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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关于聘请兼职教授的规定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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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生 发表于 2007-8-6 18:27: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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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请兼职教授的规定
校发【1997】175号


发布单位:北京大学人事部 发布时间:2005-06-02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学科研,规范兼职教授的聘请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象与条件
兼职教授,是指我校聘请的担任有关学科教学、科研任务的校外中国学者和专家(包括管理专家)。被聘请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深厚的专业功底,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或职业领域中取得优异成就或突出业绩,对北大相关学科的发展作出或可以作出重要贡献,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一般应具有教授职务。

二、申报程序
(一)聘请兼职教授,须有两位北大正高级职务人员作为推荐人,提供书面推荐材料,经单位党政会议初议认可后,由院长(系主任、所长、中心主任)签字,提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方为单位通过。
(二)各单位学术委员会通过的人选,由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填具申报表送交人事处。

三、审批程序
(一)拟聘请的兼职教授,已有教授(或相当教授)任职资格的,在填具申报表的同时,应提供相关的业绩材料和代表作,送人事处初审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无教授(或相当教授)任职资格的,送人事处初审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方为通过。通过者由主管校长签署生效。
(二)经学校批准聘任的兼职教授,由申报单位安排受聘仪式,向受聘人颁发由北京大学校长签名的聘书。兼职教授聘期为一年至三年,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不再续聘的,由院(系、所、中心)负责人或单位学术委员会提出,以校长名义致函受聘人,对其在聘期间的贡献表示感谢。聘请的兼职教授,每年定期在《北京大学行政公报》上公布。
(三)审批兼职教授的权力在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许诺,造成既成事实,或以院(系、所、中心)名义授予该职务称号。不合此规定者,学校不予承认。

四、管理
(一)兼职教授的管理工作由聘请单位负责。
(二)聘请单位要主动与兼职教授沟通交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聘请单位要对被聘人员的年度工作做书面总结,并报人事处备案 。
(三)兼职教授因各种原因不能为人师表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报人事处,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予以解聘。

五、本规定经1997年12月5日第39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行。以往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大学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

通知
《北京大学关于聘请兼职教授的规定(修订)》经1997年12月5日39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这次修订,对聘请兼职教授的对象与条件、申报手续、审批程序、管理工作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与以往的规定相比,它有以下几个方面更为明确:
(1)聘请兼职教授须有两名本校教授或相当教授职务人员的书面推荐;
(2)须有院系学术委员会投票表决;
(3)院系等实体单位有申报聘请兼职教授的权力;
(4)聘请兼职教授须有期限,届满不再续聘须通知本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8-6 18:28:0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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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兼职教授 北京大学 北京大 北京大学校长 管理工作 教授 北京大学 兼职 聘请

沙发
徐生 发表于 2007-8-6 18:30:00

北京大学党委书记闵维方受聘为华科大兼职教授

2005-1-12

  1月10日,校长樊明武院士、校党委副书记刘献君教授在一号楼迎来了北京大学党委书记闵维方教授。
  在外宾接待室,樊明武代表学校,对闵维方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向其颁发聘书,聘请其为我校兼职教授。随后,双方进行了亲切会谈。
  教育科学研究院、公共管理学院负责人及部分教师代表参加了座谈。

藤椅
徐生 发表于 2007-8-6 18:31:00

北大聘4省部级官员当兼职教授 冀能整合多方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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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5月27日 09:17

  中新网5月27日电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在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成立两周年之际,徐光春、王晨、南振中、龙新民等被北京大学聘任为兼职教授。

  徐光春是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中共十六届中央委员;王晨是人民日报社社长,中共十六届中央委员,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副主席,全国新闻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南振中是新华社总编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副主席;龙新民是北京市委副书记,北京市委党校校长,北京对外文化交流协会会长,北京企业文化协会会长。

  北大校方认为,聘任四位担任北京大学兼职教授,对于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扩大社会联系、加强新闻实践、整合国内外多方资源带来了更大的机遇,具有重要意义。(周春林)


编辑:李淑国

板凳
徐生 发表于 2007-8-6 18:49:00

报纸
徐生 发表于 2007-8-6 1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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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表日期:2007-08-06 点击率:951


北京大学通知

光华管理学院:

根据你院的报告,由于邹恒甫博士自2004年以来未在北京大学承担教学工作,且考虑到他是其他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同意不再聘任邹恒甫博士为北京大学教师。

北京大学人事部

2007年8月6日

关于我们|联系方式
光华管理学院地址:北京大学光华楼 邮编(100871)
意见建议:public@gsm.pku.edu.cn
144236.jpg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8-6 19:05:54编辑过]

地板
徐生 发表于 2007-8-6 19:07:00

北大光华官方最新消息:关于解除邹恒甫教授职务的声明关于解除邹恒甫教授职务的声明


1、鉴于邹恒甫教授严重违背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2007年4月4日,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从2007年5月1日起,停发邹恒甫教授在学院享受的一切待遇,保留其学校工资。2007年6月13日,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解除邹恒甫教授在光华管理学院的教授职务。

2、邹恒甫教授于2007年7月31日在其博客中写的公开信中所称他与几位副院长和党委书记的联系纯属捏造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国际合作与公共关系部

2007年8月2日
http://www.gsm.pku.edu.cn/store/detail/article.asp?articleId=4103&Columnid=1&view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8-6 19:16:2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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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生 发表于 2007-8-6 19:09:00

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经济学论坛 → ≡ 学术科研 ≡ → 『 学术道德监督 』 → 关于邹恒甫对张维迎事件的呼吁-----实在看不下去了


关于邹恒甫对张维迎事件的呼吁-----实在看不下去了


此事已闹得沸沸扬扬,各人褒贬不一,支持者们甚至许多出言极为下流,事关学界道德问题,在此作此呼吁

1、作为此事的看官,在这个问题上立即停止对两人学术水平的争议,邹即对张再不满,觉得张水平有问题,这是邹的个人观点问题。你可以支持也可以反对,没有什么客观标准。但现在不是哪个水平高低,不是谁代表了谁的利益问题,是存不存在以权力打击异己的问题!

2、成立双方都可以信任的,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展开调查。邹都把事说得这么明白了,这个是可以查证的嘛。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的决定是张个人做出的还是集体做出的连这个也查不出来吗?如果是张个人做出的决定,张必须承担负责任,必须下台。这个是程序问题,如果确实是作出了这样的决定,那么邹不满可以申诉。否则邹必须为此承担诽谤责任!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国际合作与公共关系部发出过声明,这个算什么嘛?张是院长,国际合作与公共关系部是下属机构,真是蠢,你一个与此事相关的机构发出的声明,就是没有公信力嘛!你去问问谁信?

无论水平中何,邹和张作为中国知名的经济学者,也算是公众人物,出了这么大的事北大没有一个领导出来说句话,任凭一些双方支持者充满争议的事实传言到流窜,这算是怎么回事,有损北大的名声!

真相大白一天,不要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要冤枉一个好人。“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这句话代表什么?是没有底气,还是不愿意与无聊的言论争论?这是极不负责的做法。要知道你们是中国经济学界的大佬,是许多青年学子景仰的人物。

错了要承担责任,两个都是如此!

8
徐生 发表于 2007-8-6 19:45:00

应该给邹恒甫一个讨说法的地方

北大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张维迎辞退教授邹恒甫事件,目前仍在继续延烧:继给教育部长发出公开信之后,邹恒甫又在自己的博客上发文《我必须说话以捍卫中国普通大学教师的尊严、权利和自由》,仰天长啸,壮怀激烈。与之成鲜明对照的是,已经成功地将邹恒甫辞退的张维迎,则完全是一副神闲气定、好整以暇的样子:“这件事情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是非曲直很明了。”

至于邹恒甫为什么被辞退,目前看已经成了一个“罗生门”。张维迎说他过去几年很少到校上课,未承担教职员工责任,违反了光华管理学院相关制度,而邹恒甫则辩称自己完成了光华在聘任他时交给他的任务,他是在家里给学生上课的,并且“在开除我教授职务之前,维迎并没有通知我违反了光华管理学院的规定,不许我在其他学校免费办教育事业。”

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无论是指控还是自辩,其实都是有可议之处的。以兼职而论,我们都知道无论北大还是清华,一直都是鼓励国外教授回来兼职的,难道自己可以接受外校教授来本校兼职,反而不许自己的教授到外校兼职吗?况且,包括张维迎本人在内的北大经济学家,多在公司里兼有独立董事的职务,难道做兼职教授不行,做独立董事反到可以吗?反过来说,邹恒甫的自辩也是有瑕疵的:你为什么不在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呢?在家里上课,有人能为你证明吗?

其实在我看来,这一事件的关键,还不在于这些具体细节问题,而在于我们发现:在大学,行政权力仍然是“一股独大”,处于说一不二的霸权者地位。哪怕你是一个名教授,一旦被行政权力所不满和排斥,立刻就会陷入求告无门的境地,无法找到一个合法的权利救济平台来申诉。邹恒甫上书教育部长,仍然是在向行政权力求援,至于在博客上发文以及接受采访,效果也仅仅是获得舆论的同情,都谈不上是常规的权利救济渠道。

邹恒甫将自己的遭遇归结为“官僚治学”,这可能尖刻了一点,但就中国大学的现状来看,缺乏一个足以制衡行政权力的学术权力,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在欧美等高等教育发达的地区,学术权力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比如在德国,大评议会是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利,可以接受并审理教授的申诉。按德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本校教授要在这一机构中拥有绝对多数的席位和表决权,校一级如此,学院、系一级中也是一样。

我们不难想见,如果北大有一个类似“大评议会”这样的机构,则张维迎能不能在事先不通知邹恒甫的情况下就径直将其辞退,就是一个问题。即便他能够这样做,邹恒甫也可以在校内通过向“大评议会”申诉的方式,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犹记得2003年,时任北大校长助理的张维迎教授,拟订了一份《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这份方案甫一公布,立刻引起了轩然大波,因为和国企改革的思路一样,这份方案也是将权力最大限度地集中于学校行政管理层,而将教师置于随时可能下岗的境地。4年过去,张维迎已经是一院之长了,从“方案”设计到辞退邹恒甫,倒是可以看出他一以贯之的治校理念,只是这种理念和现代大学的精神似乎不太沾边,和民主管理的精神也不太沾边。

□ 常梦飞(春城晚报)

9
徐生 发表于 2007-8-6 19:55:00

“邹恒甫被辞”与大学领导的责任

科学时报 2007-6-25 作者:尤小立


经济学家邹恒甫教授最近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辞退。此事发生后,仿佛只见邹教授的“不平而鸣”,当事的另一方——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的张维迎院长只作了一个简单的间接回应,而国内的经济学界差不多集体失语。

邹恒甫教授的恃才傲物是学界闻名的。笔者曾聆听过邹教授的讲演,他的直言无忌,让随后演讲的著名经济学家、也是邹教授的恩师董辅礽先生也只好说自己“不是经济学家”。现在的学界“和风劲吹”,初听邹教授率真的表达方式,一时不习惯是正常的。但如果因此而不容忍,甚至借机将他解聘,当事的单位领导就需要认真思量了。

北京大学一向有宽容的传统。蔡元培时代不仅提出“兼容并包,思想自由”,于实际中也是这样执行的。章太炎的大弟子黄侃就喜欢骂人,上课骂人几乎是家常便饭。黄氏又是株守旧学、反对白话文的文化保守派,作为新派人物的蔡元培校长完全可以以“骂人”或者上课“不规范”的理由辞退黄侃,但蔡元培没有这么做,他在引进陈独秀、胡适等新派教授的同时,仍保留着黄侃、刘师培等文化保守派在北大的教席。

其实,“兼容并包”的道理谁都清楚,可现在要么是“知易行难”,要么是“无知无畏”。这中间既有体制问题,也和“人的因素”相关。从体制上看,大学以及学术领导者权力过大,缺乏监督极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学界的流行语“权大学问大”即是这种情况的反映。笔者几年前曾提出“公开化”的建议,就是希望从最简单易行的地方做起,弥补学术机制以及大学管理体制上的漏洞。但令人不解的是,各级政府政策已经部分公开化的今天,大学和学术机构“公开化”的步伐却没有明显加快的迹象,相反大大地滞后。

至于“人的因素”,有两个主体:一是领导者一方,二是指学者。从领导一方来说,他应该努力克服人性的弱点。谁不喜欢听好话呢?但作为一级领导,仅只喜欢表扬,并不符合他的职业要求。这一点对大学和学术领导也许更为重要。学者中间不乏邹恒甫这样的个性突出的人,而他们的个性往往与其才华互为表里。从学术研究的发展史看,个性、棱角往往与学术水平的高下成正比。如果采用“刮骨疗法”,去学者之锋芒,其才华必然大打折扣。蔡元培当初不仅非常明白这个道理,而且为了保护思想自由,他也承受着新派人士对其“太过温和”的抱怨,硬是不改初衷。

在学者一方,表达自己的见解,并不为过。邹教授对中国经济学界、海归人士以及中国教育方式的批评意见,虽然言语直接、犀利,但仔细体味,既不乏拳拳之心,也不无真实之处。最值得注意的是,邹教授的言论都是在公开场合和大众传媒上发表出来的,这比那些表面上言听计从、私底下做小动作的人,不知要强多少倍。至于他对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张维迎教授学术水平的判断也仅是一家之言,如果张教授感觉其中有诽谤的成分,完全可以走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我们当然不反对对那些违反学术规范的学者进行严肃的处理,对不履行正常的教学任务的教授给予警告。因为大学中的宽容都是在正当合理的规则允许下进行的。但“邹恒甫被辞”一事中,张维迎院长并未公布邹教授履行教学义务的具体情况,这就难怪连当事人邹恒甫教授也还“有话要说”。

大学规则的正当合理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要充分尊崇宽容和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比如在“邹恒甫被辞”一事上,我们首先应该看邹教授的学术素养和贡献,然后再来看他履行义务的情况,并且要把他的履职情况与其他兼职或专职的教授相比较,以便一视同仁。而最为重要的是,在事情发生之后给当事人邹恒甫教授提供一个申诉的机会。当事人如果“有话要说”,当事的另一方——光华管理学院就有倾听、讨论,然后作出正式的公开的答复的义务。这样,不仅能证明单位所作出的决定的正当性,而且也让被解聘的另一方的权利得到保证。从这个意义上看,“邹恒甫被辞”一事中,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张维迎显然没有厘清个人恩怨与领导责任之间的界限,因而也没有尽到作为一院之长所应尽的必要的正式答复另一当事人的责任。




[ 2007年6月26日 ] [ 评论几句 ] [ 推荐给同事 ] [ 关闭窗口 ]

10
徐生 发表于 2007-8-6 19:58:00

庭 外 审 理 邹 恒 甫 事 件http://xieshou17.bokee.com/viewdiary.16136033.html


美国人判案不是律师说了算,也不是法官说了算,那么谁说了算呢?是由陪审团说了算。陪审团由五到十人不等组成,其成员从各个社区各个行业德高望重的人中根据回避原则抽调出来。庭审时,陪审团听取原告和被告双方律师陈述事实,讲法律规则,出示证据,询问证人等等。法官只是坐在台上维持秩序,洗耳恭听,不作决断;然后休庭,听取陪审团成员的意见,一般由陪审团成员投票决定被告有罪还是无罪。

6月12日,北大光华学院教授邹恒甫在网上公布致教育部部长周济一封公开信,陈述自己被光华学院院长张维迎辞退一事的来龙去脉。因为事件还没有闹到法院,周济部长也不是法官,只能在庭外主持公道,全国人民都可以做陪审团成员。我这回斗胆冒充一个“德高望重”的人听取当事双方的陈述并且作出个人的判决。

按照邹恒甫教授和张维迎院长的陈述,张维迎院长辞退邹恒甫教授的理由有:

一邹恒甫教授在学院上课的时间少。

二邹恒甫教授在其他院校兼职违背院里纪律。

三不以北大光华学院的名义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致使发表的论文没有达到规定数目。

四辞退邹恒甫教授是院务会集体决定。

邹恒甫教授喊冤的理由有:

一在北大光华的时间比谁都多。

二在其他院校不拿薪水报酬,属于帮忙性质。

三在世界银行的工作拿的薪水很少,有点像扶贫。

四张维迎对自己存在偏见,故意整人。

五不计个人得失工作任劳任怨,对国内多所院校有无偿贡献。

六被辞之前没有接到警告,也没有任何谈话。

在这里我暂且抛开“官僚治学”、“衙门习气”、“大学风气堕落”不谈,而是就事论事,以现有的制度规章和现有的氛围来评判整个事件。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的前院长厉以宁教授说过:管理分程序化管理和非程序化管理,程序化管理就是按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严格的管理,比较死板;非程序化管理则比较灵活,带有艺术性成分,需要大胆创造、摸索。我这个“陪审团成员”评判案件是根据常识、根据参照物、根据制度三个方面综合来做决定的。

根据学校制度,张维迎院长辞退邹恒甫教授理由充分,不留个人攻击的痕迹。但是,要辞退一个员工,不要说一个教授员工,至少应该进行一次开诚布公的谈话,并作好记录,以备后查。这一点显然没有做到。

从参照物来说,邹恒甫教授在校时间是最多、是较少还是最少,有待进一步调查。但是,存不存在有的教师和邹恒甫的在校时间一样少甚至更少而没有得到张维迎的处理呢?如果存在漏网之鱼,邹恒甫喊冤是有点冤。同样,就发表论文数目一事,张维迎院长对手下的员工是不是一碗水端平呢?邹恒甫到底有没有在在外面兼职?其他的教授存不存在兼职现象 ?这些都还是未知数。

在从常识上看,常识虽不具法律效力,却能在“陪审员”心目中得到感情加分或者减分。邹恒甫发表的论文不是不够数,而是不够署名为“北大光华”论文的数。邹恒甫教授在校上课的时间不是少,很多时间在家里辅导学生。张维迎院长有没有自问为什么会这样?这里牵涉到“非程序化管理”的问题,说明管理艺术运用得不好。员工有情绪,对学院没有归属感。员工有明显情绪而不疏导;有问题而不解决;有隔阂而不沟通,领导有不作为的嫌疑;幸亏没有造成恶果,否则就是渎职和玩忽职守。这样的弊病恐怕在各行各业都普遍存在。

有人说邹恒甫教授本事大,哪里没有容身之地?哪里不能干一番大事业?何必家丑外扬,让人不耻?我唯独不赞成一走了之,息事宁人的做法。要离开,也要清清白白地离开。要不然我这样的“陪审员”哪里有饭吃?再者,这牵涉到一个出资人的问题。要知道,大学的出资人是国家,大学里面的员工没有哪一个是天然的主人。大学领导是履行出资人的委托管理责任,并不能够为所欲为,枉自称大;就是集体决策也不例外。

综合以上陈述和分析,在没有深入调查,真相大白之前,还不能做出最后判决,只好休庭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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