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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
在考虑及核实城市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因素、控制价格上涨幅度、减轻居民和社会各方面的负担等基础上,西宁市发展改革委2012年8月依据《关于调整西宁市城市供水价格意见的初审意见》和《关于调整西宁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初审意见》,建议居民供水价格由现行的1.30元/立方米调整为1.60元/立方米;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0.52元/立方米调整为0.82元/立方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价外附加的各项基金应并入水价内,故将原价征收的每立方米0.10元的六水源建设基金并入水价内,不再单行收取。此次水价调整只针对城市供水价格,除污水处理费外,其他附加在水价外的各项费用均不作调整,仍按原标准执行。
●居民用水的终端价格即:1.70元(供水单价,含0.10元的六水源建设基金)+0.06元(水资源费)+0.085元(城市公用附加费5%)+0.82元污水处理费=2.66元/立方米。按照西宁市居民每户每月平均用水支出13.30元,占月均可支配收入的0.33%,这一调整幅度在居民可承受范围之内,对居民家庭生活基本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非居民用水终端价即:1.99元(供水单价,含0.1元的六水源建设基金)+0.16元(水资源费)+0.10元(城市公用附加费5%)+1.09元污水处理费=3.34元/立方米。
●特种行业用水终端价即:10.00元(供水单价,含0.1元的六水源建设基金)+0.16元(水资源费)+0.50元(城市公用附加费5%)+1.5元污水处理费=12.16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指:是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及经营用水,如纯净水、矿泉水、饮料、啤酒生产、高档桑拿洗浴会所、游泳池、足浴、美容美发、茶艺、KTV娱乐、洗车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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