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试图应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从历史经验和经济理论中找到重大制度变迁的一般性的最初起因,例如传统计划体制国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
治国者为了维护一定的义理性水平,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提供越来越多的公共产品,这就造成了财政压力,财政压力积聚到财政危机时,国家开始寻求改革,改革的最佳路径是先“甩包袱”再“向新兴财富征税”,但由于某些原因,改革的次序会被颠倒,并导致改革的失败。
关键词:治国者、义理性、公共产品、财政压力、制度变迁。
一、引言
如何解释中国近20年来的经济改革,解释一个传统计划体制国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过程,这对于现有的经济学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一方面,根据新古典经济学为一些转轨国家制定的改革方案,在实施中却不断遇到许多始料不及的巨大困难。这似乎能够表明,新古典经济学对市场经济的理解存在某种缺陷,对过渡经济的认识则准备不足。另一方面,新制度经济学在分析过渡经济问题时却显示了相当的解释力。新制度经济学把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理解为一个渐进的制度变迁的过程,并在分析制度变迁过程时强调组织和制度的互动关系。在新兴的过渡经济学领域,新制度经济学可能会成为主流的研究方法(Clague et al. 1992;盛洪,1994;Lichtenstein, 1996)。现有的过渡经济学或者侧重从总体上比较激进和渐进这两种改革方式的效果,或者具体分析过渡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本文则试图在已有的各种研究的基础上,寻找某种可以进一步解释中国改革进程的分析框架。本文尤其关心的问题是,能否从历史经验和经济理论中找到重大改革的一般性的最初起因,同时,在我们看来,对改革的起因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之后,才能更好地解释改革之路径。本文的思想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命题,即财政压力决定了改革的起因和路径。
和许多其它的过渡经济学文献一样,本文也受到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影响。我们也认为,改革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而改革的最终结果则取决于改革过程中各种组织的相互博弈。在本文中,我们想更为明确地提出:
1.改革的实质是国家主导型的制度变迁。国家的主导作用未必就是说国家会按照长远而详尽的纲领和计划领导改革,在我们看来,所谓国家的主导作用指的是,改革是在保持原有统治之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前提下,由国家对既有的政治经济体制作出的自我调整。从历史经验来看,这种调整主要表现在国家逐步放松对市场的管制,以及国家不断退出原有的特权领域,而放松管制和主动退出都是国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理性决策的结果。国家的自我调整意味着对于治国者而言,维持统治的外部条件发生了较为持久而重大的变化。一般而言,影响国家政权稳定的外部条件主要包括:(1)人口压力。人口的数量变化不仅会影响到经济增长的绩效(Forgel,1994),诱发制度的变迁(诺斯,1981),还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政权的兴衰有着紧密的联系;(2)外部竞争。在相对开放的条件下,一国的长治久安不仅取决于内部稳定,还取决于和其它国家之间的某种竞争,比如相对其它国家而言的更高水平的福利和安全;(3)制度僵化。从长期来看,没有任何一种良好的体制能够一劳永逸地保证国家的经济增长。随着时间的推移,“制度僵化症”往往会阻碍经济增长,甚至可能引发政权危机(奥尔森,1982)。
2.国家与各种组织的博弈决定改革的路径。尤其要指出的是,改革的最终成功可能取决于国家能否和新兴组织达成合作和结盟。在已有的过渡经济学文献中,经济学家们几乎已经达成一种共识,即,在转轨时期新兴组织的寻利活动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来源(Krueger,1992)。此外,除了在经济方面对改革的贡献之外,新兴组织的壮大还能给治国者提供新的义理性支持。当然,这种可能性的实现需要看国家和新兴组织之间能否达成稳定的合作,具体地说,这种稳定合作的内容就是新兴组织用稳定税收换取国家提供的产权保护。
二、治理国家的政治经济学
国家作为一个政治系统,至少包括三种不同角色的参与者,即治国者、官员和公民。经济学家在研究政治体系的时候,总是将政治系统中的参与者假定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行为者。虽然这种假设多少是为了更为得心应手地应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但同时它又是与源于霍布斯和托克维尔等人的政治哲学和政治科学的思想一致的。研究政治决策的经济学理论被称为公共选择学说。其中,对公民参与政治决策之规则和过程的研究(Buchanan and Tullock, 1962; ),以及对官僚行为的研究(Downs, 1957;Tullock, 1965; Niskanen,1971),都已经相当深入。相比之下,对治国者的研究则较为欠缺。本文试图对治国者(国家领导人)的行为方式作一些初步的分析,以期能进一步充实经济学文献对国家的考察。
本文假定,治国者的目标函数是追求义理性的最大化,也就是说,治国者关心的是长治久安,即尽可能持久而稳定地维持政权的统治。马克斯·韦伯可能是最早讨论义理性的学者之一。他在《经济与社会》中曾给出了一个关于义理性的定义:“社会学所要讨论的政治系统的义理性,只能是[符合命令-服从关系的]相应态度存在以及由此引发出与之相符的实际行为二者相关程度的可能性。”(Max Weber,1968)。换言之,义理性是指被统治者服从统治者命令的可能性。只有符合义理性的执政者,才有可能长期、稳定地治理国家。利普塞特上承马克斯·韦伯的观点,指出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稳定程度,取决于其政治制度的有效性和义理性。有效性是指实际的政绩,即完成ZF基本功能的效率;义理性的意义是指,“这个制度能否形成并维持这种信念,即现存的政治制度最适合这个社会。”利普塞特说,有效性维持ZF的运转,而义理性则提供价值判断。在他看来,义理性危机是变革的转折点。(利普塞特,1993)后来,政治学和社会学对义理性的含义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讨论,政治学文献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讨论义理性的含义:(1)对ZF运作的评价(基于效率标准或基于公平标准);(2)公众对政权的接受程度(主要是根据公众参与政治的程度加以测度的)(Weatherford, 1992)。
本文对义理性的讨论与上述各种观点略有不同。我们认为,治国者的义理性归根到底来自公民和官员对其的拥护。更具体地说,义理性有两个来源:
1.义理性的获得来自于公民的普遍支持。韦伯曾经谈到,国家在公民中的义理性可能来自三个基础:(1)领袖人物的感召力;(2)拥有传统所承认的统治地位;(3)由公民间的理性契约赋予的统治权力。相应地,韦伯将统治分为三种纯粹类型,即卡里斯马型(charismatic )统治,传统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本文认为,无论是在哪一种统治类型下,治国者如欲赢得公民的义理性都必须使公民普遍相信,在其治理之下,公民将获得最大的收益或预期收益。公民的个人收益之所以和国家统治有关是因为:首先,国家制定的产权规则实际上为社会提供了激励机制,从而决定了公民从事寻利性活动的积极性。其次,国家会直接向公民提供各种福利。一般而言,公民个人收益中的第一部分是其在市场经济中个人决策的结果,而其收益中的福利部分则是其在政治市场上参与集体行动获得的。由于国家在争取公民的义理性支持时直接面对的总是参与集体行动的公民,所以国家为了提高义理性,更注意如何满足公民对提高福利水平的需求。
2.义理性的获得也来自于官员的支持。正如韦伯所指出的,法理型统治最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官僚体系正是法理型统治的基础。韦伯认为,人类社会处在一个不断理性化的过程之中。在这个漫长的路途中,官僚体系由于其在技术效率上的优越性,逐渐发展了起来,成为管理日益复杂的社会行政工作的不能不依靠的一支力量。同时,官僚体系在不断壮大和膨胀起来之后,日益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集团,并在政治领域获得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实际上,官员们不仅维持着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能左右国家的行政决策。这是因为:(1)一般而言,官员阶层在参与选择和任命治国者的程序中比普通公民有更大的影响力;(2)官员体系的高度专业化使得其地位和作用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替代的,这也增加了官员在与治国者博弈中的讨价还价能力;(3)官员在分管不同的部门中,往往与其管理的部门形成利益共同体。实际上,我们可以不太严格地假定官员总是某个利益集团的代表,而ZF的政策最终常常是各个利益集团博弈的均衡结果。
根据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两个结论:其一,治国者的目标函数中同时也包含着公民和官员的效用,所以近似地讲,治国者出于自利追求义理性最大化,同时也是在追求在某种程度上可做为整体利益的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或者说,治国者和作为一个整体的公民之间,以及和官员阶层之间存在着“共容利益”。其二,所谓国家利益并非某种由个体利益加总得到的社会福利函数,而是国家、公民和官员三方相互博弈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和公民,国家和官员,以及公民和官员之间总是存在着某种利益的冲突,其中公民和官员的利益冲突可能是最直接和突出的。这种利益的不一致使得国家在参加三方博弈时,可以在某个特定时期选择与不同的对手结成联盟,以便提高或至少维持其义理性水平。比如说,治国者可以通过打击腐败的官员争取民心,或在公民力量分散因而很难形成集体行动时更注意依靠官员的支持。
接下来,我们假定治国者主要通过组织生产一组公共产品获得义理性。对于这个假定需要做以下几点说明。第一,我们所说的公共产品,是就其由国家组织生产和分配这一性质而言,与所谓的纯粹的公共产品意义有所不同。纯粹的公共产品是指在生产和消费方面满足不可分性、非拥挤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但事实上,国家所提供的产品远远超过了纯粹公共产品的范围。第二,国家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包括军队(对外防御)、法律和秩序(对内防御)、意识形态、对外部性问题的管制(如环境保护)、宏观经济管理、货币稳定等等。不过,不同时期和不同体制的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集合并不完全重合,对集合中各种公共产品所给予的权重也并不相同。传统计划体制国家的首要目标是实现增长率和充分就业,显然,这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目标函数就有很大不同。第三,国家之所以可以通过提供公共产品获得义理性,首先是因为公民对公共产品存在需求,其次是因为提供公共产品是官员的职责(治国者负责决策,官员负责生产,因此在治国者和官员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所以官员的既得利益也是和公共产品的生产挂钩的。
国家提供公共产品要受到财政预算的约束。据此推论,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数量应该以不超过财政收入的负担为极限。但实际上,公共产品的生产数量却常常突破这一极限。这是因为治国者经常受到来自公民和官员的双重压力,不得不增加公共产品的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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