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尘世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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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按要素分配的价值论基础(原创)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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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13-1-31 11:50:51
xiaxt 发表于 2013-1-31 00:13
这是一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文章。

这篇论文扼要地阐述了劳动价值论与要素价值论之间的内在关联,诠释了 ...
相对而言,此文是一个进步。其在原有框架内拓展了人的思维,且对多数研究马经的人来说,也易于接受。但从根本上来说,其并没有解决价值质这一根本问题,在逻辑上仍无法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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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xt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1-31 14:52:25
刘保强 发表于 2013-1-31 11:50
相对而言,此文是一个进步。其在原有框架内拓展了人的思维,且对多数研究马经的人来说,也易于接受。但从 ...
保强兄:

如你所指出的,楼主的文章虽新颖,富有创新性,但也存在少许不足之处。

我个人认为,其一是楼主文章的中心思想,仍然沿袭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旧思维模式。而我以为,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属于现代物理学,是解释物理学现象及其规律的一般形式,而牛顿的物理力学属于近代物理学,是解释时间常态下物理学现象及其规律的一般形式,是现代物理学的一种具体的特殊形式,而非其一般形式。

也就是说,要素价值论是属于现代经济学,是解释经济学现象及其规律的一般形式,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属于近代经济学,是解释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学现象及其规律的一般形式,是现代经济学的一种具体的特殊形式,而非其一般形式。

楼主应当运用要素价值论去诠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不是相反,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去诠释要素价值论。

我在《处女贴对马克思的理解,顺便刷点论坛币》详见: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extra=#pid16487481之中讲了这个意思。

原文:“马克思在致库格曼的信中说道,人类社会若要满足自身的社会需求,就须生产出各种不同的且一定数量的社会产品与之相适应;而各种不同的且一定数量的社会产品之间的比例关系,恰恰反映的是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劳动量的比例关系。(接着...价值规律调节的作用就是有计划的调配社会劳动量在不同产品之间的分配比例,....调节生产能力与消费需求的关系,....等等。)”

实际上,马克思的“社会劳动量”的计划分配,就是“生产要素”的计划分配。

从生产要素这一角度看,我认为:价值是“打造”的,而不是“创造”的。

个人意见,恳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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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oheng + 1 + 1 + 1 "打造"一词用得妙。各要素对价值的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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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刘保强 发表于 2013-2-2 13:36:08
xiaxt 发表于 2013-1-31 14:52
保强兄:

如你所指出的,楼主的文章虽新颖,富有创新性,但也存在少许不足之处。
xiaxt兄:

能够理解你所做的类比,其中确实也存在着一定的类似关系。但我认为无论要素价值论,还是劳动价值论,都是针对商品价值的创造而言的,而对于商品价值是什么或者说价值质问题却存在着回避或模糊的情况。

其中,马为了表明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唯一性,则将劳动价值论发展到了极端,直接将商品价值归结为劳动的凝结,从而形成了劳动价值论的极端形式——商品价值劳动论(本人总结)。然而,其在具体论述中却存在着模糊之处,解释为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商品价值。这样一来,就使得“价值创造”命题中的价值到底指的是哪个价值成了一笔糊涂账。如此中价值指的是使用价值或者说效用,那么非劳动要素当然也可能在其中发挥作用;但如果指的是被归结为劳动凝结的商品价值,那么无论怎样它都只能是由劳动来形成。因为其所指本身已排除了其他的可能作用。

至于价值创造问题,如果从模糊的角度来谈的话,我认为在非完全竞争的生产条件下,适用于要素价值论;而在完全竞争的生产条件下,则适用于劳动价值论。因为,在非完全竞争的生产条件下,由于有的生产者不具备别的生产者所具有的生产条件,在价值形成中便必然会体现出这些要素的作用,所以适用于要素价值论。而在完全竞争的生产条件下,由于生产者之间的不同生产条件已被完全竞争所抹平,唯一剩下的就是劳动量付出多少的不同,所以自然便适用于劳动价值论。也就是说,要素价值论解释的是通常情况下的经济现象,反映的是经济运行的通常情况,是一种具体的一般形式;而劳动价值论解释的则是理想状态下的经济现象,反映的是经济在理想状态下的运行状况,是一种抽象的一般形式。当然,从对经济现象的描述来看,它们之间也是一种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至于楼主的诠释,我认为其补充了我们通常所忽略掉的一部分劳动贡献,但还不足以将非劳动要素的作用完全归结于劳动。

至于计划,我认为人类社会满足自身的社会需求,只能在宏观上对生产做一预估和规划并限制不合理的生产和需求,精确的计划是很难做到的。

我认为,从价值的形成来看,在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理解为由各种要素“打造”的;但从价值的源泉来看,则应归因于劳动的创造。因为,在各种要素中,只有劳动或者说人是活的。而且对于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而言,只有劳动和创造才是根本。

虽然以前对这些问题也有个大致判断,但没有做过系统梳理。在xiaxt兄提出这些问题后,不好随意回答,所以我花了些时间考虑了一下,形成了以上的这些初步判断。现发出来与xiaxt兄及大家进行探讨和交流,欢迎xiaxt兄及大家进行进一步探讨和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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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xiaxt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2-3 19:10:25
保强兄:

你的这段话写的准确——“在非完全竞争的生产条件下,适用于要素价值论;而在完全竞争的生产条件下,则适用于劳动价值论。因为,在非完全竞争的生产条件下,由于有的生产者不具备别的生产者所具有的生产条件,在价值形成中便必然会体现出这些要素的作用,所以适用于要素价值论。而在完全竞争的生产条件下,由于生产者之间的不同生产条件已被完全竞争所抹平,唯一剩下的就是劳动量付出多少的不同,所以自然便适用于劳动价值论。”

“非完全竞争”与“完全竞争”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这二者所依赖的“生产条件”是不一样的,这反映在二者各自内涵具有较大的区别。问题重点就在于二者的内涵是不一样的。

我个人以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注:排除外部性因素特别是ZF行政干预因素),“生产条件”是充分的、完全的、透明的、有序的和相对公正的。所以,市场经济各个主体之间的竞争,则处于“非完全竞争”的状态。反之,在雏形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注:外部性因素特别是ZF行政干预因素均掺杂其间),“生产条件”是不充分的、不完全的、模糊的、无序的和相对不公正的。所以,为保证各个主体之间的竞争是良性竞争,为了排除各种因素对价值形成的外部干扰,社会需求将“价值创造”交由劳动量(价值尺度)进行计量,故而,竞争则处于“完全竞争”的状态。

我个人认为,“非完全竞争”,是指各种生产要素作为社会化生产的基本要素,共同参与使用价值制造过程,同时共同参与使用价值制造过程中的价值创造和附加值形成,而劳动力仅是生产要素之一,与其他生产要素共同参与社会化生产的全过程。所以。“非完全竞争”指的就是,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之间的平等竞争,而非指的是,劳动者之间的纯粹劳动量的竞争(注:劳动量作为价值创造的唯一要素)。此时的劳动力已不再作为价值创造和附加值形成的“唯一源泉”了,而是取得与其他生产要素相互平等的经济地位,起着各自不同的价值创造和附加值形成的职能及其作用,为此,劳动力性质已不再具有商品性质,而是具有资本及其自我增值的性质了。

各种生产要素的“天然禀赋”是不同的,就是说,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要素,它们生产成本是不同的,甚至一些生产要素作为核心要素,具有矿产资源自然垄断、商业机密和专利保护等品质,故而,尽管它们在共同参与社会化生产过程中所处的经济地位是相对平等的,但是它们各自在整个社会化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所承担的职能,所具有的性质及其所做出的贡献,却是不对等的。这种“相对的不对等”似乎是“天然形成的”,并非生产要素的所有人仅凭个人努力,或通过企业并购重组方式,就可以轻易扭转的。因此,“相对不对等”也就表现为“非完全竞争”。

反观“完全竞争”,恰恰表现为另一个方面,即除劳动者自身劳动力之外,其他生产要素不再作为社会化生产过程中是价值创造要素与劳动力相结合,并共同参与使用价值的制造和价值的创造及附加值的形成。

“完全竞争”意味着,劳动者的活劳动被视为能够“创造”价值和“形成”附加值的唯一要素,而其他生产要素在社会化生产的全过程中,统统成为可有可无的“物”的、无生命的、死气沉沉的东西。即便它们有所作用,只不过是仅仅起到将劳动者的活劳动予以“物化”和“沉淀”或“凝结”的作用,除此之外,也就是提高劳动力生产力和增加使用价值量(产品总量)的作用了。或则说,凡参与价值的创造和附加值的形成的,都与劳动量有关联,而与它们无关联!

在此情况下,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竞争就是一种“完全竞争”的状态(单向竞争),指的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即通过比较各自劳动力耗费(劳动量),形成竞争关系。换句话说,就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竞争,实质上即是不同的劳动力使用状况之间的竞争,是个别价值之间为争夺社会价值决定权而展开的竞争(注:古人云:“以不变应万变”。马克思认为,不论劳动生产力如何变化,商品生产者之间自始至终以劳动量折算价值量。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理想状态”下,形成“单一劳动量”之间“完全竞争”状态)。劳动不仅取得绝对支配地位,起着价值创造和附加值形成的职能及其作用,而且劳动还是价值源泉,劳动量成为计量商品价值和商品附加值的尺度。

但是,这一观点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那就是:此时的劳动力,其性质是否还具有商品性质?如果认为,劳动力此时仍具有商品性质,那么,这一性质判断,就与上述内容相悖;如果,此时劳动力不再具有商品性质,而是具有资本及其自我增值性质的能力,那么,此时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之间均具有“同一”性质。因此,除劳动力之外,将其他生产要素排除在价值的创造和附加值的形成之外,就是相悖的。

一句话,若要实现“完全竞争”,就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贯彻落实以劳动量为价值量的唯一尺度,才能实现这一“完全竞争”;反之,若要实现“不完全竞争”,就须坚持生产要素价值论,贯彻落实以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社会化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能和贡献,作为价值的创造和附加值的形成的评判尺度,才能称之为这是“不完全竞争”的状态。

显然,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比较赞同生产要素价值论,而不赞同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

以上属于个人意见,恳请评批指导。

附注:

这里的“完全竞争”概念与“不完全竞争”概念及其诠释,并不适用于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宏观经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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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刘保强 发表于 2013-2-4 11:24:57
xiaxt 发表于 2013-2-3 19:10
保强兄:

你的这段话写的准确——“在非完全竞争的生产条件下,适用于要素价值论;而在完全竞争的生产条 ...
xiaxt兄:

在这里咱们需要先就“完全竞争”与“非完全竞争”的含义做一探讨。我认为:

首先,竞争应该是针对同等主体而言的。也就是说,在生产中形成的竞争关系应该是指生产主体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不应指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因为,要素本身并不能做为主体,其只是生产主体生产者所拥有的生产条件,是在生产者的支配下参与生产的。

其次,竞争是否完全要看生产主体或者说生产者所拥有的生产条件或者说生产要素是否充分。也就是说,要看主体之间的竞争是否充分,或者说,要看生产者是否拥有相同的生产条件以使其可以在生产中进行充分的竞争。

我感觉这两点是咱们的分歧所在,所以提出来与xiat兄及大家探讨。

另外,我认为生产要素价值论是市场的通常状态,而劳动价值论则是我们或者说社会所要追求和实现的理想状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避免贫富分化和产生经济与社会的危机。当然,这一追求,需要在市场条件下进行,而不是否定市场来搞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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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xiaxt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2-4 13:16:53
保强兄:

“竞争与合作”,无非是反映的是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二种不同性质。为此,我们完全可以先将“竞争与合作”暂时撇开不谈,着重分析:市场主体与生产条件及其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

我个人认为,生产条件是建立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基础上,由一定的物质技术水平和市场主体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没有一定的物质技术水平,也就没有生产条件可言。生产要素是市场主体参与社会生产的现实形式。

马克思认为,生产条件不仅是纯粹的物的条件即一定的物质技术水平,还包括人的因素及人们的关系。

生产条件分为二个方面,其一是生产资料,它作为“物”的因素;其二是劳动力,它作为“人”的因素。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二者互为条件,缺一不可。就资本构成而言,前者为不变资本,后者为可变资本。

劳动生产力简称生产力,即在一定的物质技术水平基础上,提供物质及文化产品以满足社会需求的生产能力。

生产力含劳动条件(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劳动工具),也含劳动力及性质。这二者构成劳动内容及形式。

劳动要素一方面表现为资本、资源、科技、管理和信息等“物”的要素;另一方面表现为劳动力的人的因素。

由于劳动力与活的人相联系,所以劳动力作为要素,总是表现为人的“活劳动”。而资本、资源、科技、管理和信息等“物”的要素,并不与活的人相联系,因此它们参与社会生产的形式,并不表现为人的“直接性劳动”。

不能因为资本、资源、科技、管理和信息等要素,仅仅表现为“物”的要素形式,而无法表现为“活劳动”的要素形式,就此否认它们在价值创造中所应具有的性质、所起的作用,所承担的职能、所做出的贡献。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凡劳动就是指“活劳动”,除了“劳动力”作为“人”的要素之外,其他要素皆为“物”的要素,它们与劳动力共同参与社会生产,但它们仅是参与社会生产中的使用价值的创造,并不参与社会生产中的价值的创造。因为它们不是劳动力,唯有人的劳动力不仅参与社会生产中的使用价值的创造,而且还参与社会生产中的价值的创造。作为“物”的要素,它们做不到这一点。因为,任何“物”的要素都不“劳动”。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观点,价值只源于劳动。所以,任何“物”的要素,它们尽管参与社会生产,但它们仅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无法创造商品的价值。

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的观点,商品价值有二个含义,其一是指抽象劳动的耗费,以时间作为计量单位,形成价值量,这是价值的决定;其二是指,抽象劳动作为无差别的人类一般劳动,寓于每一单个的个体劳动之中,抽象劳动的耗费表现为无数的个体劳动的耗费在时间上的平均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社会价值。所以,商品价值是商品生产关系及其交换关系的产物。

这样一来,唯有“活劳动”才能符合上述“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的观点,而“物”的要素由此失去该资格了。

我以为,劳动形式仅区分为直接劳动和间接劳动,都属于劳动范畴,这其间没有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的区别。

例如(1):从事环境保护的劳动,虽然并不直接参与社会生产,但是该劳动的成果,确是重现了山青水绿天蓝,也属于劳动,即创造价值的劳动。

例如(2):从事科技创新和专利发明的劳动,虽然也不直接参与社会生产,但是该劳动的成果,确是提升产品质量或数量的关键因素,这也属于劳动,即创造价值的劳动。

劳动者以自身劳动力作为“活劳动”的生理学根据,直接参与社会生产。同理,其他劳动者也以自身拥有的“资本、资源、科技、管理和信息”作为“新的活劳动”的经济学根据,或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社会生产。

马克思认为:“不管(劳动)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  为什么会产生这一情况?因为,马克思以将劳动生产力中各种“物”的生产要素统统抽象掉了,唯一剩余是人的劳动力。实际上,马克思的“生产条件”已不是经济学意义的生产条件,而是单一“活劳动”(劳动力要素)的生产条件。

马克思这一做法是这样的:首先,“生产力属于劳动的具体有用形式,它自然不再同抽去了具体有用形式的劳动有关。因此,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

其次,“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

最后,“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

显然,马克思把劳动生产力中的“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等6项生产要素,统统抽掉了,仅保留了“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这一项。

最终形成了马克思的价值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注:在这里,“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与“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是相同的。)——“例如,同一劳动量在丰收年表现为8蒲式耳小麦,在歉收年只表现为4蒲式耳。”——劳动生产力变化及产量增减,与同一劳动量(价值量)无关联。

我认为,各种生产要素参与社会生产过程(注:包括人的劳动力要素),并不取决于哪一种生产要素采取“物”的形式,哪一种生产要素采取“人”的形式。人与物在形式上的区别,这些是“表象”,而非是“实质”。即便,某种生产要素采取了“物”的形式,那也要看这一“物”的形式背后,是否体现出劳动的自主意志和劳动的社会权利。

钱钟书讲过一句名言:“如果你觉得这个鸡蛋好吃就行了,何必要打听是那只鸡下的呢?

“前方将士打仗,后勤保障跟上。” 现代战争胜负,往往取决于后勤保障(物化劳动)非打仗本身(活劳动)。

同理,在现代化市场经济条件下,马克思的“活劳动”的内涵应予扩展。人们将构成劳动生产力的各种劳动要素,按照它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具有的性质、所起的作用、所承担的职能及所做出的贡献,给予细分后,并通过人们劳动将它们生产出来。就是期望让这些生产要素在社会化生产中,真正发挥出它们应有的性质、作用、职能及贡献。它们作为“物”的生产要素,一方面表现为人的活劳动的成果;另一方面表现为人的劳动意志和劳动权利。一句话,在“物”的生产要素背后,一定体现着人的劳动意义!传统马克思主义者通常认为,作为“物”的劳动要素,仅是“物化劳动”,不是“活劳动”。其实,在不同劳动要素之间,那有什么“物化劳动”(死劳动)与“活劳动”的区别呀!例如:袁隆平的杂交水稻良种,是“物化劳动”还是“活劳动”?屠呦呦的青蒿素,是“物化劳动”还是“活劳动”?

要素价值论的核心思想:现代商品的生产条件是市场经济的全球化;现代商品的生产方式是社会化生产。商品价值的形成过程都表现为一个价值制造链的连续。从制造产品的初始阶段至最终完成,其间需经过全世界无数人的劳动之手,需要十几道或几十道甚至数百道工序及数千道工序才能装配制成,其中每道工序都须严格依照技术规范进行生产,产品效用及其质量标准须符合消费者的市场需求,每道工序对于下一道工序而言,都是生产要素,都包含着上一道工序的人的劳动;每道工序对于下一道工序而言,都形成一定量的附加值。

“活劳动”仅是针对某一时点所形成的“附加值”而言,才有具有现实的经济学意义,而整个商品的价值链是由无数个时点连贯起来的,而这无数的时点又是在物理空间上是隔绝的,在物理时间上是间断的,所以,试图将无数个时点上所发生的“活劳动”,随机地、动态地“加总”和“加权”进行计算,实现“社会平均化”,是无法做到的。但是,市场价格(生产价格)则是以要素形式表现出来的,它是可以生产成本实现“加总”和“加权”计算的。

如果我们把每年的社会总产品及其社会总价值作为一个人(注:例如:鲁滨逊)的每年劳动成果,那么社会总价值GDP就表现为一个连续的附加值积累的价值量。

我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剖析的“商品”,仍然是经济哲学的抽象意义上的“商品”,而非现实的、活生生的商品。马克思说,分析“商品”的使用价值,解析商品生产的的具体工序,那属于“商品学”研究范畴。在今天看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缺乏一定的、现实的、经济学实证基础,缺乏一些有关商品制造及其销售的必要认知。诸如“解剖麻雀”和“亲口尝一尝梨子的滋味”等方法,这本应是经济学实证的基本方法。详见:《铅笔的故事》,里德著。

“资本、资源、科技、管理和信息”等,表现为劳动要素的“物”形式,客观评判这些要素及其所有者与劳动力及其所有者一样,在社会生产中是否都能体现为价值劳动(活劳动)?我看,其中道理亦是如此。(完)


个人观点,请保强兄指正,

附件:
《铅笔的故事》里德著.pdf (173.55 KB) “灰衣主教”苏斯洛夫.pdf (271.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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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警告 67
shanshan闪闪 发表于 2013-2-5 14:03:59
提示: 受到警告  赫赫铭儿0 灌水 2013-2-5 16:26
非常精彩

68
刘保强 发表于 2013-2-5 23:31:26
xiaxt 发表于 2013-2-4 13:16
保强兄:

“竞争与合作”,无非是反映的是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二种不同性质。为此,我们完全可以先 ...
xiaxt兄:

能够大概理解你的意思。其实,咱们在这里并没有太大的分歧,因为对于要素而言,无论是强调其贡献,还是要求其实现分配,都是因为其背后还站立着一个人,即要素的所有者。这样的话,为什么不直接从要素所有者的劳动贡献角度来考虑分配呢?

我认为:各种要素都参与价值分配的现实合理性正是源于其是其所有者劳动的产物或者说是物化劳动,其所有者对其拥有使用、支配和收益的权利。但社会的长远发展或者说从理想角度来看,这些权利又不应是无限和无限期的。如遗产税、所得税等各种相关税收和对专利权的保护期以及反垄断等,都是对这一要求的体现。这一方面是出于避免出现贫富分化与经济和社会的危机等方面的需要;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们所谈论的这个“价值”是在交换意义上的价值,而商品交换的本质是不同生产者在交换劳动或者说劳动时间,要素在商品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只是因为交换中的另一方或者其他的生产者不具有该要素而愿意或不得不为该商品多付出一些自己的劳动时间。如对专利的保护到期后,其相应产品的价格就会因为其他生产者的进入而逐步下降。所以,我觉得追求按劳动贡献分配才是根本。这样,既可以为要素所有者正名,也可以揭示商品价值的真正源泉在于劳动对社会的贡献或者说劳动创造。

如果只是吃一次鸡蛋,确实是不需要考虑是哪只鸡下的。但要是想源源不断地吃到鸡蛋,就需要去找到下蛋的鸡,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后勤保障也需要人来做。

至于马的价值观点,我认为其形式虽然是错误的,但其中包含着合理的思想。

以上是我在此问题上的一些观点,借此机会发出来与xiaxt兄及大家交流和探讨,欢迎xiaxt兄及感兴趣的网友进一步交流探讨和批评指正!

69
jackloo 发表于 2013-2-6 00:10:00
我觉得这是一篇混淆了资本的人格化——抽象的资本家——的资本收益与具体的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收入的文章,和劳动价值理论的基本观点相悖。

目前学术主流试图调和融合按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我觉得是徒劳的,根本原因是分配原则没有找到,按劳分配是一个想象中的分配关系,只存在于一个特定的非常极端、但又不那么极端的、很可能是不存在的生产力条件下的分配关系。在我看来,现阶段正确的学术观点应该是暂时将按劳分配束之高阁、高高挂起、晾在一边不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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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理论的新阵地
http://blog.people.com.cn/blog/u/newbase

70
xiaxt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2-6 12:47:40
我不知道是马克思本人的疏忽,还是马克思主义者们的有意为之,总之,“劳动者与劳动力”决不是同一性质的概念。

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教科书上,涉及到“生产力”的概念时,总是将人与人的劳动力相互混淆。总是说,社会生产力是由二个方面的生产要素构成的,其一是指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其二是指生产者即劳动者。其中生产资料包括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工具等等。在社会生产力中,人的因素即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具能动性作用的因素。

我认为,人的因素,即劳动者本身不是生产力中的生产要素!劳动力却是生产要素。人的(活)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它表现为生产力。但人的(活)劳动作为直接劳动,它不是全部生产力。全部生产力是社会化生产力;社会化生产力既包括各种“物”的要素,同时也包括“劳动力”,即各种“人”的因素。“人的因素与物的要素之间有机结合”,才能构成现实的社会化生产力。现实的社会化生产力既满足了人们物质文化的需求,同时也是财富价值的源头。

假如,我们并不急于或匆忙下结论的话,我们可以细细地揣度一下,我们就发现,将“人”列为生产要素之一,是多么荒唐的观点。

劳动力分为“直接劳动”和“间接劳动”,即直接使用自身劳动力和通过“物”的要素形式,间接使用自身劳动力。

“人”是社会生产力的主体,但不是社会生产力中的生产要素。人高于社会生产力,人驾驭社会生产力,人创造社会生产力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依赖于社会生产力。人在社会生产力这一经济基础上从事生产和享受生活,并结成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及其交换关系,以及构建与之相对应的国家政治司法和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但是,人参与社会化物质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过程,皆是借助于人的劳动,而非借助于人本身。或则说,人借助于人的劳动力,借助于劳动力的各种要素形式,参与社会生产。

人的劳动力之所以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其原因在于它可表现为:人可以借助于产业资本(注:“物”的要素形式,以下各种“物”的要素形式,皆同于此)以及经营管理资本的能力,因为产业资本以及经营管理资本的能力,可以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同理,人还可以借助于科技产品以及科技创新的能力,因为科技产品以及科技创新的能力,也可以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同样,人还可以借助于货币资本及货币资本投资风险的管控能力,因为货币资本以及货币资本的管控能力,可以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社会生产;人还可以借助于信息产品以及信息技术的开发能力,因为信息产品以及信息技术的开发能力,同样可以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社会生产;人还可以借助于土地及矿产资源以及土地及自然矿产资源可持续的能力,因为它们也同样可以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社会生产,...等。

人是生产要素所有人(占有者),是该生产要素的意志本体和权利主体。但是,人本身决不是生产要素。这就如同,人是劳动力的意志本体和权利主体,但人本身却不是劳动力,人本身不属于生产要素,其中道理是一样的。

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并不准确。应该说,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之一,资本家是这一生产要素(资本)的人格化;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工薪劳动者是这一生产要素(劳动力)的人格化;智力作为生产要素之一,从事生产精神文化产品的作家、戏剧家、音乐家和影视演员等,则是这一生产要素(智力)的人格化....等等。或则说,“资本家的资本”即是人格化的生产要素,“工薪劳动者的劳动力”即是人格化的生产要素;“作家、戏剧家、音乐家和影视演员等的智力”同样是人格化的生产要素,然而他们的本体(生命及其生理活动)却不是生产要素。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职能时,常常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马克思承认资本家的经营管理能力属于生产力,是生产要素,创造价值,应视为使用劳动力,计入劳动力范畴;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资本是物,“物”是“不劳动”的。资本家不像工薪劳动者那样成为生产力核心部分,参与生产过程并创造价值。马克思说,资本家作为资本化的人时,他并不使用劳动力,而是“坐享其成”。因此,资本与劳动(力)的关系被割裂了,资本也就不再是资本。马克思说道,雇佣劳动阶级整体处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在资本监督下从事劳动(注:使用自身劳动力),而资本家什么事情也不做,却获取工人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这公平吗?显然,在这里,马克思将人与人的劳动力相互混淆了!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实质就是生产关系束缚生产力,即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制约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社会生产力中包括人本身。所以,私有制本质上就是一个不断限制和束缚人自身全面发展的“东西”。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具有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特点,这一观点没大错。

但就其实质而言,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指它从“理性经济人”维护既得利益角度去考量,通过私人垄断经营,制约了人的劳动力的全面自由发展;其二是指它仍从“理性经济人”的追求最大化利润角度去考量,通过私人间财富价值积累和市场竞争,推动了人的劳动力的全面自由发展。所以,仅强调其中一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的做法,不妥。

在将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市场经济全球化,各类生产性资源都可成为要素形式,参与社会生产。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要素的来源呈现出多样化和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随着劳动生产力(率)的不断提升,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将不断地促进社会需求的日益增长,带动了产品的品质(效用)日益提高和产品的数量日益增加。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及文化需求,人们不断地发掘自身劳动所蕴藏的巨大潜力,并将这些潜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要素。无论这些要素是以怎样的“形式”表现,它们都是参与财富生产和价值创造的生产要素,都体现着人的自主意志和劳动权利。实质上这些要素都体现为,人们在“物”的要素形式下的“活劳动”!

例如,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就已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中国近期发生的大面积雾霾现象,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是巨大的。)

再例如:袁隆平水稻杂交良种,表面看它就是种子,种子不能“劳动”!但正常生产条件下,稻农播种了它,就有很高产量和收益。谁能说,袁先生不是与稻农共同参与社会生产过程的;谁又能说,在稻农的活劳动中,不蕴含袁先生那份科研成果,不体现袁先生那份活劳动呢?

再再例如:即便劳动力本身也蕴含物化劳动。也就是说,即便使用“单纯”劳动力,也体现着“物化劳动”的作用。人的劳动力也是物化的劳动力。工人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都是物化劳动力。【注】马克思认为,“简单劳动力”是未经任何技能培训及其专长的劳动力。但在现实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是谁又见过简单劳动力及简单劳动?

如果,我们能够稍稍解放一下自己的思想,哪怕暂时性地跳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框架,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其实这一做法并非“大逆不道”。那么,我们看问题也许就多了一个角度,也许就会更加全面地观察到社会经济现象中的一些奥妙。为此,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注】
马克思:“工人的实际收入,就会因其技能、体力、精力、耐力等等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  详见:《马恩全集》第23卷第608页。

马克思:“要改变一般的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而这就得花费或多或少的商品等价物。劳动力的教育费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因此,这种教育费——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详见:《马恩全集》第23卷第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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