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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
三七五减租是在中华民国38年(1949年)4月14日起由台湾省公布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实施的土地改革政策,由农业复兴委员会委员蒋梦麟建议,台湾省政府主席陈诚实行。与此项政策相关的法律: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则在民国40年(1951年)6月7日公布,历经三次修订而实施至今。该条例规定了地主收入的上限,亦即耕地租租额不得超过主要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总量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此外,它也遏止了由于地主和佃农之间的陋规而产生的种种不平等现象,如租约短暂、地主可任意夺佃、押租金、预收地租、作物歉收时亦需缴交的铁租、副产物租等。政府并成立了三七五租佃委员会为租佃双方发生争议时的仲裁。
三七五减租对佃农是有利的政策,可是其利益被肥料换谷政策抵销,佃农大抵受益不多。
三五七政策条例具体条款
耕者有其田
中华民国政府于民国36年3月20日「从字第一00五0号」训令规定:佃农应缴之耕地地租,依正产物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计算,是为「三七五减租」。但当时各级政府推行不力,民国38年(1949年)4月14日公布实施「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更陆续订定「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施行细则」、「台湾省办理私有耕地租约登记注意事项」、「台湾省推行三七五减租督导委员会组织规程」及「台湾省各县市推行三七五减租督导委员会组织规程」等法规,以贯彻三七五减租政策。后为确保推行三七五减租已获得之初步成果,即于民国40年(1951年)6月7日制定公布「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作为法律依据。
民国40年至65年(1951年-1976年)间分九期实施先办理公地放领,连同37年试办部份,共计放领138,957公顷,承领农户286,287户。政府收得放领公地地价稻谷367,366,416公斤,甘藷1,254,768,525公斤,全数由台湾土地银行经收后拨作扶植自耕农基金。后全面实施耕者有其田,规定地主保留(中等水田三甲、旱田六甲)及免征耕地。政府征收地主超额之出租耕地,附带征收地主供佃农使用收益的房舍、晒场、池沼、果树、竹木等定着物的基地,放领给现耕农民。于民国42年(1953年)12月顺利完成,计征收放领耕地139,249公顷,创设自耕农户194,823户。放领的地价,以耕地正产物(稻谷甘藷)全年收获总量2倍半(分十年均等摊还)。征收方面,补偿地主70%为政府发行的实物土地债券(分十年均等偿付,并加给年息4%),30%为水泥、纸业、工矿、农林等公营事业股票(一次给付)。
公地放领
公地放领系公地管理机关及县(市)政府依据法令规定之实体与程序,准许符合规定之承租农民依照规定程序申请承领,于缴清全部放领地价后,移转土地所有权之私法上分期付款之买卖行为,其旨在扶植自耕农,实现中华民国宪法第143条“国家对于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之土地政策。 国民政府在台湾于1951年至1976年间分九期实施,承领公地的农户近三万户,政府将收得放领公地地价,全数由台湾土地银行经收后拨作扶植自耕农基金。 简而言之,就是政府将公有土地准由承租之农民依照法令规定之要件及程序申请承领,于缴清地价后,承领人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权。公地放领之目的,在于扶植自耕农。
肥料换谷(负面评价交多)
肥料换谷,为台湾战后时期的经济政策之一。
肥料换谷政策自1950年开始实施,按照1948年9月“台湾省政府化学肥料配销办法”实行,主要的内容是:农家进行耕作所需的化学肥料,必须由稻谷来交换的政策,而不是是现金进行交易;农民必须以一比一的比率,用谷物与政府交换肥料。农民必须以稻谷向粮食局肥料运销处换取肥料。
当时的台湾农民主要栽种蓬莱米,而蓬莱米需要大量肥料,肥料换谷可以说是对台湾农民的控制之一,使得农民无法将谷物运往城市自由贩卖,可以说是一种变相剥削。而且稻谷价值低,但肥料价格高,可以说是不等价交换。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的尿素和液态氨等化学肥料都是国家的独占事业。另外,配肥料手续繁复,领肥料不便,常常耽误农时,而且农民所需的肥料常常不足,不需者又常过剩,也常被农民批评。
肥料换谷的主要作用除控制农民之外,也可以说是一种隐藏税,主要功能在稳定低粮价、间接稳定较低的农地价格,并且以从农业得来的资本剩余转而扶植工业;而且肥料换谷也促进供销业务的兴盛。1973年肥料换谷制度才在行政院颁布的《加速农村建设九大措施》中加以废除。
三七五减租、耕者有其田及公地放领政策本来是对佃农有益的政策,但其获益却被肥料换谷政策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