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yd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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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关于德姆塞茨的一篇文章中的一个问题请教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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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d379 发表于 2005-5-3 12:35: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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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的交换和行使》最后有段话提了这样一个问题:假设一家工厂发明了一种新的更有效的高炉,比起现存的高炉,它能燃烧较为廉价的煤。我们假定,烧廉价煤污染了邻近的房屋。我们将这种影响称为副效应或邻近效应或外部效应,但它真正的经济含义是减少了附近房屋所有者的财富。如果同一家工厂凭借其高炉的新优势成功地将附近与之竞争的厂商逐出该行业,并且如果导致住房需求的下降减少了附近房屋所有者的财富,我们对此并不关心。对于给房屋所有者造成同样影响的这两种情形,我们的态度为什么会有不同呢?

这篇文章我看了两遍也没能找到答案,哪位高手能给点启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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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德姆塞茨 姆塞茨 外部效应 邻近效应 住房需求 请教 德姆塞茨

沙发
范温克 发表于 2005-5-3 21:07:00

前一种情况是直接影响到相邻财产的物质状况,后一种影响是市场价值的变动。

藤椅
lyd379 发表于 2005-5-3 22:52:00
楼上的能否说的在详细点,我资质有限不太懂你说的

板凳
kerancezwf 发表于 2005-5-4 12:25:00

可以看看Alchian的"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或者他给新帕写的词条"Property Rights",他主张产权只涉及到physical的层面而不涉及Exchange Value的层面。

比方说楼主上传一篇出售文献,而小弟也上传同样的文献但是开价比楼主低以至于大家都买我的而不买楼主的,这样小弟对楼主的“伤害”也许比我揍楼主一拳还大,但是我却不能无故揍您一拳,因为这样侵犯了您的人身权(广义上也是Property Right啊哈哈)

呵呵不知道说得对不对,高手指教!~

^_^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4 12:29:24编辑过]

报纸
nie 发表于 2005-5-5 08:32:00

奖励楼主现金和经验各50,很有意思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财富都可以在交换价值意义上定义,因此这种区分似乎没有回答楼主的问题。

对于楼主的问题,我没有很好的答案,只是认为这是一个社会允许的规则不同而已。在黑社会中,抢劫别人的财富是允许的,而法治社会允许通过价格战夺取别人的财富。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地板
张志华 发表于 2005-5-5 10:13:00
由于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产权的建立、维护和实施是有成本的,在法律上想清楚界定资产使用的每一项权利,几乎不可能。况且,市场经济中不断创新会不停地突破资产旧有的使用范围,竞争的结果使产权收益本身也会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赋予自然人的绝对产权,其根本目的是给他自由选择的权利;确立其绝对产权,不是确保其产权的市场价值,而是保护他的排他性权利。

7
B-charm 发表于 2005-5-13 12:01:00

6楼说的好象跟问题没什么联系

任何考量应该是符合可观测原则,如何界定外部性也应该是个可观测的过程,那也就是说外部性应该是当事人决策直接影响了他人的利益,至于通过市场需求,那应该是间接的了,一旦间接,那就不好说了

我最敬佩的寅恪先生-----士之读书治学盖将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

8
g-j-w 发表于 2005-5-15 23:01:00

主效应

主效应(primary effect):利用更有效高炉的工厂生产更为廉价的产品,从而将这个附近与之竞争的其他工厂赶走。厂走人散,需求下降,从而使这个地区的房屋价值降低。

副效应(side effect):这个利用劣质煤的工厂发出比其他工厂更多的烟尘,生活环境恶化,从而使这个地区的房屋价值降低。

主效应和副效应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差别在于交换费用(exchange cost)和维权费用(police cost)的不同。前者是指产权的交换所必须花费的资源,后者指产权的行使所必须花费的资源。

由于需求下降使房屋价值的下降必然会伴随着别的地方房屋价值的上升,这是市场机制的结果,一个运行灵活的市场(交换费用和维权费用很少)会使财富最大化。由于烟尘使房屋价值的下降的情况,在产权界定清楚时,由于交换费用和维权费用高,从而使得无法对烟尘进行市场化交换。在无交换费用和维权费用的情况下,主效应和副效应的区别是无意义的,因为可以市场化一切,包括烟尘。由于交易所得小于交易费用,所以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是什么都不做。我们之所以不关心主效应,是因为它可以使资源配置最大化;我们这所以关心副效应,是因为有各种不同的替代制度安排,从而使副效应对经济效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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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满珠江 发表于 2005-5-17 20:42:00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论述的就是一个原理,如果使用高炉带来的效益高于房子损失的价值,完全可以由高炉使用者补偿房屋所有者,房屋所有者应该搬家,或者高炉使用者把房子买下,自己消化.如果高炉使用者做不到这一点,说明他的收益不够高,那就应该他撤除,这里不存在谁对谁错的问题,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私人之间就可以解决问题,无论结论如何,社会资源的配置都是最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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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tertide 发表于 2005-6-27 22:14:00

这个问题是不是和法律有关呢?

1、如果污染了附近的房屋,这是第三方可以证实的。但是对于需求减少,恐怕第三方很难证实。

2、度量问题。污染房屋造成的损害可以根据一些标准进行度量。而市场需求的变动,影响因素很,因而难以度量。其实两者都很难度量,但是污染赔偿有一些标准,但是需求变动的目前还有没相应的标准。如果有了标准,可能第二个问题也会引起同样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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