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统的国家应该有大一统的法律。虽然中国现在是“一国两制”、“两岸三地”,法律体系已经“三分天下”,但至少在大陆还是共产党的一统天下。如果大陆的法律体系也一个地方一个样,那中国大陆现在究竟是统一,还是在走向分崩离析?
如果不赞成中国大陆走向分崩离析,那么就必须坚持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必须统一。既然如此,那该如何解释重庆市委书记汪洋大人2006年12月17日的指示与处理山西黑砖窑、河北黑社会案子的关系?
汪大人说:“民营经济作为改革开放以来迅猛发展的新的经济力量,是在与传统的经济体制、价值观念、社会规范、管理模式的撞击过程中成长的,与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其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正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把民营经济的发展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客观看待、正确对待,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和理解,坚持先发展后规范,努力营造一种容忍失败、鼓励探索的宽松环境,保护创业激情,激发创造活力。”
无论是山西拥有奴工的黑砖窑窑主还是河北拥有装甲车的黑社会头目,在没有被揭露前难道不都是道貌岸然的“民营企业家”吗?不仅如此,而且一个是“两届人大代表”的公子,一个是“政协委员”、“知名企业家”、“员工人数最多时近两千人”、“作出了一定贡献”、“一米八的高个子,人长得也很精神”、“平时为人很低调,做事从来不张扬”…… 总之“根红苗正”,GDP贡献大大的。象他们那样从“无业游民”摇身一变成为“知名企业家”的“新社会阶层”成员还少吗?所以他们在“翻船”之前完全有理由被认为符合汪大人的标准,是从事“民营经济”的“民营企业家”、“新社会阶层”。换句话说,当地官员完全有理由根据汪大人的指示为自己辩护:不是贪污受贿失职渎职,而是在执行“上面”的“精神”——“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把民营经济的发展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客观看待、正确对待,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和理解,坚持先发展后规范,努力营造一种容忍失败、鼓励探索的宽松环境,保护创业激情,激发创造活力。”——“无证经营”?不过是“手续不全”的“不规范”,“宽容”。对工人惨无人道?不过是“监管方式的不规范”,“宽容”。草菅人命?不过“是在与传统的经济体制、价值观念、社会规范、管理模式的撞击过程中成长的,与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其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正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宽容”。非法拥有装甲车、军用车辆?那不过是“有收藏车辆爱好”,“宽容”。开着装甲车恐吓百姓殴打警察?那不过是解决交通纠纷的方式方法的“不规范”,“宽容”。敲诈勒索当地企业非法敛财?那不过是“解决企业间经济纠纷方法的不规范”,宽容。(况且根据“政府缩权”、“要象戒毒一样戒除政府管制”的原则,政府部门根本就不该过问。)
总之,按照汪大人“宽容不规范”的指示精神,无论是山西的黑砖窑还是河北的黑社会都不能算有罪,仅仅“不规范”而已。说有罪,那就跟“宽容不规范”针锋相对。换句话说,要“宽容”就不能定罪,要定罪就无从“宽容”。既然如此,那么对山西黑砖窑、河北黑社会究竟该如何处置?是法律说了算,还是汪洋说了算?是“执法如山”,还是“宽容不规范”?
如果说,不对,“宽容不规范”只适用于守法的“民营企业家”,山西黑砖窑和河北黑社会是刑事犯罪分子,不能算“民营企业家”,不在宽容之列。那么——
这些犯罪分子在没被揪出来之前不是一直以“民营企业家”的身份从事犯罪活动的吗?如果不查,怎么会知道他们是犯罪分子?如果查,那不就成了“追究原罪”?而“主流精英”们不是最反对“追究原罪”吗?这个“宽容不规范”的指示不正是因为有“调查原罪”的呼声才引出来的吗?不查,就不能打击犯罪。查,就犯了“追究原罪”的大忌。那么究竟是“赦免原罪”重要,还是“打击犯罪”重要?
如果说,“宽容不规范”是“宽容”民营企业家们在改革开放开始阶段的那一“特定历史时期”的“不规范”,不是指现在。那么——
既然如此,那就请给出个明确的、精确的、可操作的清单和规定:从哪年哪月哪日哪时到从哪年哪月哪日哪时,在此期间的哪些人、哪些行业的哪些罪可以一概赦免“宽容”,“零点”之前或“零点”之后的犯罪就一概严惩不怠。——既然是法律,那就必须精确,必须可操作可执行,否则如何运作?问题在于:谁来规定?谁来拍板?为什么?根据何在?敢拿公开到老百姓面前吗?
如果说,“宽容不规范”只适用于重庆,不适用于山西河北。那问题就更严重了:难道能允许中国大陆一个地方一套法律体系?如果是这样,那话题就要回到一开头:中国大陆究竟是要保持统一,还是要走向分崩离析?
汪大人的“宽容不规范”的原则是通过新华社向全国全世界广泛宣传了的。他从来没有说过,他的“宽容不规范”的原则已经失效过时了,也从来没有说过,他的原则只适用于重庆,更从来没有说过,他的原则如同放屁,别人爱听不听。 也就是说,他的“宽容不规范”的原则依然有效,“放之四海而皆准”,拿到其他省市其他地区同样适用。既然如此,那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对于山西黑砖窑、河北黑社会和一切类似的案子,究竟要“依法办事”,还是“豁免原罪”?是“执法如山”,还是“宽容不规范”?如此重大的原则问题不解决,这样的案子怎么处理得下去?
如果坚持“赦免原罪”、“宽容不规范”,那山西黑砖窑、河北黑社会这类涉黑大案就只能按“不规范”不了了之。如果坚持打击犯罪,那就必须公开宣布“宽容不规范”原则作废,或者对“宽容不规范”的原则“规范”一番,明确具体规定究竟“宽容”些什么,让基层官员有所适从。如果一方面公开宣布“宽容不规范”,一方面当真出了问题又把一切责任全推给基层干部,自己当缩头乌龟,那最好趁早准备着自己有众叛亲离的那一天——谁愿意真心追随一个随时随地出卖手下的无赖呢?如果把保护坚持“宽容不规范”的下属看得比“打击罪犯”更重要,那在摄影机前抱着穷孩子痛哭流涕的亲民姿态与纵容绑架孩子做奴隶的犯罪活动又如何协调得起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