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exun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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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讨论]从产权理论看知识产权的概念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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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xunyi 发表于 2005-5-14 22:43: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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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color=#000000><FONT size=3><FONT color=#000000>        知识产权一般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在法律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法律书上有这样的解释:“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利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有界定更一般的“</FONT><FONT color=#000000>知识产权就是知识所有者对知识这种财产的权</FONT><FONT color=#000000>利”。</FONT></FONT></FONT></P>
<P><FONT color=#000000><FONT color=#000000 size=3>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的观点,能否认为知识产权应该指所有的对知识的产权,知识只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财产,而知识又可以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那么知识产权的概念应该也包括对隐性知识的产权。隐性知识是指难于被编码化和表达的知识,那么知识产权的概念应该包括法律上难于界定的知识的产权,法律上对专利,技术等进行了产权的界定是由于界定的成本低。而对于法律上没有界定和界定完全程度很低的是由于界定的成本很高。商品一般会有很多属性维度,那么知识也应该有很多的维度的属性,从法律上界定也只能对其中部分维度进行界定。比如艺术家通过长期的艺术实践而获得的一些知识,只能意会不能言传,这就是一种难于编码的隐性知识,那么知识产权的概念也应该包括这类知识,而法律上对这类产权没有界定是由于搞不清这类知识的各个维度的属性和知识的内容(或者说产权界定的成本-交易成本很高)弄不清楚内容当然就没法界定权利了。但是就知识产权这个概念而言是否应该更广一些,只要是知识就存在知识产权,包括法律上界定了的和尚未能界定的。</FONT></FONT></P>
<P><FONT color=#000000><FONT size=3>   <FONT color=#000000>一些拙见,请大家指教</FONT></FONT></FONT></P>
<P><FONT color=#000000 size=3></FONT></P><FONT size=3>[em01]</FONT>

[此贴子已经被warsky于2005-5-15 9:34:4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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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产权理论 知识产权 新制度经济学 新制度经济 制度经济学 知识产权 经营管理 经济学 心脏病 法律

沙发
warsky 发表于 2005-5-15 10:25:00

问了一个非常晦涩的法经济问题啊。

个人觉得知识(特别是基础研究)首先是公共品,(说明一点,知识不等于技术)

1、无排他性:知识天生就是与人共享的,从古到今自己掏钱著书立说可见一斑。

2、无竞争性:一个人享用某一知识,并不影响他人对该知识的享用

因此我觉得,知识产权规制的其实是技术,然而技术其实也不是完全的私人物品,也许只能说是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混合物。

治学之道,日进一尺,长久坚持,也能通达!——warsky

藤椅
hexunyi 发表于 2005-5-15 13:42:00

我个人的看法:

知识比技术范围广,技术也是一种知识。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之所以有公共品就是因为产权界定的程度低或没有界定(这是由于界定产权的成本太高),比如海洋渔场,空气等,这些公共产品的存在是由于界定产权的成本太高,而收益却较低。

知识在历史上确实具有无排他性和无竞争性,但是这是由于在过去对一些知识进行产权的界定成本太高,收益较低不核算。然而现在法律对知识产权的界定,如专利权的界定就是因为这种界定的成本小于收益所以才会出现,而且一但这种权利被界定,它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就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专利是一种知识,但明显这种知识的使用有排他性,别人要使用必须通过交易实现;竞争性表现在一项专利如果被授权给多个主体使用,这时,这些主体就可能存在竞争性的市场关系。

随着技术的进步交易费用,特别是对产权界定的成本就有可能降低,这样应该会有更多的知识的产权被界定出来。这个历史与其它实物产权界定的发展历史应该是相仿的,土地、森林、猎场、很多在历史上都是公共产品,但是随着产权界定成本的降低和交易费用的提高,最后这些产权还是被界定出来了。我认为知识也有这样一个过程。

[em01]

板凳
warsky 发表于 2005-5-15 17:03:00

TO:hexunyi

我觉得上面的说法其实没有把知识和技术分清楚

以科斯定理为例,产权界定成本会高么?“科斯定理”这4个字本身就界定了这个定理的产权。如果这个知识不是公共物品那么,我们所有学制度经济学的人都在做侵权的事。同理的还有任何基础研究中的理论成果

而且从知识创作的源头——人——来说,创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开并普及。

技术不同,从创新技术的目的来说,就是为了收益

治学之道,日进一尺,长久坚持,也能通达!——warsky

报纸
ttsunwater 发表于 2005-6-16 14:27:00

知识产权严格的说应该是智力财产权,应该不涉及知识和技术的区分.

知识产权就是产权化的知识,或者说是能够界定清楚产权的知识,能够界定的知识.

赫赫

个人意见

地板
nie 发表于 2005-6-16 17:17:00

I think it is a good question, and i will award the firs floor 50 pens and the last 20 yuan.

I argue that there is no obvious meaning to distingusih knowledge and technology. Maybe the important is how to design some kind of institution to protect implicit knowledge. Will you analyze it?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7
sungmoo 发表于 2005-6-16 18:12:00

法律必须以后验(可观测)的方式给出“侵权”的定义(界定),而这又涉及对知识产权的后验界定。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界定(包括时空范围)还有一个效率问题。

8
一无是处 发表于 2005-6-17 21:49:00
企业和专利都是方法,就看其约束条件.

9
nie 发表于 2005-6-18 11:50:00

保护专利一方面固然限制了知识的传播,但是为什么这么多国家都实行专利保护制度?其中利弊的权衡点在哪里?这应该不是一个很难理解的问题。

诺思和托马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1973)中特别指出,正是这种专利制度,促进了创新和经济增长。实际上,作为隐形知识一种的商业秘密也是得到法律保护的。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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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5-6-20 23:10:00
能获得法律“切实”保护的“商业秘密”应该不完全属于“隐性(tacit)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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