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言的商品“二重性”是指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说起来,现实中根本不存在什么“交换价值”,那是劳动价值论杜撰和人们误信而产生和使用的概念。交换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又是一种耗费(所谓交易成本),耗费本身又是人们力求避免的。所以,交换行为本身并不存在什么“价值”从而构成“交换价值”。实际上,从这一概念的来源看,“交换价值”仍然是“使用价值”,是供他人或他物使用的“价值”,即供他人或他物使用的“使用性”。
由此,商品根本不存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言的,由“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构成的什么“二重性”,“交换价值”本质就是“使用价值”。交换是使用性的交换,价值也是因使用性产生,而非产生于交换行为本身。所以,商品只具任何人可以使用的使用性和专供他人使用的使用性这样的“二重性”,而不存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样的“二重性”。
由于商品具有任人使用的使用性,即任用性,和专供他人使用的使用性,即他用性,而人们赋予价值又是在商品的使用性上,因此,商品只有“一重性”或单一性,即只有使用价值概念。然后再根据用途分为两类:任用性和他用性。也就是,从商品价值的性质来看,商品只具“一重性”,即使用性;从用途来看,商品才具二重性,即任用性和他用性。
任用性和他用性,才是商品真正的二重性,本质却是使用性“一重性”。所谓“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商品“二重性”,实际上是劳动价值论混淆了商品的使用性质和使用用途,把两者混为一谈,视用途为性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