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缺失与契约缺失型村庄的农民合作机制研究
赵晓峰
内容摘要:当前中国中西部地区的许多农村,现代型精英流出村庄,体制内精英丧失群众基础,传统型精英缺乏生存空间,以致这些农村社区成为无精英领导的真空地带,而基督教的传播蔓延、灰恶势力趁虚而入使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呈现恶化的趋势。同时,分散小农在市场化进程中背离中国传统的经济伦理,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基础,现代契约型组织无以为靠,农民组织化缺乏生存土壤。要想在这样的精英与契约双失型村庄使农民合作成为可能必须要有国家力量的介入。
关键词:农村精英 契约缺失 农民合作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现在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阶段,农业发展、农民增收面临着空前的困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为化解这一困境提供了契机。在当前的新农村建设实践中有两点是非常重要的:一是基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基础之上的组织创新与制度创新;二是恢复和重建农田水利灌溉设施,加大对农村公共品的投资力度。组织创新与制度创新的路径主要有两个:一是强化乡镇基层政权与村民自治组织改革;二是倡导农民合作化,让农民根据自身意愿建立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包括经济组织、文化组织、老年人组织等。而限于农村公共品的非排他性与可能存在的一定的竞争性,农村公共品的建设也需要农民之间的相互合作以排除少数人的搭便车行为,避免走入“囚徒困境”。所以,当前的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加强农民的合作能力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为农民进行经济合作提供了外在的法律环境,但如何使农民在经济以及其它各个领域的合作从理想走向现实则需要从村庄的性质进行把握,从而提供可行的发展建议。
二、已有的相关研究
当前对农民合作的研究大多是采用经济学的研究视角,从制度变迁、交易成本、比较优势、合作博弈、市场改革等方面展开论述,较少从村庄性质的微观基础上进行把握[ 1 ][ 2 ]。社会学界对农民合作的研究则主要侧重于微观层面,从农民合作的影响因素出发展开论述。罗小锋[ 3]以闽西客家首府长汀县马坪村的修路事件为例认为在经济富裕、村民具有公共精神、村落精英富有号召力、村庄道德舆论可以有效惩罚边缘化不合作者的农村社区,只要存在强烈的公共需求,即使存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情况下农民合作也会成为可能。以湖北荆门地区治水中的农民合作行为为案例,贺雪峰[ 4 ]认为,在治水行动中,农民不是根据自己实际能够得到的好处来计算得失,而是根据与周围人的收益比较,来权衡自己的行动,不在乎自身得到多少及失去多少,而在于其他人不能白白的从自己的行动中得到额外的好处,农民的这种心理构成了他们特殊的公正观念。吴理财[ 5 ]则认为:农民的这种特殊观念以及看似不合理的行为选择,看起来是不符合“经济人”的理性思维逻辑的。但我们却不能因此而讥笑农民是愚蠢的,是非理性的。相反,它更多的是农民一种正常的理性反映。在很大程度上,农民就是以承担这种极具反差的“损失”来惩罚其他村民的搭便车行为,以此来维护村庄共同体的公正。如果第一次由大家分摊了水费,那么就是在一定意义上鼓励了少数村民的搭便车行为,以后就更加难以克服。徐晓军[ 6]则认为农民合作的发生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必须有可供选择的合作者;二是行动者之间相互信任。社会距离过大或过小都会导致农民合作行为的减少,中等社会距离的农民之间才最容易发生合作行为,从而使合作行为发生率曲线呈“倒U”状。因此,在增大农民近社会距离人群规模没有太大的空间的情况下,促进农民间的人际信任向制度信任或契约信任转化,从而使远社会距离的农民间较易建立相互信任感,才是提高农民间合作的最有效的途径。笔者[ 7 ]曾经分析过当前农民在客观上具有合作的必要性,但农民鉴于多种因素的考虑却在主观上选择了不合作的“非理性”行为,从而导致理性人的主客观“二元悖论”的出现。
尽管先前的研究给了我们很多的启迪,但是对于分析农民在实践中合作行为的多种表现还显得有些不足。而且,当前的农民合作在不同的地域也呈现出不同的需求差异,对于经济发展落后的广大中西部地区来说,农民合作的紧迫性更强,因此,对这些地区农民合作行为机制进行研究就显得更有必要。本文主要是从广大中西部地区农村的村庄性质出发来,采用农民精英与组织契约的二维分析框架来阐述农民合作的可能性的。
三、精英缺失与村庄治理
精英一词最早是由意大利经济学家与政治社会学家帕累托提出来的。他在1916年出版的《心灵与社会》[ 8]一书中认为,精英是每个人类活动领域中能力最强的人,社会中所有的人可以划分为精英与非精英,而精英本身又可以根据其品质的不同将统治精英分为狐狸型精英与狮子型精英。同时代的意大利政治理论家莫斯卡在1896年出版的《统治阶级》[ 9 ]一书中认为,在所有的社会中都存在两个阶级,一个是统治阶级,一个是被统治阶级,政治和社会的变迁是在位的统治阶级和想掌握政治权力的在野精英冲突的结果。随后的米切尔斯对精英也有在国家权力层面的相关叙述。
精英理论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在研究和认识社会的各个层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逐渐从宏观层面的研究延伸到各个微观的研究领域。对于中国当下的农村研究来说,精英理论也是正确把握村庄性质与乡村治理逻辑的不可忽视的一维分析变量。比较适合中国农村社会精英分布现状的理论是马克斯*韦伯[ 10 ]依据理想类型作出的关于权威的三分法,即传统型权威、克里斯玛型权威和合理合法型权威。而国内关于精英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研究很多,但主要限于村民自治这个层面,关于精英分布对农民合作能力建设的研究还是比较少的。其中,长期从事农村调研和乡村建设工作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迁,社会结构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就农村地区而言,人民公社时期单一的根据政治权力的分层标准逐步演变为政治权力、财富多寡、社会地位等三位一体的格局。与此相应,农村社会的精英也从单一的合理合法型的体制内精英,演变成现代型精英(经济精英)、体制内精英和传统精英的三种不同程度的表现形式。但是,精英的表现类型以及发挥出的作用在各个地区却呈现出很大的区域差异。在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村,现代型精英开始占据主导性的地位,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还经过选举程序成为体制内精英。此外,这些地区的体制内精英因为占有相当数量的资源也在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拥有决定性的发言权,而基于宗族、姻亲、宗教信仰等因素的传统型(也可称之为长老型)权威也出现复苏的趋势。因为有村庄精英的存在,东部沿海地区的村庄治理工作就比较容易开展。比如,当地的基础设施往往就很容易形成已经流出村庄的现代型精英出资与留守精英出谋划策、组织实施的外部带动、内部发力的发展格局。
然而,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我们看到的却是一个缺乏分层与缺乏记忆的村庄。类似这样的村庄的治理工作是一个很艰难的问题。一个常见的例子就是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或者是村民漠视自己的投票权,认为选举纯粹形式,选谁都一个样;或者是得票人票数相当,谁也不能过半数,即使侥幸过了半数,背后还有一个或数个强大的反对力量。当然还有可能出现其它更加复杂的现象。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就是农村精英的缺失导致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缺乏能够服众的领袖人物以致农村社区的村庄治理工作陷入困境。在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农村的社会结构开始分化,社会流动的几率增大,社会的价值评判标准趋向于物质化,经济因素成为重要的分层标准。一些传统精英、体制内精英与有潜力的普通村民脱颖而出,在市场化的改革中掌握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流向城市寻找更好的发展机会以及舒适的生活方式,他们的生活是面向村庄以外的社会而不是村庄以内的乡土社会。这些现代型农民精英中的一部分人彻底地脱离了农村社会,成为村庄的外人,还有一部分则可能与村庄保持联系,他们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趋向还与家乡保持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在社会记忆没有发生完全断裂的地方很有可能充当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第三种力量[ 12 ]。然而,在大多数村庄,因为现代型精英的大量外流客观造成农村社会经济分层标准中的阶层结构单一,同质性很强,这就导致村民之间互不服气现象的大量出现。
此外,中国29年的改革开放是一个“国退民进”的过程,伴随着人民公社制度解体的是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村干部还是农村社会的稀缺性资源,村民能够成为村干部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了体制内精英,他们的主要任务是收缴税费、抓计划生育、宅基地审批等工作。当时的村干部在县乡镇政府的支持下,对乡村的控制能力比较强。但在这个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造成中西部的许多农村村一级出现了债务危机以及农民的信任危机。在乡镇体制改革以前的税费时代,这些体制内精英还能依靠一定的权力来保持对农村社会的有限控制能力。但是,取消税费代之以“一事一议”制度以后,村干部就再也没有能力来强制性的约束村民,农村社会在政治生活中还大程度上处于无权威的境地。另外,农村社会的传统精英或者说是传统权威在人民公社时期已经遭受到革命气氛的强大冲击。在市场趋向的改革中,由于数量巨大的剩余劳动力都在盯着有限的发展机会,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大都将精力集中在对财富的追求上,对村庄本身的建设和村民之间关系的顾及越来越少,宗族、姻亲等在市场化的冲击中根本就不能构成对农村社区发展起作用的一极有分量的力量因素。这样,三种农民精英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缺失的,这就造成村庄政治出现原生态化的局面,也使村庄丧失了价值生产的能力,农民人心更散了,原子化的现象更加严重。然而,农村社会仍然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人类社区,国家力量和各种类型的农村精英不去占领就会有其他力量的必然性跟进。根据我们在全国各个地方的调查了解,有两个发展势头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一个以乡村混混为代表的灰势力以及黑恶势力“沉渣泛起”,在各个层面上造成农村政治生活的失控、混乱乃至被之控制;一是基督教等势力的扩张,基督教在一些地区成为一些农民的精神信仰与心理支柱,开始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这样,精英缺失导致村庄治理失范,农民合作能力不强,原子化趋向不可逆转。这就是这些地区的农民一方面不能合作起来处理村庄内部的发展问题,另一方面也会像当年清政府无力抵抗2万八国联军的入侵一样,使农民无力抵抗灰恶势力对村庄的控制以及基督教等宗教势力的渗透,长此以往,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契约缺失与组织建设
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是人们生产、工作的组织机构,而家庭则是纯粹消费型组织,这就促使人们将精力的主要部分放在家庭以外的工作机构以便为家庭内部的消费创造必要的财富来源。因为城市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人们之间缺乏血缘、地缘的联结,所以人与人、人与谋生的单位之间呈现出的大多是是基于利益基础之上以契约为外在表现形式的合作关系。经济学家看现代工业社会看到的是劳动分工与流水线作业,看到的是人像机器零部件一样的机械化运作。这样的组织中,人与人之间是高度联合的,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脱离其他人而组织生产。所以,人们只有相互合作才能创造财富,只有各自坚守单调的受限制的工作岗位才能实现大家共同的利益,也才能满足自己和家庭生存发展的需求,这才使人们之间的合作成为可能。同时,企业更多的是资本建制,缺乏生产资料的个人只能依附资本成为现代组织的工作人员才能实现自身价值形式的转换。这样,资本要增殖、工人要生存发展,双方就有了连接纽带,而这更多的是通过契约来体现的。可以说,现代工业组织是在契约基础之上的资本与劳动力联合发挥作用的结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通过契约得以表现的。一旦没有了契约的约束,公司、企业等各种类型的现代组织就会崩溃解体,现代城市文明将无以为继。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城市和乡村是截然不同的两个社会类型。如果说城市是以契约为表现形式的现代组织的联结体,而农村则是由已经陷入现代性旋涡中的农业文明支撑的社会网络结合体。农村的基本经营与核算单位是家庭,家庭是界限分明的集生产与消费为一体的以血缘、姻亲等关系为连接纽带的社会组织,而在家庭之外则成了利益基础之上的合作与竞争并存的关系。正如我们上面的分析,当下中国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是一个精英缺失的村庄治理陷入困境的失序的社会,迫切需要进行制度创新与组织创新,使现代文明得以在继承优秀的传统文明的基础上获得新的精神力量,促进农业文明的演进以更好的适应工业文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制度创新与组织创新需要建立现代组织,组织建设又以契约的存在与功能的发挥为前提,而这又需要一个良好的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尤其是需要一个现代信用制度的生存土壤。可是,当下很多地方的农村,这片土壤已经被“污染”了。我们都知道,中国的改革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实施为契机,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在生产生活资料严重短缺的年代开始启动的。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制度建设都经历了相应的转变。由于中国的改革在缺乏经验的指导下展开,传统体制的漏洞给胆子大的人提供了大量的投机机会,“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许多人就是在这样的思维中找到了可能的发财机会,借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攫取财富。然而,在人们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疯狂地奔向财富的背后却缺乏制度的规范,缺乏正确的经济伦理观念的支撑。富裕起来的人们就像一个没有骨头的胖子,全身都是充满着铜臭味道的肥肉,惟独缺少正确的对待财富的伦理观念。在农村也是如此。粮食增产、粮价上涨、乡镇企业兴起、打工经济蓬勃发展……在这一轮又一轮的政策调整与发展机遇面前,农民的腰包也鼓了起来,“温饱有余、小康不足”成为当下中国农民的基本生存状态。但是,富裕起来的农民不是将有限的财富转化成不断的投资,而更多的是进行炫耀性消费,搞面子竞争。于是,农民争相攀比看谁家的房子盖的高盖的漂亮,谁家买得起彩电、冰箱、空调、摩托等能够为自己带来面子和地位的东西。这种异化了的面子竞争改变了农民的经济伦理观念。中国农民的传统美德失去了已经延续千年的价值,在财富的机会面前很多人没有了伦理观念、没有了祖宗家法、甚至也无视国家法规,挖空心思追求财富。在农村,我们看到了孝道的沦丧、笑贫不笑娼的村庄舆论、正义观的混乱……异化的财富竞争与面子竞争使支撑农民行为的经济伦理偏离了合理合法获取财富的轨道,农民富了,但农民也“病”了。农民的“病”病在精神层面,病在信仰的缺失和对物质财富的无限欲望。这样的“病”是根本上的,它直接导致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的恶化,在这样的一片土壤上信用制度怎么能够生根发芽呢?契约真正的价值怎样才能得到发挥呢?内生型组织建设怎样才能成为现实?内生型组织建设不可能,原子化的农民想要依靠彼此的自愿合作建设村庄也就只能是梦中的景象了。
五、村庄性质与农民合作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当下中国中西部相当数量的农村已经处于精英缺失与契约缺失的境地,精英的缺失使乡村的治理工作缺乏能够承当社区经济社会发展重担的带路人,使一些农村成为基督教蔓延和灰恶势力猖獗的场所,而契约的缺失也使现代组织建设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农民的信用与合作基础,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严重恶化。在这样的村庄中启动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民的合作能力显然具有很大的挑战性,但是历史也许能够给予我们若干的思想启迪。
解放以前,国民党试图通过保甲制和新县制以及经济上的合作化将国家权力渗透入乡村基层以完成对农村社会的整合与控制,但由于当时民族矛盾的影响和乡村治理环境的持续恶化,努力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农民“一盘散沙”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制订了“一化三改造”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具体在农业上就是引导农民通过互助组、初级社,发展到高级社,大力推行农民合作化运动。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政府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以高级社的迅速推广最为典型,从国家决定在农村推行高级社的条例法规出台到高级社的制度安排在全国各地的农村几乎完全得到确立仅仅用了三个月的时间。人民公社时期,通过“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政社合一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方式,配之以严格限制人口流动的户籍制度和统购统销的流通体制改革,通过对农村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全面控制,发挥行政上强有力的动员和支配能力,剥夺农民退出的权力强制农民进行合作,才使分散小农合为一个组织。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农村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实施村民自治制度,并开始了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进程,农民们在这样的背景下将西方经济学上的经济理性运用的淋漓尽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经济伦理遭到致命的冲击,人们的行为个人利益化,以致原子化成为形容农民之间关系的经典词汇。农民合作的历史已经说明,没有国家力量的介入,没有农民的自愿前提,任何时候要想实现农民彼此之间的合作都是困难的,在当前农民内生型组织难以诞生与顺利发展的时刻更是如此。
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但是也不能忽视了基层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笔者觉得当前农村问题的关键不仅仅是“撤乡建镇,合村并组”,更重要的加强加快这些组织的职能转型,提升基层干部的素质,强化它们对社区建设与发展的领导能力。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应该量化到村庄,如果村庄能够通过“一事一议”等制度拿出绝大多数村民都赞同的公共设施建设、发展项目规划等可操作性的方案之后,国家再将财政支农专项基金直接转到由财政部及其它相关部门委托专门商业性银行为各个村庄设立的帐户上,如果那个村庄拿不出类型的方案就不划拨,直到拿出为止。这样可以使支农资金专款专用,也能通过财政诱导的方式帮助乡村干部重塑在群众中的权威,使农民能够乐于参加村庄的发展规划,逐步的培养农民们村庄本位的价值意识,抑制当前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的恶化趋势,使社会重构成为可能。对于农民根据自愿原则成立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经济合作组织、文艺组织、老年人组织等不同类型的合作组织给予大力的支持,在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的有利条件下,给予必要的财政转移、税收政策、培训交流等方面的支持,促使它们能够健康的发展,使它们能够和村支部、村委会一起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载体,将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建设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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