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政府和官员,推行法制建设的声音不可谓不大,推行法制的力度也不可谓不强,然而国家、社会事件的发生,解决渠道大多向封建社会一样,期待着有青天大老爷出现,通过鸣冤方式,然后某个清廉、爱民的官员责令解决。相信那些丢失孩子的父母们也曾经想过依靠政府、相信政府,或者选择依靠法律去解决,但为何他们都没有能够通过当地政府解决,最终要写信给总理批示?前不久看到关于包头空难的美国诉讼(《财经》2007年第10期“包头空难美国诉讼”),可以看出,中国老百姓对中国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之不满,对本国政府保护国民权益的能力和信心之丧失,转而寻求外国法律保护,相信是这些空难者家属的无奈之举。
类似的,最近看到一篇报道,说国内民营燃油零售商集体打包出售资产给外资,在中国当前法律与国家垄断保护下,也实在是其无奈之举,然而外资难道没有意识到吗?既然意识到了为何敢于接盘呢?这里就要看看大清朝时洋人到中国来,受到的礼遇,他们清楚,中国的政府可以无视国民的呼声和意愿,随意强奸民意,但对外国人是万万不敢的,更何况这些外资的公关能力、优势要远远强于民企(说白了就是行贿政府官员,他们可以在国外办理),所以他们不担心。
附:
空难诉讼与垄断保护
财经杂志2007年6月11日
如果仅仅认为包头空难遇难者家属诉诸国外司法以求高额赔偿,那就大错特错了;而简单地指责美国司法的“手臂”过长,显然又有失公允,毕竟,这是中国当事人的选择和意愿。实际上,对空难调查、处理的透明度不满和对国内司法保护的失望,才是问题的根本。
在这起空难诉讼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国内长期存在的对垄断的保护。当前,某些国有垄断行业为维护部门的一己之私而置社会公益、国家公信于不顾,“中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往往成了他们面对公众质疑的有力保护。而我们的一些法律,由于种种原因,“依法”自觉或不自觉地偏袒垄断者。如今,出现了“中国空难,外国诉讼”事件,其背后折射的东西着实应该让我们反思:我们究竟应当采取什么方法,包括法律的和经济的措施,使垄断不再受到保护。
事实上,如果一国国民基于一种严重的不信任,纷纷放弃寻求本国法律保护,转而寻求外国司法救济的时候,问题的严重性已经不言而喻了。
青岛 齐德刚
公权力对治下公民的集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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