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 间接作用者的双重元间 F1与F2都是具有双重身份的实体,首先,F作为实体R的作用,各自携带了所由发出的实体R的元间r;其次,F作为另一层次的作用者本身又各自具有自身的元间f。
F的元间由R的元间r和自身的元间f这两种成分构成,这两种成分分别在0 —— 1的范围之内取一定的值,当一方趋近于1时,另一方就趋近0。比如,当F中的元间r达到最大值时, F就是R本身,F还没有从R中分离出来;当F中的元间f达到最大值时,F中的r就会是趋近于0的最小值,就意味着F已经成为远远脱离R的独立实体了。
间接相互作用者拥有的元间处于上述这两个极限的范围之内。F作为R的作用要从R中分离出去,就必须拥有自己的相对独立和分离的物质成分,这些物质成分本身也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元间形式f ,具有不同于R之r的新的元间形式;F既然作为R的作用就不能不带有r,一旦r成为0,F和R之间就失去了联系的意义,F也就不再是F了。因此,F中的元间只能是由r和f 这两部分共同组成的双重内容。
每一个实体、每一个作用者都被看作是一个以自己的核心时空区域为起点,以不均匀的形式覆盖整个世界的完整实体,核心时空区域附近的部分被称为作用者,远离核心时空区域的部分被称为这个实体的作用。这只是一种近似的表达。
间接作用者都具有的双重作用,一方面是其作为作用所携带的所由发出的、所被调制的作用者的势态和作用力,另一方面是其本身作为作用者以及所直接拥有的势态和作用力,从实体的核心时空区域向整个世界“辐射”的作用。
从实体中心辐射出的实体的作用本身作为作用者并不可能毫无阻挡、一帆风顺地行进,在途中不可避免地要与熙熙攘攘的其他作用者们遭遇,不可避免地对周围的时空区间发生影响。或者说,由于作用必须是相互的,如果不是存在着这种影响,任何实体就没有对外产生作用的可能,任何实体本身也就没有形成和存在的可能。作用者的作用和环境的相互作用是作用者本身存在的前提,也是其作用本身存在的前提,作用者的作用与统一场中其他作用者的相互作用决定了作用者本身的存在形式,也决定了这个作用者对外发生的作用的形式。
作用者的作用是受到作用者调制的作用,携带了作用者的部分元间,当这种作用本身作为作用者与其他作用者再发生相互作用时,实际上就成了自己携带的元间与对方所携带的元间相互之间的比较和较量,又成了两个结构者的比较。
这种意义上的比较者都具有双重意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作用,携带着所由发出的作用者的元间,体现的是作用者的势态和作用力;另一方面,其本身作为作用者又有自己本身的势态和特性。具有双重性质的作用者的作用,产生的结果必定是带有双方作用者各自两个层次的元间的新的实体和事件。
比如,阳光照在一朵玫瑰花上,从花瓣上反射出的光不是原先太阳光里的全部光谱,只能是和花瓣表面反射能力相关的一部分光谱。还有,受到阳光中某波段光的激发,花瓣本身也会产生新的激发光谱,这样,从花瓣上发出的光谱由花瓣自己发出的光谱以及花瓣反射出的阳光光谱这样两部分光谱混合而成,是一种包含了太阳和花瓣两个作用者元间的新的实体。
相互作用只有通过相互改变才能实现和完成,这个一般性原则对于两个处于均势中的直接作用者来说不言而喻。但是,对两个相互悬殊的作用者或者对于间接的作用来说,相互改变也成了悬殊的和间接的。比如在人和太阳的相互作用中,人对于太阳不会有直接和显著的改变,人对太阳的影响能力趋近于0,相互改变成了单向的改变。出现了一方作为单纯的作用方,一方作为单纯的被作用方的极端局面。这提示,相互改变有两个极限端点:
1、单纯作用者
单纯作用者对于对象发挥物质和元间的作用,改变对象的物质和元间的状态与构成方式,但是其本身不因这种输出发生改变。同时,对象的改变不会对单纯作用者本身发生影响,单纯作用者不因对象的物质或元间的改变而改变。
对于直接作用来说,当作用者R1的规模、强度远远大于另一方作用者R2时,当R2对于R1的改变小到可忽略不计的程度时,R1可以被认为是单纯作用者。
对于间接作用来说,当作用者R1发出的作用F1与R1本身出现了时间和空间的分离,F1作为R1的作用同R2或者R2的作用F2发生相互作用时,两者产生的各种变化无法通过F1或者其他途径直接反馈到R1,也不会使得R1因为F1对R2的相互作用产生直接和显著的变化,那么,R1也可以被看作为单纯作用者。
2、单纯被作用者
理想的单纯被作用者应当是无条件接受作用者施加给自己的一切物质的、元间的作用,无条件地被对方改变,自己对于对方却不发出任何有意义的作用,或者说,发不出任何足以造成对方改变的作用。
实际上,既然是实体,既然是存在者,就必然处于相互作用之中,就既是作用者又是被作用者,就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绝对的、理想的被作用者。所谓单纯的被作用者只是一种极限形式,是某个实体的某个局部在某种条件下的特殊作用方式。
结构相对简单的实体在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生改变的同时就改变了这个实体本身,这个实体的本质被改变,就不再是这个实体了,这个实体就不再能继续作为原来意义上的存在者存在了,也就不能成其为单纯被作用者了。
因此,只有充分积累的、具备足够层次的复杂物质才可能作为单纯被作用者。或者说,所谓单纯被作用者不是指一个完整的实体本身的性质,而是指一个完整实体所具有的一种可以更完美接受对方对于自己的改变的局部以及自己这个局部的性能。这个整体的性质不会在相互作用中丧失或发生重大改变,但是整体中的某个局部或某个层次的性质、结构可以被作用对方改变,可以作为单纯被作用者,较为理想地复制和转移对方的元间。所以,单纯被作用者只能是一个依附在复杂实体之上的局部性质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