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P1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资本总额1/3时。
请教各位:未弥补的亏损 是指公司运营以来的亏损之和减去利润之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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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ntianweng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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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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