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esen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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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其它] [转帖]是“过度正义”?还是正义匮乏?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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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esenye 发表于 2007-6-21 08:52: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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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过度正义”?还是正义匮乏?
质疑《现代快报》文章“过度正义”,其实也是非正义”

在文中涉及的案例中,人们所追求的“正义”,就是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对于社会公正的一种渴望的表现。尽管我也同意,本例中这种渴望具体到行为上已经开始有“过激”“过度”的表现。社会公正为什么会匮乏?那是因为程序公正在方方面面的严重缺失。

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社会公正两个方面。其中程序公正,所追求的是规则对于所有人、所有机构的平等,追求的是起点的平等。社会公正追求结果的平等,不问人们的起点、运气和努力。

引作者原文“深圳一位年过六旬的老人被车撞倒不仅遭毒打,而且还被诬陷为偷车,甚至被逼下跪。”。显然,打人者在整件事的一开始,就抛弃了程序公正,以暴力作为规则,凭借暴力剥夺了老人寻求公正处理的权利,对老人毒打、诬陷、人格侮辱。且不说对老人应该抱有的尊重、仁慈、宽大、怜悯等等善行荡然无存,并且上述行为本身也涉嫌违法。原文作者所说的“行凶现场是正义的缺席”,是公正的缺席。在场的人无人进行劝阻、制止,确实是一种冷漠的表现,但是在场的很多人也未必有能力对整件事做出公正的判断,作者希望在场的人“主持正义(公正)”,历史和经验却足够告诉人们,“私人执法”寻求正义本身不但难以保证公正,往往最终结果也未必“正义(公正)”,因为,“正义”是人的主观的价值判断受每个人主观的影响,所以需要程序和规范来进行保证。

当这件事的视频被公布到网上后,“立即引起广大网民的愤慨。短短几天,数十万人浏览该帖,数千人在网上留言,谴责肇事者的暴行,更将施暴者及其妻子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电话等个人资料公之于众,同时还将其不满10岁的女儿在什么学校亦予揭出,以致有人在校门口堵孩子”。结合原先打人者行凶的的现场,整个事件的现场分成了两部分,在这后一部分中,人们自发的根据程序公正的原则,使用与原先打人者所使用的同样的规则(暴力),“以牙还牙”,“以暴制暴”,但是结果对于原先打人者的家人造成了新的不公正。这展示了原文作者希望在“行凶现场”由人们自行主持“正义”的结果。

这整件事的结果充分体现出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需要尊重规则,对每个人来说,有起点的平等才可能有结果的平等。这件事还告诉人们,以暴力作为规则,将使每个人获得公正的成本增加,结果反而妨碍了社会的公正水平。为使每个人获得成本可以接受的社会公正,人们需要使用法律,通过程序化、规范化的司法公正,来帮助获得更高水平的社会公正。没有公正,社会也就没有了“正义”,又谈何“过度正义(公正)”?

原文作者说“公正指的是一种权利关系,是表示这种关系的“等利害交换”。这是对公正的直接庸俗化的举动。公正是指对于同一事件对于所有的人平等对待,作者将其改为“权利交换”,其结果将是这个社会的公正“沦陷”,按照这种逻辑,那么请问,作者您的“尊严权”多少钱?作者您的“公正权”多少钱?作者您的“生命权”多少钱?

对于同一事件对所有人平等对待,在这个事件中,打人者与被打者愿意在司法程序之外达成和解,协商以一定数目的钱来作为对侮辱、诬陷、殴打等行为对老人造成的伤害的责任承担与赔偿,如果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表示当事双方结果公平的有限认可,但是这并不能改变整件事情的不公正,因为这整件事的程序不公正。在这整件事中,来自网络和社会的压力,体现的就是人们对于“正义”的追求的力量,作者说“肇事者施暴时有人出来制止是正义”正确,“警方出面处理”并非正义,只是警察完成其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职责,如果要说维护公正,那需要法院(司法部门)的在场。

“正义无价”,体现的是人们对于“公正”程度不断的追求,如果如作者所言“正义其实是有价的”,那么正说明这个社会中存在着不公正。这种不公正,或许是由于当时人们认识上的不足,或许是实现公正的社会成本过高而被迫通过替代方案进行解决,这绝说不上是什么“过度正义”“过度公正”,这恰恰说明的是“不公正”。在本案例中如果说人们对公正的渴望带来了“不公正”的结果,那么请首先解决人们对于公正的渴望以使人们变得平和起来。当然,我非常同意我们每个人努力避免对公正的追求造成新的不公正,所以,我们应当尽可能的从现在起在每个需要公正的场合追求程序公正,既追求规则对于所有人、所有机构的平等,追求起点平等,以便在今后实现对每个人的公正。对于既往行为,人们既要认识到由于起点已经过去,当时的规则如今也可能已经变化,对于结果的平等,需要对原先造成起点和规则不平等的原因进行深入和全面的分析,以便获得更为平等的规则和今后更为平等的起点,同时,在当事的各方可接受的成本下的和解与补偿是必须进行的,否则又如何谈的上公正,也必将对今后的公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原文:

[转贴]“过度正义”,其实也是非正义

按照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表达: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一个社会无论多么有效率、多么有条理,如果在法律和制度上缺乏正义,这个社会就不可取。罗尔斯所言甚是,正义是社会共同体的一种价值维系,缺乏它,这个社会是不能住人的。

  最近,又一起行凶打人的事件唤起了网民的集体正义感。本月16日《羊城晚报》报道:深圳一位年过六旬的老人被车撞倒不仅遭毒打,而且还被诬陷为偷车,甚至被逼下跪。深圳新闻网将此事的视频公布后,立即引起广大网民的愤慨。短短几天,数十万人浏览该帖,数千人在网上留言,谴责肇事者的暴行,更将施暴者及其妻子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电话等个人资料公之于众,同时还将其不满10岁的女儿在什么学校亦予揭出,以致有人在校门口堵孩子。

  不能不说这是网民正义感的自然表露,这样的事情令人发指,如果大家无动于衷,这个社会也实在太冷漠了。可在看了网上的视频后,我对这种由网络产生的正义多少有些怀疑。因为网络正义已经是一种“声讨的正义”,它表现为事后。可是正义最需要的,并不是事后,而是现场。在现场,那位行凶者行凶的时间有近20分钟,根据我看到的视频,当时人不算少,有的抄手于后,有的抱臂于前,还有的两手叉腰,一伙看客稀松平常地在那儿围观暴力。这时,对那位老者来说,最不需要的是看客,最需要的是正义———“制止的正义”。可是没有,或者说几乎没有。以致那可怜的老者被打得失却了人的尊严,长跪不起。

  如果说行凶现场是正义的缺席,可是到了虚拟的网络上,却又蜂拥为正义的泛滥。那些跟帖,比如我随手点击到的:“这种垃圾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杀!杀!杀!”“对付恶人就应该用暴力……应该叫上一群艾滋病去他家围堵(我上蔡的能找来大群艾滋病)”“这种人一看平时就不是什么好东西,不弄死你就不错了,**!”,最后还跟上一句“正义无价!”。至于大量的诅咒、谩骂、株连更是网络惯例,包括上述把行凶者家人的私人资料公布上网等,如果这些都是出于正义的话,它的暴力化倾向,已经使正义走向了自己的反面。中国有句古话叫“矫枉过正”,其潜义则是矫枉不能过正,过正则是另一种枉。正义也是这样,它不是一个可以无限扩大的对象,而是一种标准或度。正义过度即非正义。非正义和正义缺失性质一样,都是社会的致毒剂。

  公正指的是一种权利关系,是表示这种关系的“等利害交换”。就这起事件而言,打人者侵害了被打者的权利并造成一定的伤害,根据等利害交换的原则,伤害者必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就是公正。肇事者施暴时有人出来制止是正义,后来警方出面处理和网络上的舆论谴责,也是正义。然而,需要指出,并非像上述网友所说的那样“正义无价”,正义其实是有价的。现在肇事者愿以赔偿解决问题,受害者也愿意接受其赔偿。赔偿的数额先是十万,后是三万,如果双方就某一数额达成协议,这就是正义的价码。说正义无价,在逻辑上包含了对肇事者无止境地追索,这很容易导致过度正义。过度正义非正义,就在于对肇事者来说,它会造成新的不公正。比如肇事者家人应该遭受现在这样的网络暴力吗。痛恨小偷不能抓住就剁手,行使正义也不能超过“等利害交换”的度。

  其实,正义说了半天,却并没有什么正义可言。打人现场是正义的缺失,网络暴力是正义的走失,剩下的仅仅是正义的名头。我不知道,这是正义的悲哀,还是我们的悲哀。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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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过度正义 深圳新闻网 社会公正 个人资料 现代快报 过度正义

沙发
gssdzc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4-12 19:56:50
顶起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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