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如果上市公司A的大股东甲拟进一步收购A公司的股票,收购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并以上市公司B的股票支付对价。
请教下各位:
(1) 假如A公司是新上市公司,那么甲拟用于支付对价的B公司股票是否需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2) 假如B公司是新上市公司,那么甲拟用于支付对价的B公司股票是否需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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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ntianweng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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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关于用证券支付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对价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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