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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标准:
一级水价(12立方米以内/月、户,含12立方米),由1.30元/立方米调为1.55元/立方米。
二级水价 (12立方米以上至18立方米/月、户,含18立方米),由1.90元/立方米调为2.40元/立方米。
三级水价(18立方米以上/月、户),由2.50元/立方米调为3.20元/立方米。
各类学校及公用事业用水,包括各类大学、中专、技校、小学、幼儿园、慈善机构、福利院、养老院、宗教场所、绿化、消防、环卫用水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一级水价,由1.30元/立方米调为1.55元/立方米。
行政事业用水,定额内由1.55元/立方米调为2.20元/立方米。
工业、商业、建筑施工(有计量)等用水,定额内由1.70元/立方米调为2.20元/立方米。
由于建筑施工用水情况复杂,原则上装表计量收费,无法进行装表计量收费的,按建筑面积3.90元/平方米执行。
超定额价格标准:
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办法。凡使用城市供水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超定额用水价格按《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的以下加价标准缴纳超定额加价水费:
超10%以下加价1倍缴纳;超11%以上至20%加价2倍缴纳;超21%以上至30%加价3倍缴纳;超31%以上至40%加价4倍缴纳;超41%以上除加价5倍外,责令用水单位限期采取节水措施,拒不采取措施的,限制其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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