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
池价服[2008]99号
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池州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调整水价的报告》(供排水[2008]22号)悉。为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合理补偿供水企业生产运营成本和管网建设投资还贷,保障我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和价格论证并于2008年6月24日召开了“池州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根据听证会形成的意见,报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8]5号)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型划分:按用水性质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五种类型(具体分类见附表)。
二、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0.95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工业和行政事业用水由1.09元/立方米调整为1.3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由1.44元/立方米调整为1.6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由1.64元/立方米调整为1.90元/立方米。上述基本水价中含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0.02元/立方米。
三、基本水价调整后,原在价外征收的城市附加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工业用水和行政用水0.08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0.11元/立方米 ,特种用水0.12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不收城市附加费。
四、对特困群体的优惠政策:对城市低保家庭凭《低保证》用水每月每户免收4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水费。
五、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供水价格自2008年1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