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若把地租叫做所有权收入,那么房租就不全是所有权收入了吧,而包含劳动产品收入。销售劳动产品,意味着对产品有所有权,不过,产品销售收入,还是应当叫做销售产品的收入吧,不是所谓的所有权的收入吧?我有产品的所有权,并不一定有收入,收入高,是我所有的那些产品,它们质量好,数量多,大家又都喜欢,才收入高了多了。
为了简便,地租可以看成是地皮的租金。地皮不是劳动产品,没有劳动价值。如果一个人经过了大量劳动,建筑起了一个房屋,但是没有地皮可以放下,而是漂浮在空中,无法居住,那么,他需要到我这里来购买地皮,或者租借地皮,我就从他的劳动产品---房屋当中,分到了其中的一间,或者我就从他销售房屋的收入当中瓜分一块,就实现了我的所有权收入了。当然,我的所有权的大小,可以根据地皮的面积来表达,如果我总共得到了100元的所有权收入,我的地皮是100平方米,则可以看成是:我的所有权数量是100平方米,这些所有权可值100元。
房屋是一种劳动产品,当然其中可以包含地皮问题。为了简便,我们可以省略地皮问题,假定不存在地皮问题,而只看房屋本身。房屋是劳动产品,可以一次性销售,就是去买卖房屋,也可以多次的分块的出售,也就是出租房屋,也就是假定房屋的使用时间为一万天,去按天来出租,好比把房屋切成了一万个小块。
按上述看法,地租和房租是不同的,有关的交换也是存在差异的。前者是所有权收入,后者是劳动产品的收入。但是经过了交换之后,有了地租和房租之后,地皮和房屋就好象消除了差异了,例如说,都值一万元,就好象是同样值一万元的产品一样了,就好象是同样的一万元的一笔存款了。
那么,贷款利息,和房租,有没有差异呢?拿一个值一万元的房屋等劳动产品来出租出售,和拿一笔一万元存款来出租出售,是没有差异的吗?
另外,在劳资关系当中,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而获取利润,是相当于地皮收入。在这种过程当中,这种交换当中,资本家通常是先获得全部收入,再从自己所拥有的所有权收入当中,拿出一块,来发给工人工资。这又和上述房租,贷款利息,是有没有差异呢?
古代强盗说,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载,要打此处过,留下买路财。他表面上是说,我修路架桥了,得收个辛苦费、过桥费,其实呢,旅客就是自己动手修路架桥走路,也得给他钱,因为他在某种事实上有所有权,他的所有权收入相当于税费,他是在分成、瓜分,并且事实上也不是交换关系,或者公平的自由交易关系。
作为劳动产品的房屋的房租,和利息(例如自耕农和铁匠之间的贷款利息),和资本利润,互相有没有差异呢?另外就交换过程来看,上述三种交换过程及相应主体行为有没有差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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