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没有根的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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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讨论] 闯红灯为何成了正常的社会现象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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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6-19 17:42:00
以下是引用白浪一帆在2007-6-19 9:54:00的发言:…为什么国人往往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呢?

这个又要看具体是什么“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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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6-19 17:45:00
以下是引用白浪一帆在2007-6-19 9:48:00的发言:其实,现在的车辆也无视红绿灯,尤其是小型车。至于谁(该)有更多的道路使用权,现有的立法似乎还是倾向于行人,但这又带来了更多问题。诸位可结合身边案例,继续探讨一下。

就个人所见,车辆在红绿灯处大部分还遵守规则,而行人大部分不遵守规则。

现实的情形似乎是:规则上(包括红绿灯定制),给行人通过十字路口的时间与空间都很有限,同时,一旦人车相撞,又将主要责任归于车辆,行人抢行之“壮观”,就很自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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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6-19 17:51:00
以下是引用白浪一帆在2007-6-19 9:54:00的发言:…整个社会的文化意识和伦理观念,也是重要原因…

如果文化伦理很有“作用”,制度经济学所赖以自豪的激励理论也就没有多大用处了。既定“文化”下,如果无论如何激励(包括惩戒),人们都“我行我素”,不光激励理论,恐怕制度经济学也不需多言了——既无可能,也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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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6-19 17:55:00
以下是引用徐生在2007-6-18 19:34:00的发言:…这里的重点,在于我们中国人没有规则意识,拿制度不当制度(也可以另外说成是,缺乏平等,共识,等等,这里是从不同角度来看来说了,说的都是同一个社会现象)。

“规则意识”的确立,首先也需要,大家知道“规则”是什么。

请问现在大家谁能说清楚,行人与车辆抢行红灯的后果各是什么?

中国人如果没有“规则意识”,何来众口常道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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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6-19 18:39:00

不太同意搂主的观点。
在严格执行一项规章制度之时,是不允许存在所谓理性人的投机心理的。
闯红灯之时,“实际没车”和“认为过来的车不会危及自己”,是2种相同的情况。
这只有在论及安全角度,才是有意义的。

这个说法,不符合立法的实际情况。责任制度是惩罚的基本方案。那种所谓的“投机心理”不允许的说法,那是要看可能存在的危害性的。

很多法律文件中,都有“结果犯”,“行为犯”的区别。有的是需要有结果,有的是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就算犯罪。

那种过分严厉的规则,是抵触“罪刑相当”原则的。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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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生 发表于 2007-6-19 21:30: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6-19 17:55:00的发言:

“规则意识”的确立,首先也需要,大家知道“规则”是什么。

请问现在大家谁能说清楚,行人与车辆抢行红灯的后果各是什么?

中国人如果没有“规则意识”,何来众口常道的“潜规则”?

“红灯停,绿灯行”----------速度第一张惟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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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根的草 发表于 2007-6-20 12:25:00

这几天有事不在,第一次发贴,感谢大家的支持

红绿灯本身提供的就是一种制度,而闯红灯现象泛滥,标明存在着制度缺失,个人认为存在两种原因:

一、现有道路交通法规定行人闯红灯将处以5-50元的罚款,如果对每个人违反交通规则的人都进行处罚,那么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交易费用极大,财政难以承担;

二、缺乏配套制度。仅仅罚款,而罚款金额并不是很高,并且事实上对于闯红灯没有任何处罚,对于行人来说,成本太低甚至可以说是零成本(除了承担安全风险),以至于闯红灯泛滥。在德国,一个人闯红灯,哪怕是当时路上没有一个人,其成本也是相当高昂的,有个例子,德国人哈恩有次在无人的路口抱着侥幸的心态闯了红灯,此后他去投保,每个保险公司对他都要比一般人多收1%的保费;他的房屋贷款也因此由15年变成20年。为什么他闯一次红灯会带来那么大的成本了,因为通过路口的电子摄像,其闯红灯纪录通过电脑联网,传播到全国各个服务机构,牵一发而动全身,成本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而中国没有这种信誉体制,几乎没有成本。

新加坡以严厉罚款出名,美国将闯红灯纪录存档跟随个人一生,这些都可以借鉴一下,我同意前面的一些观点,这些国家的公民并不是一开始就如此遵守交通规则,也是在后来才逐渐养成良好的习惯。所以中国要改变习惯,就必须严厉执法,增大行人闯红灯的成本,直到大于甚至远远大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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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6-20 23:45:00

所以中国要改变习惯,就必须严厉执法,增大行人闯红灯的成本,直到大于甚至远远大于收益。

说的有道理,但是你的论据和你的结果不相符合。

德国的方法,不是执法的结果。而是更理性的经济惩罚方法,保险公司不是执法者。

德国的思维方法,还是很有意思的,非常符合经济学的观点,由于期待值提高,相应的就加大保费,这个方法骨子里面技术成分很浓。

另外,美国闯红灯的那个做法是行人还是车辆?我个人的经历,肯定不是行人,是车辆。希望确认一下,我认为这个还是抵触立法的精神的。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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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ers 发表于 2007-6-21 00:08:00
中国人喜欢采用变通的思想,既然没有什么成本(被车撞的概率太低,因为即使人违法,车也不能撞,否则将受严惩),我通过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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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6-21 09:12: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6-19 17:51:00的发言:

如果文化伦理很有“作用”,制度经济学所赖以自豪的激励理论也就没有多大用处了。既定“文化”下,如果无论如何激励(包括惩戒),人们都“我行我素”,不光激励理论,恐怕制度经济学也不需多言了——既无可能,也无必要。

个人认为,一定条件下,诸如文化伦理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作用甚至超过正式制度安排的作用,比如,在西方某些国家,宗教的力量就极为强大,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激励机制,有显性的,也隐性的,文化伦理应该可归结为隐性激励机制。“至于无论如何激励,人们都‘我行我素’”,恐怕不外乎两个原因:一是激励方案的设计问题,合理与否;二是激励方案的执行问题,是否真正落到实处。如果这两个问题都解决了,应该不会出现你所说的这种情况。

水惟善下方为海,山不吟高自极天 不是一番寒彻骨,怎得梅花扑鼻香 事到万难须放胆,宜于两可莫粗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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