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eewin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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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c-King 发表于 2012-12-17 19:23:30
山西省晋城市
(一)居民生活用水
    鉴于目前晋城市尚有部分居民用户未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因此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与分类水价相结合的办法。
    1、对已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且具备“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各级水量及对应用水价格如下:
    一级水量:3立方米/人·月及以下,2.00元/立方米
    二级水量:3-4立方米/人·月及以下,3.00元/立方米
    三级水量:4立方米/人·月以上,6.00元/立方米
    2、尚不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为2.20元/立方米。
(二)其他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4.3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主要是洗车、桑拿洗浴行业用水)30.0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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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marbles 发表于 2012-12-17 19:31:09
开封市

二、水价执行依据:河南省发改委豫发改价管【2010】112号文《关于调整开封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居民生活用水第二步水价调整执行时间:2011年12月1日;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一次沉淀水价格已于2010年2月1日执行。


三、收费标准

种类 总价(元/吨) 基础水价 污水处理 水资源 城市附加费

居民 2.65元  1.75元 0.65元 0.15元 0.1元

非居民 3.35元 2.2元 0.8元 0.25元 0.1元

特种行业 7.15元 5.8元 1.0元 0.25元 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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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Trac-King 发表于 2012-12-17 19:33:31
山西省吕梁市
    居民用水价格:对已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且具备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 用户,每人每月用水3立方米及以下,按2.20元/立方米收费,每人每月用水3-4.5立方米,按3.30元/立方米收费,每人每月用水4.5立方米以上,按4.40元/立方米收费;尚不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为2.30元/立方米
    非居民用水价格为4.00元每立方米,特种用水30.00元每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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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bles 发表于 2012-12-17 19:35:17
洛阳

洛阳.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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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marbles 发表于 2012-12-17 19:39:49
鹤壁市

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时间:10-12-31 14:58:35 | 点击次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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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集团:


水务集团: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鹤壁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 2010〕 1191号),同意对我市城市供水销售价格进行调整。为贯彻落实好省发改委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供水分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1789号)有关要求,理顺水价结构,将城市供水价格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二、调整销售价格

(一)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由 1.15 元 / 立方米调整为 1.65 元 / 立方米,继续实行阶梯式水价,基本水量定为每户每月 12 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 12 立方米以内(含 12 立方米)按基础水价 1.65 元 / 立方米计收, 12 立方米以上部分按 2.45 元 / 立方米计收。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 2.45 元 / 立方米。其中,工业生产用水由 1.40 元 / 立方米调整到 2.45 元 / 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价格由 1.30 元 / 立方米调整到 2.45 元 / 立方米;经营服务性用水价格由 2.00 元 / 立方米调整到 2.45 元 / 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价格由 4.00 元 / 立方米调整到 8.00 元 / 立方米。

上述各类水价为自来水含税价格,不包括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0.10元 /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 0.65元 /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 0.80元 /立方米,特种用水 1.00元 /立方米)和水资源费(居民生活用水 0.15元 /立方米,其他用水 0.25元 /立方米)。

在执行中要积极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政策。各类用水原则上实行分表计价,凡混合用水不分表的,按用水性质最高水价收取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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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marbles 发表于 2012-12-17 19:43:49
新乡市

新乡市自来水价格本月起调整字号
已有1条评论2012年06月21日18:33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纠错|收藏|订阅将本文转发至:转发到和讯微博转发到新浪微博转发到搜狐微博转发到腾讯微博转发到QQ空间转发到人人网转发到豆瓣网转发到手机网  6月19日,记者从新乡市中源水务有限公司获悉:从本月起,该市用水价格将作适当调整,其中城市居民最关心的生活用水基础水价(每户每月12立方米及以下部分)由每立方米1.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7元。

  据悉,新乡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已于近日被省发改委批准。本次调整中,水价进行了分类简化,由现行5类简化为3类,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原工业、经营服务和行政事业用水。

  新乡市居民生活用水将继续实行三级阶梯水价:第一级水量为每户每月12立方米及以下部分,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7元;第二级水量为每户每月13立方米至20(含20)立方米,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2.55元;第三级水量为每户每月20立方米以上部分,用水价格将调整为每立方米3.4元。非居民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55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8元调整为每立方米8.5元。以上各类水价为含税价格,不包括公用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

  为切实贯彻市政府的低保政策,避免由于水价调整影响低收入家庭生活,新乡市对低收入家庭将实行用水优惠政策。具体来说就是,低收入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凭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每户每月基础用水量12立方米以内生活用水仍按每立方米1.5元计收,每季度每户可据实减免5立方米水费


为了加大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加快污水处理厂市场化改革和产业化发展步伐,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增强人们的节水意识,提升城市品位,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调整到0.8元/立方米,其中:城市居民用水由现行的0.6元/立方米调整到0.6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由现行的0.8元/立方米调整到1元/立方米;其他用水由现行的0.7元/立方米调整到0.8元/立方米。
按照《新乡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我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向自来水用水单位和个人代征;委托市政管理处向从自备井和地表水源取水的单位代征。从2003年7月1日以来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看,市级征收率较高,县(市)级征收力度不够,大部分县(市)还未按规定标准征收。省政府要求,各地应本着有利于管理、方便征收的原则,明确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将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列入政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杜绝随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行为。到2005年底,省辖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必须达到80%以上,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不得低于60%。为了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规定时间执行。希望各用水户要积极配合征收单位自觉缴费,以确保我市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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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marbles 发表于 2012-12-17 19:44:47
新乡市

为了加大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加快污水处理厂市场化改革和产业化发展步伐,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增强人们的节水意识,提升城市品位,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调整到0.8元/立方米,其中:城市居民用水由现行的0.6元/立方米调整到0.6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由现行的0.8元/立方米调整到1元/立方米;其他用水由现行的0.7元/立方米调整到0.8元/立方米。
按照《新乡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我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向自来水用水单位和个人代征;委托市政管理处向从自备井和地表水源取水的单位代征。从2003年7月1日以来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看,市级征收率较高,县(市)级征收力度不够,大部分县(市)还未按规定标准征收。省政府要求,各地应本着有利于管理、方便征收的原则,明确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将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列入政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杜绝随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行为。到2005年底,省辖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必须达到80%以上,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不得低于60%。为了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规定时间执行。希望各用水户要积极配合征收单位自觉缴费,以确保我市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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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bles 发表于 2012-12-17 19:46:55
焦作市

焦作市.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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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marbles 发表于 2012-12-17 19:49:40
濮阳市

濮阳市价格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濮价〔2009〕173号
市自来水公司: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濮阳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9〕2047号)文件精神,同意对我市城市公共供水销售价格进行调整,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自来水供水分类与销售价格(一)调整供水分类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有关要求,理顺水价结构逐步将城市供水价格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种。(二)调整销售价格1.调整供水价格与推进阶梯水价相结合,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由现行1.35元/立方米调整为1.70元/立方米,基本水量定为每户每月12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12立方米以内(含12立方米)按基础水价1.70元/立方米计收;12立方米以上部分按2.50元/立方米计收。2.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50元/立方米。3.特种用水价格由7.50元/立方米调整为9.00元/立方米。上述各类水价为自来水销售含税价格,不包含公用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和价外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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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marbles 发表于 2012-12-17 19:50:50
濮阳市

濮阳市.jpg

3.征收标准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城市居民用水0.6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水1.00元/立方米,其他用水0.80元/立方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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