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哈耶克特意解释过他为什么不是一位对任何变革都表示反对的保守主义者,而是一位古典自由主义者(老辉格党人),但是由于他对待传统的态度,他仍被许多人看作是保守主义者,他们常常引述哈耶克对于传统的态度,来为无条件接受某种传统辩护,比如许纪霖在《读书》杂志,2000年第一期发表的《上半个世纪的自由主义》结语就说:“二十世纪上半叶的中国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思潮是那样千丝万缕地联系着,不管你喜欢还是不喜欢,毕竟成为我们的一个历史传统。按照哈耶克的说法,传统是应当受到尊重的,因为我们无法按照自己的理性建构未来,只有从以往的传统中演化历史。”
中国学人也尝试着要给哈耶克这种试图调和个人自由和创造力与尊重传统之间内在的冲突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最典型者大概是陶东风的解释:“窃以为哈耶克得出自由与传统相互协调的理论是有其特殊原因的,从而这个理论也就不具备必然的普适性。在哈耶克熟悉的英国社会文化环境中,已然存在一个在他心目中既‘自生自发’、又合乎自由理想的传统与秩序……因而在哈耶克的心目中,维护这个传统就是维护自由,而用人为设计摧毁这个传统就等于摧毁自由。”1
这种解释当然不是没有道理,但却从根本上瓦解了哈耶克社会理论的普遍意义,似乎他的理论只是适应于自由秩序的原发地英国和生来就只有自由传统的美国,甚至连欧洲大陆都难以援为旧例,后来的努力要超越自己的本来传统,建设自由社会的文化和民族国家,则只有彻底打破、抛弃自己的传统,另起炉灶一途。这就使哈耶克陷入尴尬的境地:有自由法治传统的民族将享有自由法治,而没有自由法治传统的民族则永远不能享有自由法治。哈耶克成了文化相对主义者。我想这是哈耶克所决不能接受的。从他对市场普适性的坚持,从他坚持自发秩序及晚年探讨扩展秩序看,不应该得出这种结论。
在哈耶克看来,现代西方社会(尤其是英国、美国)之所以发展出可欲的复杂的自由法治秩序,并不是人们刻意设计的结果,而是偶然地采用了某种适当的规则,这种规则透过不断扩展和深化而逐渐自发地形成为复杂的自由法治秩序。而没有自由传统的社会,其固有的传统有没有可能向自由的方向演进?哈耶克提出了种群文化竞争进化理论,即某些社会的规则之所以得到发展,是因为实施它们的群体更为成功并取代了其他群体,即这些群体比其他群体更繁荣并发展起来,并能更成功并包容群体外的人,因此,他晚年更多把自发秩序称之为扩展秩序。
虽然有论者指出,哈耶克晚年的文化种群选择理论笼罩着神秘的气息,并且其立论似乎与其早年所坚持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直接冲突,但它依然可以给我们某种启发。不过,哈耶克似乎并没有仔细地解释被动地卷入进化过程的群体何以会改变其规则,其传统以何种方式演进。这些问题对于哈耶克的思考是无关紧要的,但对于中国人来说,却是最要紧的问题。
本文的基本观点就是尽管中国传统自身在封闭环境下演进,可能无法通向自由社会,然而随着文化种群进化过程的扩展,中国也能够逐渐地演变为自由社会。至于这种文化种群选择机制的基础,我们仍将回归个人主义的方法论,而提出一种个人主义的传统观,指出规则的变化是在从个体的层面上启动的,而由于处于开放的状态下,在个体层面上展开的规则的创新活动最终将导向一种可欲的社会秩序之建立。
规则与传统
作为社会活动之基本单位的个体和他所遵奉的传统都不是固定的、静态的实体性存在,而是两者持续互动从而不断生成的过程。
人类不可避免的无知使我们的理性不可能掌握关于复杂现实的所有细节,我们不得不依赖规则行事,必须大量地依赖不用怀疑的传统规则,而不必企图作出理性的选择,或去构建某种指导我们行动的规则体系。由于现代社会是一种大社会,成员的交往范围远远超出了熟人的圈子,在这个社会中我们很难了解他人的详细具体的知识,我们就需要通过社会规范、规则和制度等框架,来调整我们的行为。制度能够使我们每个人利用成千上万的并不认识的他人的行为,尽管我们对他们的个人的意图和计划根本就不了解。这些制度是社会的规范性交叉点,调整成百上千万人的行为,大家就不用再费心地获取和理解关于他人的详尽的知识,也同样能形成他们对未来行为的一个个具体的预期。
因此,制度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协调性知识的总和。制度缩小了我们为了行事成功而必须了解的东西的范围。制度能使我们对他人的行为作出更准确的预期,即使我们并不掌握关于他们的详尽的知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通过排除社会交往中很多不必要的协商过程,从而使我们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到那些尚没有制度性解决方案的情况中去。正是通过这些合作性规范,制度简化了实行我们的计划所需要的知识, 提高我们圆满完成这些计划的能力。
从这一意义上看,规则是不可能被引进的,而必然是内生的,因为它本身就是无数交易活动过程的结果。那么这种内生的制度是如何生成的?制度是作为成功的个体按照规则采取的行动之无意识的产物而出现的。制度不仅仅推动更广泛的社会秩序的生成,它们本身就是某种自发的秩序。个人为增加自己福利而制定行动的计划并努力地贯彻实施,如果获得成功,个人会继续运用这些获得成功的行为模式,并将其看作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如何行动的“行动准则”。如果那些成功的计划中所体现出来的行为方式被他人观察到,他们就会加以效法,从而按此一方式行事的人越来越多。随着这种模仿过程继续,随着运用这一方式的人越来越多,人们就知道可以预期别人也采取同样的行为。遵守这些规则的人越来越多,则这些规则就对潜在的其他参与者更有吸引力,因为,遵守者越多,就意味着运用这些规则预测别人行为的人的机会更多,从而更有可能增加合作的收益。待到上面讨论的这些行为者非常广泛普遍,这时的规则就成了社会制度。这就是社会的学习过程。
这只是横向的学习过程,就是现实的社会成员在交易过程中彼此学习;还存在着纵向的学习过程,即学习先辈积累下来的规则,即传统。由这些行为规则构成的制度之累积,就是传统。我们出生到某一社会,就到处都是各种各样的规范、制度和传统,我们的整个成长历程就是一个接受这些规范、传统的过程,即社会学家所谓的“社会化”。传统固然束缚了我们,也给了我们自由。通过学习、掌握这些规范,从而限制我们的思想和行动的范围,使我们能更轻松、更准确地预期他人的行为。所有人都必须靠右走,在某种意义上确实是限制了我们的自由,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也使我们更自由,因为它使我们不必每次上路前都算计别人将靠哪边走。
在这里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出,传统并不是一般人文学者所论述的符号、典籍,而是一整套活着的、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规则体系,就是活生生的约束着现实的人们之交易活动的制度之总和。
根据哈耶克的研究,这些规则分为两类:“阐明的规则(形诸于文字的或明确的规则,articulated rules)”与“未阐明的规则”(unarticulated rules),而且后者显然在逻辑上先于前者,并且在人类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中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
个体本位的传统
人由于“出生”的偶然性而被“抛到一个特定社会里”,这个特定的社会自然有一整套特定的传统,如果这个人要展开自己的生命历程,就必须适应,或者说大体上适应这套传统。然而,另一方面,每一个人又都具有基因上的某种特异性,人类是无限丰富多样的,每个人都具有自己的特性。这种特性又使得他不可能把整个传统规范都内化到自己的特性中,因此每个人的生命都时时感受到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此种紧张关系正是变革传统、促使传统演进的内在力量。
甚至每一个小的群体,比如家庭、社团、教会都有自己的某种特性,从更大的社群范围来看,它所包容的较小的社群都具有不同的品性,不可能是完全同质的,它们之间对于大社群的传统、规范的理解可能都有不同,从而众小群体之间会产生某种竞争,这种竞争机制也是传统演进的动力。
个体和较小的群体可以有两种选择来缓解他与社会的紧张关系:一种是迫使自己认同传统的基本规则,如果大部分人做此种选择――事实上一般情况下总是如此,而且由于最重要的规则是未阐明的,因而个人是在毫无意识的情况不自觉地就遵守了绝大部分传统规则,结果将是保证传统的延续性;另一种可能则是由于个体的多样性而必然部分地背离传统,冒险采取新的行动方式,大部分的背离和冒险可能是毫无意义的,但有一些新的行动方式可能取得成功并被别人接受,就会可能逐渐扩展开来,如此一来,传统就被部分地更新了。这种创新的积累就将导致传统的自然演进。
事实上,传统不是成文的立法,基本上属于未阐明的规则,没有成文化、条款化,也没有一种固定的、物质化的存在形式,而存在于某一社会每个具体的个人的心智和行为模式中,存在于社会成员的言谈举止中,因此,传统,就其功能而言,是社会性的,乃是一种协调社会成员间关系的规则体系,然而就其存在的形式而言,则是个人化的,乃是透过个人的理解和认同及默会地遵守而发挥作用。传统之发挥作用,必须首先从一种抽象的社会性规则,转换成被个人个别地理解了的、具体的个性化的知识。当然这里所说的知识,并不是概念明确的、成体系的科学知识,而是那种默会的实践性知识。对这种知识,当事人本身也并不能明确地阐述。
因此,并不存在一种物质的传统实体,传统本身也不具有固定的形态,相反,传统毋宁是一种过程,是无数具有自己特性的个体不断解释、再阐释的过程。传统是个人主义的。这种无数个人的个别的理解、阐释和遵守的过程,本身自然就包含着超越现有规范的可能性。
当我们谈论传统的演进时,我们实际上遗漏了主语或者是混淆了主语。大部分论者在谈论传统的时候,似乎想象传统是一种物质存在形态的独立于个人之外的物质实体,似乎具有独立于现实中活生生的个人的生命。这就是哈耶克所再三批判的所谓“拟人化”的原始思维方式,人们以为传统(还有社会)可以像个人一样思想、计划、行动。根据这样拟人化的理解,传统完全能够反过来控制个人的选择,个人无疑因此而成为传统的奴隶,人之生存乃成了旨在延续传统的生命,而不是相反。
社群主义的要害正在于此。在形形色色新老社群主义那里,传统反客为主,成了个体的主宰,一个社群的人之所以是此人而非彼人,端在于其秉承着不同的传统。这种看法当然有部分合理之处,毕竟传统、制度、价值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提供着其日常生活的预期、使之能与他人相调适,这对于他的生存当然具有决定性意义,而且传统也的确通过某种正规的和非正规的奖惩制度来约束其成员的行为使之保持在自身传统的正确轨道中。
然而,如果照这种拟人化的思维方式,则传统根本就不可能有任何变化,而这并不合乎历史事实。关键似乎在于社群主义忽略了个体的差异性、多样性及因此而来的对于传统的不同的理解,忽略了个人在其解释传统时不可能是按照一致同意原则进行的,人们乃是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境个别地在社会规则体系中与其它个人交易的,因而不管是秉承传统还是阐释传统都只可能是一种个体的活动,因为社会、集体、共同体本身绝不具有观察、思考、反思、解释、批判的能力。传统乃是为人的,秉承传统的主体乃是个人,即遵守着传统并不断对传统进行解释的个人,而不是作为一整套规则体系、只存在于个体心中和行为中的传统自身。因为传统不可能思考,传统不可能执行惩罚,只有个体才有思考能力,才有选择的能力,也只有个体才能衡量遵守传统规则还是创新规则,哪种选择给自己带来的收益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