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
一、供水服务
(一)水费、污水处理费标准:
1、水费:执行喀什地区物价局喀地价字[2001]1号《关于适当调整喀什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规定:
生活用水0.70元/立方米,工业商业用水1.20元/立方米,基建用水1.4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2.00元/立方米,城市绿化用水0.30元/立方米。
2、污水处理费:执行喀市政发[2003]107号《关于调整喀什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
生活污水0.80元/立方米,工业饮食服务2.0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5.00元/立方米,按用户用水量100%计征。
(二)查表收费:每月1—24日为私人抄表收费期,每月10日前为机关单位抄表日,13日前为水费托收期,在此期间对用户提出的用户计量和收费事项咨询,咨询后36小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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