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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因应”,沈木珠,《法商研究》2002年2期。该文与“国际反倾销中的中国策略”,沈木珠,《法学杂志》2002年1期,约4000字雷同。
7、“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与我国加强反倾销”,沈木珠, 《法学杂志》2003年1期。该文与“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与加强反倾销探析”,沈木珠,《现代经济探讨》2002年9期,只有大约12字不同,前文约5300字。
8、“试论我国著作权的硬扭曲与冷保护”,沈木珠,《法律科学》2002年5期。该文与“论我国著作权的硬扭曲与冷保护”,沈木珠,《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约15600字雷同,前文约15700字。
9、“国际贸易法新发展及其教学变革新思路”,沈木珠,《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3期。该文与“国际贸易法新发展及其教学变革新思路”,沈木珠,《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3年3期,83字不同,后文比前文多约260字,前文约9900字。
10、“世贸组织环境规则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与我国之法律对策”,沈木珠,《国际贸易问题》2004年3期。该文与“中国环境行政执法适应WTO 环境规则的思考”,沈木珠,《山东社会科学》2003年6期,约2000字雷同,前文约6000字。
11、“中国环境行政执法适应WTO 环境规则的思考”,《山东社会科学》2003年6期。该文与“WTO环境规则与我国环境制度的完善及创新思考”,《法律科学》2003年4期,约5000字雷同,前文约8500字。
12、“海上救助公约的重大发展及其影响”,沈木珠,《现代法学》2004年5期。该文抄自《海商法比较研究》“海上救助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约7000字雷同,前文约9000字。
13、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10篇论文,均存在程度不同的抄袭问题,分别是:
“论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沈木珠,《江海学刊》2001年3期
“WTO知识产权协议侵权规则原则”,沈木珠、孙岚,《现代法学》2001年3期
“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侵权规则”,沈木珠,《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9期
“我国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衡平思考”,乔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5期
“论中国知识产权侵权规则”,乔生、沈木珠《法学杂志》2001年5期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攀高与超标的思考”,沈木珠、乔生,《国际贸易问题》2002年1期
“我国知识产权第一案侵权责任辨析”,沈木珠,《国际经贸探索》2002年3期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思考”,乔生,《法商研究》2002年3期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攀高的成因与特点”,沈木珠,《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4期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适应”,沈木珠,《财经问题研究》2003年3期
乔生(真名张仲春)论文重复发表一览表
1、“TRIPS协定与我国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乔生,《国际贸易问题》2002年8期。该文与“TRIPS协议与南京知识产权保护因应与对策”,沈木珠、乔生《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7期,约7500字雷同,前文约7750字。
2、“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之因应对对策”,乔生,《河北法学》2002年11期。该文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比较》,沈木珠,《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卷,约5900字雷同,前文约8000字。
3、“加入WTO后跨国公司研发本土化思路与我国对策”,乔生、沈木珠,《学海》2003年1期。该文与“入世后跨国公司研发本土化思路与我国对策”,乔生、沈木珠,《国际贸易问题》2002年10期,约6400字雷同,前文约7000字。
4、“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乔生,《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年12期。该文与“国际竞争趋向与我国知识产权策略”,乔生,《知识产权》2003年5期,约3700字雷同,前文约6800字。
5、“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改革新思路”,乔生,《南京社会科学》2005年5期。该文与“再论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改革”,仲春、李杏、王俭,《国际贸易问题》2004年12期,约4200字雷同,前文约7000字。
6、“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乔生,《财贸研究》2005年1期。该文与“再论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改革”,仲春、李杏、王俭,《国际贸易问题》2004年12期,约4000字雷同,前文约5000字。
7、“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制定的几个问题”,乔生,《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1期。该文与《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的问题与对策》,《江淮论坛》2004年4期,约5800字雷同,前文约6000字。
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在其“学术成果规范”中明确规定:高校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研究中,“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还规定:“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但是,我们注意到沈木珠、张仲春却恰恰反其道而行之,不仅“重复发表”,而且还是典型的“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并且涉嫌抄袭。在教育部大力加强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之际,我们认为沈木珠张仲春夫妻现象,值得关注和警惕。
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要落到实处,关键是有关大学切实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规定和精神为指导,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坚决采取行之有效的惩处措施。正如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袁贵仁同志所强调指出的:“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是自律和他律的辨证统一,在大力提倡学者自觉遵守学术规范的同时,我们还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惩处一切学术失范现象和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既要完善学术激励机制,还要建立学术惩戒机制。”在这一方面,各高校尤其应当承担起其义不容辞的学术责任。我们期待着南京财经大学从加强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学术声誉的高度出发,重视沈木珠张仲春夫妻现象所反映的严重的学风问题与学术不端行为。
还有必要特别指出的一个现象是:上述沈木珠、张仲春重复发表的论文,有的内容大同小异,有的标题大同小异,甚至完全一样,但是居然都一帆风顺地发表了专业学术刊物上。我们注意到,重复发表沈张夫妻文章的刊物包括《法学评论》《行政与法》《法律适用》《财经研究》《江海学刊》《法商研究》《法学杂志》《法律科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国际贸易问题》《现代法学》《山东社会科学》《河北法学》《学海》《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南京社会科学》《财贸研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其中不少是全国核心期刊和CSSCI来源期刊。那么,这些刊物的责任编辑和主编先生是否也有失察之责呢?或者说,在沈木珠张仲春夫妻现象问题上,这些刊物是否也有一份共谋的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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