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lb_nw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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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热点解读] 银行催债外包,谁来维护欠款客户的权益?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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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中行、建行、南京银行等多家银行都承认自家行内确实与第三方催债公司有合作(中国新闻网10月30日)。

    对此,银行业引用银监会的规定证明自己合法。如,银监会2009年《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第13条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2010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规定,除了战略管理、核心管理和内部审计外,银行可以将“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

      而且,银行业也有自己的无奈:对我国信用卡基数很大,已达到数亿张卡,欠款率虽然只有1%左右,但绝对量很大。“这么大欠款量,对银行是很大的压力。通过诉讼追回操作性不强,一方面一些欠款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诉讼金额,即使能起诉,成本高、效率低。就算胜诉了,也得银行提供债务人的住址信息及资产状况,调查成本巨大;若是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躲债’,更是面临执行困境。”(中国青年报11月2日:银行催债外包不违规但有风险)。

      但是,无论银监会如何规定,银行如何无奈。欠款客户拖欠债务、欠钱不还,固然不对,但是,罪犯尚有辩护的权利,欠款客户们也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银行与客户的借贷或者信用消费关系中,客户负有按时还款的义务,银行享有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为了保障收回本金、收取利息,银行当然享有催收债务的权利。但是,按照法律的这一规定,银行要将催收债务的权利转给第三人,应该征得作为合同另一方的欠款客户的同意。也就是说,银行如果不在借贷合同、信用卡协议当中约定,也不再欠债行为产生之后征得欠款客户的同意就将催债外包,就属于违法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按照这两个规定,欠款客户虽然拖欠了债务,但他们也有要求银行不得将催债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权利。同样的,如果银行将催债外包而不通知欠款客户,所谓的催债公司就没有向欠款客户催收债务的权利。结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笔者认为:银行将催债业务外包,是银行自身单方面的行为,理应无效;而且,还是滥用债权人权利、故意侵犯欠款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银行维护自身权益,固然无可厚非。但是,在银行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太多客户权益被恣意欺凌的案例。2006年,许霆利用ATM机漏洞多取了17万元,一审就被判了无期,二审改判也有5年的无期徒刑。据央视报道,信用卡欠一分钱都要算全额拖欠,一位信用卡客户透支11万,4年后就变成了拖欠44万。郑州一位小店主,账户里突然增加1700多万元的资金,想还钱却招到拒绝,过几天后资金又不翼而飞,个人银行账户成了公共厕所。银行有很多无奈,但是,普通客户的委屈就少吗?银行维护自身利益,难道就要以侵犯欠款客户合法权益为代价吗?

     央行发布的《2011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2011年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110.31亿元,较2010年末增加33.42亿元,同比增长43.5%。据媒体报道,截止今年三季度末,16家上市银行不良余额较年初增加180亿至3880亿,随着经济放缓,银行业催收债务的压力势必越来越大,银行债务外包必将有进一步扩展的趋势。在日渐增加的银行催债外包形势下,是不是应该强调保护欠款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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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业金融机构 信用卡业务 信用卡逾期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中国新闻网 南京银行 战略管理 信用卡 风险管理

沙发
xiaoguaiwugou 发表于 2012-11-22 13:15:3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委外不是律师行就是黑社会,黑社会虽不比电影里那样,但也绝不是善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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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西风起 发表于 2012-11-22 13:23:4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欠钱有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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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mlb_nwpu 发表于 2012-11-23 20:07:1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西风起 发表于 2012-11-22 13:23
欠钱有理吗?
1、依照双方合同欠的钱,自然是有理的,毕竟贷方是承诺还本付息,借方自愿放贷。
2、拖欠贷款固然不合理,但这不等于债主可以采取违法的方式收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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