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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
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宿城区、宿豫区物价局: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促进供水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0]407号)、《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价工[2007]55号)、《省物价局关于宿迁市“十一五”水价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9]211号)文件精神,经市ZF同意,决定调整市区(含宿豫区城区,下同)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用户分类和水价构成
(一)用户分类
用户分类按用水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商服务业用水和特种用水四类。具体分类详见附表一。
(二)水价构成
城市供水到户价格由含税基本水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四部分构成。今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水价外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二、价格水平
(一)调整幅度。基本水价平均每吨调价0.30元。
(二)到户水价。市区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每吨由2.57元调整为2.87元;行政事业用水到户价格每吨由2.97元调整为3.27元;工商服务业用水到户价格每吨由3.07元调整为3.37元;特种用水到户价格每吨由4.87元调整为5.27元。具体价格构成见附表二。
(三)宿豫区城区的供水价格。宿迁市宿豫新大地自来水有限公司对用水户的到户水价按本通知规定的自来水到户价执行;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对宿迁市新大地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内部结算价格,不分用水类别每吨为1.80元,其中:含税基本水价1.60元,水资源费0.20元。以后根据各类用水比例的变化情况,在下一次水价调整时相应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每吨0.96元,由宿豫区ZF委托代征,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用于宿豫区污水处理厂建设。
三、减免规定
对特困家庭予以照顾。凡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宿迁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凭证每户每月免费使用自来水5吨(不足5吨的,按实免收)。自来水公司目前已对个别弱势群体的特殊照顾办法仍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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