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秉元
即使经济学号称是“社会科学之后”,而且被认为是具有“帝国主义”般的霸气,这些可能只是虚名。诺贝尔奖得主科斯的看法是,目前经济学者唯一能坚信不移的,只有“需求定律”。而且,即使需求定律简洁明了──价格和数量呈反向变动──可是连这点都经常受质疑。
在社会科学里,经济学是唯一享有“科学”这种称号的学科。而且,这不是经济学者们之间自我标榜,在自然科学外,经济学是唯一没有诺贝尔奖的学科。
不过,即使经济学号称是“社会科学之后”,而且被认为是具有“帝国主义”般的霸气,这些可能只是虚名。诺贝尔奖得主科斯的看法是,目前经济学者唯一能坚信不移的,只有“需求定律”。而且,即使需求定律简洁明了──价格和数量呈反向变动──可是连这点都经常受质疑。
两位欧洲学者最近发表的一篇论文,就提出非常有趣的反证。
在以色列,托儿所育幼的时间由上午七时半至下午四时,虽然大部份的父母都准时接走子女,可是也总有少数父母迟到。两位学者福至心灵,针对十家托儿所进行实验:凡是迟到十分钟以上的父母,要缴罚金以币十元──在以色列,闯红灯罚八千五百元。
根据需求法则,价格上升,需求量将下降。因此有了罚金后,迟到的父母应该减少才是。可是,事实恰恰相反,更精确一些的说法是,迟到的父母几乎变成原来的两倍──价格上升,需求反而增加!
对于这种“异常”现象,两位学者提出好几种可能的解释。其中比较有说服力的,是从“规范”的角度分析──迟到不罚钱时,老师们照顾孩子是额外负担,所以父母于情于理尽可能避免;可是,一旦有罚金,等于是把逾时照顾变成一种商品。既然是有价商品,当然可视个人情况,按价购买。因此迟到的父母增加,其实是价格机能发挥作用。
而且,从需求法则的角度着眼,价量反向变动的关系仍然成立!没有罚金时,老师们对于逾时未领的孩子,事实上没有法律责任,因此孩子们的安危,迟到的父母必须自负其责;有罚金后,老师们等于是对逾时托婴收费,因此孩子们安危的责任,转到老师们身上。
也就是说,没有罚金时,迟到的父母(对子女安危)要负责任的代价高;有罚金时,迟到的父母要负责的代价低。代价高时,就少买一些(迟到);代价低时,就多买一些(迟到)──追根究柢,还是价量反向变动!
由此可见,在这个事例里,货币或名义价格实并不是焦点所在,经济学者关切的是,名义价格隐含的信息,以及这种信息对行为的影响。而且既然人会受诱因的影响,因此需求定律透露了一点重要的启示:设计组织和制度时,不能忽视价量反向变动的铁律。
例如在机构里,说真话的成本(价格)上升时,说真话的人将减少;在家庭里,父母让子女亲近自己愈困难(价格愈高)时,子女愈不会亲近父母。
想得深入一些,需求定律还意味个人为自己设定行为法则时,也值得提高某些行为的价格(成本),发挥这些行为法则的效果。譬如对一般人而言,往往选择由松到紧的许多规则或信念──不吃巧克力冰淇淋,不与配偶吵架,不向神明撒谎,等等。而且为使这些规则或信念发挥作用,当然愈希望自己能遵守而不违背,因此就会有意无意地标出较高的价格,降低需求量。譬如受不住诱惑而吃巧克力冰淇淋,代价(价格)是懊恼一天;与配偶吵架,代价(价格)是悔恨一周。价量的反向关系,依然蕴含其中。
这些论述里,似乎反映,需求定律真是无所不在,经济学者也似乎真有自许的条件。这是不是意味自许(自负?)的价格低时,就会多买些自许(自负)?
(选自《书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