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m0600 发表于 2013-3-14 19:22 
马氏理论我们都学了很多年了,对于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马氏解释我们大家其实很清楚,就是在公司内 ...
你的马克思理论没学全,居然还号称学过很多年了,你老师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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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没学全这个问题似乎又偏了,但是似乎没有展开的必要。
只提醒一点,数学中的必要条件、充分条件事实上是哲学里的一个基础用法,学过许多年只能证明学的年数多,由此可能导致的知道的多,领会的多,但是并不必然决定学没学全,即使是一个没考上大学的人,也仍然可以说他上了很多年学,这并不矛盾。
您的这个逻辑的必然性不存在!
回到原文,假设按照您就说的,劳动归为机械制造者:
1、当你把全自动机械的成果回报归为机器商(这里不展开机器商是否是个体户,可否?)的时候,是否意味着首先承认了创造的价值属于全自动机械,然后进而属于全自动机械的制造者?
2、如果承认了上面这第一项,那么比如全自动洗衣店,如果我再雇佣一个人替代顾客的放衣服、收衣服等动作,那么显然,这个商店所有的收益注意要分成两块,一块给这个工人,一块给机械的制造者,是吧?
那么,在存在机械(制造者)这个份收入的情况下,如果证明不了工人获得的收入少于在工人的应得比例,显然,是不应该无端认定剩余价值存在的,是吧?
普及一个全自动机械的原理,即使是全自动机械,也不过是按照人设定好的程序进行工作的机械而已,就这个意义上来说,实际上所有机械都是按照人指令来工作的,全自动洗衣机,全自动灌装机,等等。
也就是说,所有的机械实际上都是半自动的,当你承认“全自动机械”的收益属于劳动者的情况下,就已经说明了在使用机械的情况下,机械(或者说机械的制造者)是有一份收益的,而不是全属于工人————如果联系马克思在认定剥削的过程中只否定资本家的收益就断定必然全属于工人,而没有机械制造者的收益部分的论证,显然,你所说的是和马氏理论矛盾的,而不是从马氏理论出发回答,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