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商业是不创造产品价值或商品价值的,而是由工业生产出来的价值转移过去。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把价值的创造局限在工业制造范围内,是一种习惯形成,不假思索的感性认识。在现代分工合作情况下,一个生产组织内部按职能会分成许多部门,如管理,采购,生产,质检,安监,运输等,难道除了生产部门以外,其他没有进行具体生产的部门的职能不类似于没有进行具体生产的商业职能吗?换句话说,只有亲自拿榔头扳手,操作机器的劳动才算创造吗?显然不是。既然不是,那么把价值创造范围限于生产组织里也没有多少道理。
实际上,价值创造不仅仅是看产品/商品被创造出来,而还要看产品/商品是否最终转到了消费者手上。也就是,这个产品/商品与消费者之间的中间环节--商业,实际上也不是什么“中间环节”,而是生产组织领域或其中一个部门的一种扩大或延伸,本质上如同生产组织里一个独立核算,外设的销售部门而已。
认清了这个本质,就不难明白,对于消费者而言,无所谓什么工业商业,本质都一样,都是价值创造部门,一个管产品制造,一个管商品销售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讲,商业就是工业创造价值的分工部分,而非工业的,创造出来后的“价值转移”,而是实实在在的价值创造。
比如,工业创造价值100元,商业创造价值20元,消费者到手120元。
在马克思看来,商业这20元价值是工业创造的,然后转移给了商业,商业没有创造。如果这种说法成立,那么人们也可以断言,工业生产组织里,只有生产车间,拿榔头扳手,操作机器才创造价值,其余管理,采购,生产,质检,安监和运输等这些部门也没有创造价值。这符合事实吗?
对于这种“商业没创造价值”的认识,实际上是搞混了价值概念和产品实物的界限,把价值当成实体概念来看待了。作为产品实物而言,当然只能由工业创造,但作为价值主观概念而言,那就未必了。在商业环节,实物没有增加,但价值却增加了,由货币代表的价值量表示出来。这个增加值无疑就是商业创造的,与工业无关。
同理,如果我们在一个生产组织里把所有的部门都独立核算,部门之间用价格交换,也可以清楚的看到,生产组织里的每个部门都在创造一部分价值,在出厂前那一刻形成产品总价值。这不正如通过工业商业到达消费者手上的那一刻一样吗?既然部门间创造的价值不是“价值转移”,多一个商业部门怎么就成了“价值转移”了呢?总不能搞双重标准吧。
因此,商业价值不是由工业转移过来的,而是实实在在由商业自身创造的,工业只转移产品,不存在转移价值,这才更贴近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