布的创设580999武钢权证上市公告;来源:上述券商及相关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其他省略);

6.上海证券交易所20051125.28.29.30580999交易记载,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媒体和相关交易系统记载(其他省略);

7.原告上海证券交易帐户及资金帐户交割单.来源:原告指定代理券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记录(其他省略).

以上证据共计XY.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61128

谁言碧山曲,不废青松直;谁言浊水泥,不污明月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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