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stevensym在2007-6-18 18:17:00的发言:
本来按理说应该不会存在红绿灯的在街口,而是存在一个拍卖员,在双方进行重复博弈,按出价的高低来进行评判,出价高的先过,低的后过.但是这样的话交易成本很大,造成双方永远都在博弈之中.这是就需要一个制度作为市场价格机制的替代品.而闯红灯现象之所以在中国这么流行是因为一方最大化自己的收益,而放弃一部分等待的成本,和汽车耗损的成本.但是这就以闯红灯为代价,选择成本最小的收益曲线.
说的很好。
徐生的说法,完全归咎于“人治”,“法治”;我觉得有点过。闯红灯肯定是违法,必定是一个“法治”的环境,重点是:惩罚的力度应该怎么定。拼命地罚行人,不是个办法。
目前的侵权法雏形(正在设计中),提到:交通事故,人与车辆的相撞,是严格责任制度,即:基本上都是车辆的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已经尽了所有可能防止发生,才可以免除部分赔偿。
这里面本身的预设:车辆的“警惕责任”要更多。
兄弟认为,法治是主权在民、依法办事,这不等同于拿法律处罚、奖惩的意思,而是大家都平等的按规则办事的意思。简单来说,法治的意思是:1、按规则办事。2、一切人都按规则办事。3、一切事情都按规则来办。再简陋来说,法治的意思:1、平等。2、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