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选择来源于不完全信息,自然决定。道德风险来源于代理人的隐藏行为(隐藏包括行动,信息等)。道德风险起源于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与工资合同不同在哪呢?保险合同中代理人的行为对保险公司生产并没有影响,而工资合同中的代理人的行为则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于是在工资合同里面考虑的激励效应更强点,为达到更强的激励效应,激励合同的设计也便更为精细。在保险合同里面也存在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并行的问题,但由于代理人的行为与委托人生产关系不大,故出现事前与事后之分,但工资合同则在事后同样要考虑逆向选择问题(而这在保险合同里面是不考虑的)。为什么不同合同之间会出现考虑问题的不同?我觉得这也是个比较好的研究题目,诸位看法怎样呢?
拉丰的《激励理论》7.3(发生在逆向选择之前的道德风险)没有阅读指导,这在其整本书里是极少见的,请问有谁知道为什么吗?请问谁能把《激励理论》里的“不可验证性”简单明了的说清楚?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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