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ONT color=#000000><FONT color=#000000 size=3>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的观点,能否认为知识产权应该指所有的对知识的产权,知识只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财产,而知识又可以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那么知识产权的概念应该也包括对隐性知识的产权。隐性知识是指难于被编码化和表达的知识,那么知识产权的概念应该包括法律上难于界定的知识的产权,法律上对专利,技术等进行了产权的界定是由于界定的成本低。而对于法律上没有界定和界定完全程度很低的是由于界定的成本很高。商品一般会有很多属性维度,那么知识也应该有很多的维度的属性,从法律上界定也只能对其中部分维度进行界定。比如艺术家通过长期的艺术实践而获得的一些知识,只能意会不能言传,这就是一种难于编码的隐性知识,那么知识产权的概念也应该包括这类知识,而法律上对这类产权没有界定是由于搞不清这类知识的各个维度的属性和知识的内容(或者说产权界定的成本-交易成本很高)弄不清楚内容当然就没法界定权利了。但是就知识产权这个概念而言是否应该更广一些,只要是知识就存在知识产权,包括法律上界定了的和尚未能界定的。</FONT></FONT></P>
<P><FONT color=#000000><FONT size=3> <FONT color=#000000>一些拙见,请大家指教</FONT></FONT></FONT></P>
<P><FONT color=#000000 size=3></FONT></P><FONT siz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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