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深圳郭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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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现象] (连载》《需求的极限》——关于经济学理论基础的探讨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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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8-19 08:16:20
4.6.4  两个极端以及极端之间需求品的生产

    物质产品的生产是利用体力或工具获取物质素材和能量;将物质材料按照需求意图的元间形式进行加工和改造,重新组织成新的物质实体,重新组装成满足另一种物质需求的新的物质实体的漫长过程。

    纯粹元间产品生产的过程则是利用感觉能力和传感工具将元间实体从物质载体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纯粹的元间实体;输入大脑或智能机械;利用大脑的智能将所获得的元间实体与存储着的元间实体相互比较,进而分析、归纳,对外在元间实体进行解析,生成元间要素或概念实体,从而实现对外在元间实体的记忆和分解;将元间要素或概念实体组装成新的元间实体;将大脑中的元间实体复制、转移到另外的认识主体或物质实体之上,实现人际间的元间交流,创造新的物质和元间实体。

    比较这两种极端产品的生产过程,可以发现两者的显著区别。

    1、物质劳动的对象是具有唯一性的物质素材,产生的劳动成果也是具有唯一性的物质实体;相比之下,元间产品的特点正好相反,元间劳动的对象和成果并不都具备绝对的唯一性,同一个元间实体可以有不同的时间或空间分布,可以被不同的物质实体所具有,绝大多数元间需求品可能被不同的需求主体同时持有。

    2、与物质素材形式的改变和重组相伴随的是蕴藏在这些物质中的能量形式的转换和释放,这种转化和释放的规模、尺度、形式基本与人的物质需求的规模、尺度、形式相适应。而且,这种能量形式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蕴含此能量的物质实体本身唯一性的制约;而元间产品的生产起源于对于对象的识别,起源于力求在与对象发生实质性作用和遭遇之前就提早获得对象的元间信息,先期做出的判断。因此,元间生产以最大限度减少载体的物质量为特点,虽然元间产品的生产过程也不可避免地伴随着能量转换,也要占用必要的物质材料,但已经被不同程度地弱化,甚至被减少到了微不足道的程度。

    3、物质生产是以获得具有特定元间的物质实体为目的;元间生产则以获得特定形式的元间实体本身为主要目标,以创造特定的、新的元间实体为目标、有时甚至是无目的的,至于是何种物质载体,那是第二层次的需求,往往是另一层次的元间需求。

    4、物质产品生产过程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元间转移和复制过程,是将计划中的元间形式用另外的物质素材重新表现出来;而纯粹的元间生产有两种类型,一是对原有元间产品、已有元间形式的复制,一是产生新的元间形式,创造一种过去从来没有过的新的元间实体。

    5、由于上述差别,物质生产的目标是在生产之前就已经产生和存在了的,物质产品是在生产过程结束之后才能出现;与此不同,并不是所有元间生产的目标在生产之前就存在了,许多元间生产的目的恰恰是为了寻找和产生一个目标性的元间实体,生产的过程与目标产生的过程发生了重叠。

    6、进而,物质产品的消费只能发生在物质产品的生产过程结束之后,只有制成品才能用于消费;许多元间产品的消费过程却发生在生产过程之中,生产一个元间实体的过程本身就是元间消费的过程,于是,元间目标的产生、实现这个目标、消费这个元间产品这三个过程可以重叠在一起。

毕竟,由于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性,这两种需求品互相都是对方的手段和媒介,两者紧密地交织在一起,说某个实体属于元间需求品还是属于物质需求品这只有相对意义,只在某个特定的层次或极端意义上说才有分别讨论的意义。只当手段和目的的层次充分积累之后,两种需求才表现出显著分离的迹象,在极限位置才形成相对独立的两种需求品,因此,上述这些区别只有在极端情形下才是显著的,或者说,这些区别的程度与离开极限的程度相关,在离开极限的不同位置上,在不同的具体对象中有各自独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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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8-20 08:24:09
4.6.5  多维的分配方式
    每个个体各自都有自己的需求,但是在彻底分工的社会里,一个生产者只承担所有生产任务中极少的一部分工作,生产者从这个任务中只能直接实现自己极少一部分需求,绝大部分都是为了他人和社会而生产的。生产者通过这个细微的、局部的工作实现自己其余的所有需求。
    所有生产者相互之间都是一种交换关系,用自己的工作换取他人的工作。从社会和群体的角度看,这种交换关系的实现形式也就是所谓分配方式。所以,广义地说,分配方式只是一种交换的实现形式。但是,“分配”和“交换”毕竟不是同义词,“分配”还含有一个权益者、一个主体依照某种规则将需求品分发给一些人的意思,这里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交换是互相的,依照某种规则和尺度进行,比如自愿、等价、公平的原则。
    “分配方式”有三个层次的内容:分配什么;由谁分配;按照什么规则实行分配。
可供分配的对象有物质与元间这两种极端的产品,以及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不同程度地具有物质与元间属性的具体产品。大多数分配通过交换来进行,交换双方各自是对方的分配者,交换的规则和尺度也就是分配的规则。
    有这样一些典型的分配方式:
    1、按需分配
    并不是所有的分配都通过交换来实现,就人类的生物性意义来说,维持基因的繁衍和生存是个体和群体的第一任务,因而,“生而平等”是最基本、最高的分配原则。每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天然地具有平等分配一切社会资源的权力,就有权利取得自己所需求的这个社会中已有的一切,有权获得与别人同等水平的需求品。这是由我们的基因所决定的分配方式,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初始原则,也是全人类最崇高的理想和目标。将生命本身作为唯一资格的分配就是按需分配。无论这个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实际参加了劳动,都有权获得生活所需的一切资源。按需分配并不需要通过直接交换品来实现的,生命本身就是交换条件,每一个人都天然的具有占有所有资源的权利。
就物质需求方面看,虽然俗话说“欲望是无限的”,但事实上,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个人和群体用于维持生命和繁衍的基本物质需求品都是有限的,每个社会事实上实现了这个时期内每个人的基本物质需求,否则就不会有这么多的人口。或者说,种群的数量表示了这个种群按需分配的水平和能力。
    基本需求之外的绝大部分物质需求,其实都已经转变为实现元间需求的媒介和手段,都是由元间需求所产生的新的间接性的物质需求。
    与元间需求的进化相伴随的是人本身的进化。每一个阶段的社会都不可能实现所有人试图通过物质途径去实现的所有元间需求;特别是那些用于实现新产生出来的元间需求的物质需求,新需求的出现总是超前于生产和普及这种需求品的能力和速度。因此,总是只有小部分人能够比更多的人提前占有、享用更多、更新的元间需求品,拥有实现这些新的元间需求的间接性的物质需求品。社会总是不能达到每个人都均等地占有用于实现元间需求目标的物质需求品的程度。
血缘关系之间的差异是造成需求品分配不均匀的初始原因。
    目前只在家庭范围里才将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作为彻底的分配基础,依据血缘关系的亲疏程度在家族、种族范围里不同程度地施行。这种分配原则被逐步泛化成了普世原则,在更广泛的领域里推行。比如全民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线、灾难救助……。随着经济活动社会化发展的进程,随着社会生产能力的发展和积累,采用这个原则的范围也在逐步扩散开来,逐渐成为更大范围的分配原则。
    按需分配从最基础的物质必需品开始,逐渐向元间需求品方向扩展和延伸。我们所说的“按需分配”中的“需”,是有限的需求,如果需求无限大,超过了实际拥有的资源储量,超过了全社会的生产能力,需求本身就是不切实际的,有限意义的。
    由于所有的物质产品都具有唯一性,首先遭遇可分配极限的是物质需求品,每个时代、社会所能生产的物质产品都是有限的,特别是为了实现元间需求所需的物质工具和载体之类的物质产品是有限的,试图通过更多物质载体实现元间需求品的按需分配不切实际。
    由于许多元间需求品可以无限复制,可以同时被无数需求者同时享有,因而,许多纯粹元间需求品的分配可能达到均匀分配的极限;还有一些元间需求品是排他性、唯一性的,譬如,情敌之间就是一种排他性的人际关系,一个国家的总统只能有一位,此类元间需求品没有按需分配的可能。
元间需求品的可按需分配性,分布在这两个极端情形之间的不同位置上。人类社会具有实现接近纯粹物质的需求品和接近纯粹元间极限的需求品的按需分配、平均分配的可能性。但是,我们始终无法实现对于具有唯一性的物质需求品和具有唯一性的元间需求品实行按需分配和平均分配。这是按需分配和平均分配的极限,这是两条不可能超越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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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aibing 发表于 2013-8-21 12:55:56
写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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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8-22 08:56:40
2、按劳分配
    劳动是一种能力的形式,按劳分配是按能力及其实现的分配。
    原始社会里,人们的劳动直接为了自己和家人,通过劳动可以直接获得生存条件。在充分分工的社会里,每个人都远离了天然的生存条件,都生活在他人构成的间接的自然环境中,劳动就成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品,要用劳动换取他人的劳动。一个分工者从事微小局部工作的目的是通过间接劳动实现自己全部需求,因此,对于自己的劳动能否交换回与自己所付出劳动相适应的最低限度的需求品抱有期望,只有在这种期望有实现可能的条件下,分工者才会从事这项劳动。这就是最低限度的公平交易,换言之,这就是最低限度的平等。否则,就不会分工出现。
     依“生而平等、天赋人权”原则进行的分配目前还只能局限在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内,依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的分配也建立在最低生活需求的范围内,每个人必须活着,必须最低限度的活着。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概念,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和劳动力再生产的劳动时间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劳动既然是获得需求品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分配原则。问题在于,我们不仅有两种极端的需求品,有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需求品,还有两种极端的获取需求品的能力,有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获取需求品的能力。也就是说,有体力和智力是两种极端形式的劳动能力,实际的劳动能力都处在这两个极限端点之间的某个具体的位置上,也可以把这两种极端的劳动分别称之为物质劳动和元间劳动。
    在充分分工的社会条件下,每个人只需从事一种非常具体的工作,只能生产上述各种需求品中极少的一部分,每一个劳动者在特定的工序或岗位上用自己特定的劳动方式向社会提供自己的劳动能力,以此来换取自己所有的需求品。分工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是通过交换来实现的。过去,大多的劳动都是处于物质与元间这两个极端之间,智力与体力交织在一起。由于分工的充分发育,由于现代化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在许多方面分裂了物质与元间的密切关系,如今,开始出现更接近纯粹元间生产劳动,相比之下,有些生产劳动显得更接近于纯粹的物质劳动。两种劳动发生了分离,进而也造成两种劳动者的分化,造成两种劳动时间的分化。
    如果把充分分工条件下的分配看作是一种交换,那么交换的尺度就是分配的尺度,而且,交换的尺度也是一种价值的尺度。是不是存在一种一般交换尺度或者普适的价值尺度呢?过去我们最经常使用的尺度是“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些尺度在什么条件下才是合适的呢?
    假如,相同的体力劳动时间生产相同质和量的物质需求品,相同的智力劳动生产相同质和量的元间需求品,那么,这时,物质劳动时间与物质需求品、元间劳动时间与元间需求品之间的交换就有可能实现等价交换,就可以各自用平均的劳动时间作为交换的一般尺度。
     但事实上,这个假设已经很难成立了,这两种劳动的效率各自都是不均衡的。因为没有纯粹的物质性劳动,也没有纯粹的元间性劳动。两种劳动者之中也各自存在着的能力差异,体力劳动中的智力因素和智力劳动中的体力因素都是造成不均衡的原因。特别在是现代化生产体系里,物质生产中的元间因素成为影响生产效率的决定因素。也正因为这种不均衡性,劳动效率才成为了不可忽视的分配依据。显然,所谓按劳分配至少要有两个尺度,一是劳动时间;一是劳动效率。
    要想通过交换实现物质和元间的需求,就会出现不同劳动与不同需求品之间的交换,出现处于不同极端之间的劳动和处于不同极端之间某个具体位置的需求品之间的交换。这样,交换至少会有四种极端的情形:
     元间劳动与元间需求品之间的交换;
     元间劳动与物质需求品之间的交换;
     物质劳动与元间需求品之间的交换;
     物质劳动与物质需求品之间的交换。
     由于每一种具体的产品都处在物质与元间这两个极端之间的某个具体的位置上,每个劳动者从事的劳动以及他所提供的交换品也都是处在物质与元间这两个极端之间的具体性质的交换品,一切具体的交换实际上都只能处在这些极端之间的所有情形的交叉所形成的范围之内。
     即便是相同的体力劳动时间生产相同质和量的物质需求品,相同的智力劳动生产相同质和量的元间需求品,这也不表明这两种各自平衡的关系相互之间也是平衡的。并不表明相同的体力劳动时间生产的物质产品与相同智力劳动时间生产的元间需求品之间存在着等价关系。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劳动和劳动产品。至少有这样一个原则性的区别:物质产品具有唯一性,一件物质品同一时间内只能位于唯一的空间位置,只能被一个或一小部分人占有和享有;纯粹元间产品却有可能被无限复制,可以为与更多的空间位置,可以被无数人同时占有和享有。这样,相同体力劳动时间和相同智力劳动时间所能产生的效果就不可能是等价的,也就是说,劳动效率是不等价的。即便同时使用劳动效率和劳动时间这样两个尺度,也不足以形成一个完全的、一般交换尺度。或者说,这两个尺度的综合也并不构成完全的、一般性的尺度,只能是在某些特定场合有效的特殊尺度。劳动时间和效率的考虑只是所有交换理由中的两个因素,不是全部因素。而且,这两点也并不总是决定性的因素。
     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效率仅在某种条件下某种程度地作为分配的条件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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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yu03 发表于 2013-8-23 06:57:36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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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8-25 07:06:30
zhangyu03 发表于 2013-8-23 06:57
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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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8-26 08:10:33
3、按资分配
      按劳分配造成的收入差异是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只有具备更强的劳动能力、更积极的劳动态度、更高的智能水平才能取得更高的劳动效率和成果,这就迫使劳动者不断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改善自己的劳动态度,否则就会失去很多本应该得到的需求品,特别是元间需求品。于是,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竞争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这些都是常识了。
      劳动成果归劳动者所有,推动着劳动效率的不断提高。但是,这种提高是不均匀的,因此,每个劳动者得到的需求品的数量和质量也是不均匀的,有些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的需求品超过了自己的消费,形成了剩余和积累,这些被积累的需求品并不是简单地堆放在仓库中,而是用各种方式重新回到生产过程中,成为整个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资源,成为社会再生产的资本。由于这些资本品属于原先创造它们的那些劳动者,其他人在使用这些资源的时候应当支付报酬,要从利用这些资源再次生产出的产品中分出一部分,分配给资源的所有者。这些所有者就在原先因劳动而得利基础之上又叠加了因资本而得利的新的获利途径。当他拥有的资本足够多时,就可以逐渐减少自己的直接劳动,逐渐把通过资本获利作为主要的生存途径。用自己的资本所有权同他人的劳动进行交换。当这种交换大量出现之后,劳动的交换就不再是唯一的交换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资本的交换,以致出现了资本之间的交换,由此出现了新的分配方式——按资本分配,相应的,也就出现了主要靠资本获得需求品的新阶级。
    人们之所以要将这些没有在当下就消费完了的产品积累起来,最初只是为将来而储备的,是为了应付将来不确定生活的一种保障措施。但是,直接将产品本身保存下来是不明智、不方便的。在充分发育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产品被债务人拿去投入到了再生产过程中,债务人出具给了产权所有人一张借据,这张债券是直接产品的镜像,是一种间接的元间品,也就是所谓“货币”。再进一步,人们又将手中的货币也出借给了债务人,换得了另外一张借据,一张股票,一张银行卡。于是原先作为直接劳动产品的镜像元间品又再一次被镜像。用两次镜像的方式实现了直接产品的社会化储存,用货币的方式将自己的剩余劳动产品借给社会。利用社会的再生产过程保持自己过去的劳动成果,直到需要的时候,再逆向操作两次,兑换回原先储存的直接需求品,或者交换为其他需求品。当然,直接产品的所有者自己也可以直接将自己的剩余产品投入到在生产过程中。剩余产品的拥有者可能从再生产过程中获得的超出原先存储数量的超额部分,就含有了资本利得,依照“按资分配”原则获得额外的收入。
    虽然关于按资本分配的理论已经被认为是相当完备了,但是,如果从物质和元间这两个极限及其对立统一的视角,或许还能得到一些新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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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yu03 发表于 2013-8-26 16:13:26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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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8-27 08:20:20

    a、金融制度的基础是实现了对直接剩余产品的两次镜像,实现了对所有社会现存资源的元间化处理。问题在于,第一次元间化处理之后所获得的镜像品可以大体准确地反映现存产品状态,而对于这个镜像品的再次镜像,甚至多次镜像,就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新的元间实体,这个新的元间实体已经不再是原先直接剩余产品的镜像实体,已经越来越远地脱离了由现存产品为基础的经济体系,甚至是一种完全无关的意志或信用的镜像品,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元间性的经济体系,也就是今天我们常说的“虚拟经济体系”。镜像资产本身成为了相对独立的实体,镜像资产相互之间发生了交换,镜像资产形成了自我积累,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经济体系,形成了独立于实际产品生产与交换的体系。新旧两大体系之间的镜像性程度趋向于弱化,弱化的结果使得从虚拟体系中获得的数字利润难以在实际生产过程的体系中找到对应者,两个渠道产生的收入混合在一起,使得原先那些物质生产收益者难以完整地兑现自己的收入。这中间插入了新的分配者,形成了新的分配途径。除非把虚拟产品、镜像收入本身作为另一种直接的需求品。

    b、既然有物质和元间两种极端的需求品,就会有两种极端的“剩余品”,如果说资本来源于剩余品的积累,就会有两种极端类型的积累形式。

    但是,不同的产品,其可保存性之间有巨大的差距,就像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保质期一样。而所谓可保存性、可存储性将直接影响到可积累性,使得所有产品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可积累性,这将直接决定着这些资源作为资本的有效性。反过来说,所有产品都具有不同程度的不可积累性,不可积累的产品不能作为有效的资本,积累的时效性很低的产品,作为资本的时效性也很低。但是,原先的劳动成果都已经被货币化了,货币的数字是统一尺度的,都是可以永久保存和积累的,但是这些货币所反映的产品却不具有相同的可积累性和时效性。

    不仅物质产品与元间产品的可积累性之间有很大的差距,不同的物质产品的可积累性,不同元间产品的可积累性之间也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不仅存在着作为资本的有效性方面的差别,也存在着时效性的差别。有的元间产品具有永恒性,比如《论语》、楞次定律、相对论……,许多元间产品仅在某个瞬间有意义。不同元间产品可积累性方面的差距甚至可以达到无限大的极限,相比之下,不同物质产品的可积累性之间的差别要小得多。

    当一个经济体系中的物质产品占主导地位的时候,剩余产品的可积累性相对比较均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里,各种剩余产品作为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也大体均衡,由此产生的按资分配也是大体均衡的。当经济体系中大量充斥元间产品的时,物质产品与元间产品之间,元间产品的相互之间巨大的可积累性差距,使得各种作为资本的剩余产品对再生产过程所发挥的作用出现了巨大的差距。许多实际上已经消失了的资本与正在实际发挥作用的资本具有了同等的分配资格。这时,已经不再是本来意义上的“按资分配”了,其中有相当的部分已经演变成为“按机会”的分配。

    过去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我们处在物质产品占绝对优势的经济体系中,元间劳动产生的分配要求并不特别突出,可以把由生产元间产品的劳动所获得的分配归结为“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元间因素不被作为主要的生产要素,只是折算成若干倍数的体力劳动。现在不能这样看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绝非虚言,元间产品不仅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甚至可以说成为了生产效率和质量的决定因素,不仅是不同性质的劳动工具,同时,也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需求品,成为主要的资本之一。元间产品的积累形式作为资本也同样是再生产过程重要资源,因此具有直接的分配权。

    并不是所有的元间产品都能成为生产要素,也不是所有的元间产品都具有同等的可积累性,在这些方面,元间产品之间的差距巨大。一名艺术家设计的一个移动电话机的界面是一种元间产品,一位歌星的一次演唱会也是一件元间产品,这两件元间产品的可积累性和积累的意义都相差甚远。显然,我们原有的积累理论开始变得不那么有效和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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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郭绍华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8-28 12:27:25

4、影响分配的其他因素

     除了上述三项主要的分配原则之外,还有很多因素影响分配,都不同程度地作为分配原则,例如:

a、机会

    任何资源的分布都是不均匀的,不均匀的分布就意味着“机会”,既然是“机会”,就没有太多道理可言,就不可能全都严格依照什么规则进行。

    在我们的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相当一大部分资源都是通过机会来分配的,占有机会就占有了资源。虽然这是分配中最大的不平等,可是就像人们对抽签、摇号的结果都欣然接受一样,就像坦然面对穷爸爸和富爸爸为子女创造的不同生活条件一样,就像极为宽容的对待商业战场上的鲸吞和倾轧一样,机会这种最不平等的因素反而成了一种最“平等”的条件。如果再将机会、能力、资本、制度加在一起,反复不断地积累和增值,就能产生更加惊人的不平等,例如,一个利益集团经过周密的筹划,就可以用一件反复嵌套的金融产品轻而易举地合法地掠走几亿人一生的积蓄,人们对此居然可以坦然地接受。机会作为一种元间品,也是可以交换的,同理,也就成为影响分配的重要因素。

b、偏好

    正如马克思所揭示的那样,首先交换者应当是个自由人。交换者作为具有自我意识的主体,要将自己拥有的可供交换的交换品与交换对象所拥有的交换品进行比较,根据自己对于不同交换品的需求强度做出判断,以决定交换的尺度,这是一种从需求强度出发的价值判断。然而,每个人都是具有三重性质的具体的人,都有物质和元间的这样双重的供给和消费能力。不同的生存状态下有不同的需求重点,不同的条件下可以提供不同的交换品,不同经历、不同教育程度的人有不同的需求倾向和生活习惯,每个人在不同的条件下对同种需求品的需求强度是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是不同的,而且是变化的,这种观点和看法之间的差异就是所谓偏好。

    偏好当然也是一种元间实体,但是,偏好可以成为交换者的对于交换品的价值判断标准。

当偏好成为影响交换的因素时,需求品的相对价值就随偏好发生变化。尽管每个个体都可以单方面做出价值判断,但是,这个价值判断还要与交换的对方的价值判断进行比较和谈判才能被确认,只有当双方的价值判断达成一致,交换才能实现。

    偏好本身也可以作为一种间接的交换品。

    依据偏好的交换也是一种分配原则。

d、情感

    当然,可以将情感解释为是一种偏好,不过,这并不完全恰当。人与人之间,除了血缘关系产生的情感之外,还有一大类情感是由合作和对抗以及这两个极端之间的具体情形所产生的。虽然情感在特定的情境中产生,一旦生成,就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元间实体,这个元间实体可能被转移、被复制,或者可能成为另一层次的元间素材,参与到另外的、更大规模的元间实体中去。因此,情感作为一种元间实体,不仅是一种元间需求品,同时也是影响交换和分配的一种重要因素。

e、资源约束

    由于社会产品和资源的分布总是不均匀的,个体的需求也是不均匀的,这两种不均匀的综合就会出现有些需求品过多,有些过少的局面。过少的需求品资源就会提高需求的强度,改变需求者的价值判断。这也就是说,价值判断还受到了资源的可分配性的限制,需求品的稀缺程度也可以成为影响分配的重要因素。

    总之,由于我们本身的性质和需求的多元性,由于所分配的内容具有物质和元间这样两种极端的情形,具有处在这两个极端之间的无数种具体的情形之中,由于正在使用的分配方式和交换渠道是多元的,所以,所依赖的价值尺度也是多元化的。现有的经济体系和货币体系只是全部交换方式和渠道中的一种已经形成势态的特殊的、不完整的形式。

    势态是具有决定性的势力,这种决定性对许多可能的方案和选择形成了规定和压制,生产方式的框架经常落后于经济发展的实际步伐,新采取的改革措施又总是难以撬动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状态,社会的自我意识能力和调控能力还是一个发展中的、极为有限的影响力。

    过去,我们习惯于从复杂的系统中整理出一条主线,归纳出一些一般原理,试图用一个简单的理论支撑整个经济体系,比如我们就正在用同一个货币对不同价值尺度的无数需求品进行计量和结算,所遇到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这也只能是一个充满不公平的、粗略的结算。

    所有分配原则都不同场合、不同程度地同时发挥着作用,每一次具体的分配都是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着的一个事件,都是被所有这些因素共同决定、共同影响、具有多种性质的元间实体。每一种分配方式和理由都可看作是一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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