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lpb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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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国企低价卖你,敢要吗?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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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生 发表于 2007-8-30 14:02:00
陶东风:诚信社会建设与政府的责任
● 陶东风

“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建立全面的诚信关系。与“诚信”观念紧密相关的是“契约”、“承诺”等概念。诚信是对自己所做承诺的坚守,而承诺总是相互的,是一种人际间的契约关系。同时,承诺和守信还关系到人类对于相对稳定性(但不是无差异的一体化和同一性)的需求。阿伦特认为,承诺是人类安排未来的一种独特方式。人之所以需要承诺,是因为人的行动结果具有不可预测性。做出并坚守承诺,目的是为了在人力可能的限度内减少这种不可预测性,使未来尽可能变得更可预见、可信赖。 ( http://www.tecn.cn )
正因为这样,虽然人应该守信,应该坚持承诺、实现承诺,但承诺和守信也是有条件的或受限制的。首先,未来的不可预测性不可能彻底消除,也就是说,不可预测的事情总可能发生,所以,只有在没有发生不可预见之突变事件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人遵守原先的承诺。比如一对夫妻结婚时相互允诺要白头偕老,这是以两人均能免于灾难、保证生命安全为前提的(尽管可能未曾言明)。如果一方因为某种不可测的灾难而英年早逝,那就不能要求另一方还坚守原先“白头到老”的承诺。这就是阿伦特说的“一般情势的变更”,即订立契约的原初条件发生了不可预料的变化。 ( http://www.tecn.cn )
其次,也是更加重要的,是承诺和守信的前提是承诺所固有的相互性没有遭到破坏。也就是说,遵守承诺是双方的事情,只有当对方履行诺言的时候,我们才履行诺言,不能要求契约双方单方面履行诺言。在承诺固有的相互性被破坏的情况下,诚信不可能建立。 ( http://www.tecn.cn )
这里值得特别加以强调的,是政府以及国家其他权力机构(比如警察机关、法律机构等)的诚信和守约的重要性。现代社会的契约既包括社会内部各公民之间的契约,也包括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契约。依据现代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的基本理念,人民把权力交托给政府并承诺作一个守法的公民是有条件的,这就是政府和国家其他权力机构必须履行对于人民的承诺。如果政府各级部门和国家权力机构带头不遵守承诺,那就必然失去公民对于政府以及国家权力机构的信任,此后又会进一步导致公民自己也不遵守自己对于政府及国家的承诺(比如遵纪守法)。如果大规模出现政府官员贪污腐败、失信于民的现象(类似于上海的社保基金事件),而且人民对此无可奈何,那么,这样的政府就会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同时出现公民“学习”“模仿”政府、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现象。阿伦特在谈到破坏承诺的诸多因素时,特别指出了“政府行政部门日益增长的对权力的急切渴求”,这对于中国目前的诚信建设尤其具有警示意义。 ( http://www.tecn.cn )
同时,国家执法部门和政府机构也是维持公民之间相互诚信的权威机构。承诺、诚信、签订契约的必要性来自于人的多元性和差异性(或者用阿伦特喜欢的属于,“复数性”,plurality),也就是说,一个社会中的个人、群体、阶级和社团,在其生活理想、生活方式、阶级立场、经济利益以及文化趣味等等方面必然是不同的,甚至是严重对立的,这才有了立约并守约的必要性。多元性、差异性是承诺和守信的前提条件。正如阿伦特说的,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宁愿完全消融于一个大一统的统一体之中,那么,所有关于公民对于法律的道德关系的讨论,都仅仅变成了无意义的辞藻。契约的订立、法律的制定,目的就是要让每个人有合法追求自己各种利益的权利,有保持自己的独特性的权利。但是同时,正因为这种差异性乃至对抗性的存在,我们不能肯定人们一旦制定了契约就一定能够守约。破坏承诺的违约者总是存在的。问题在于必须有效而及时地制止这种不诚信行为,建设一种有效保证诚信的制度环境,让破坏承诺者不仅得不到好处,反而要付出极大的代价。我们今天社会大面积流行的欺骗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我们的制度不完善,欺骗者不但没有或很少得到应有惩处,常常还能从中获利,结果是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导致全社会的相互不信任,大家都怀疑对方的承诺,自己也不打算坚守自己的承诺,最后是全社会的诚信丧失。 ( http://www.tecn.cn )
维持公民之间的相互承诺状态,是一个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文章来源:天益首发,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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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88 发表于 2007-9-2 22:04:00

这样的国企我特别想买!!!!

从账面上看,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尚有730万元(2000-1270),如果某一官员拍板将这家企业以100万元的“低价”卖给企业的管理者,肯定会被国人骂得半死,但如果卖给我,我或许一定就敢买。

知道我为什么敢买吗?

知道企业的管理者为什么敢买吗?

在企业的改制过程中,真正的理由更可能是这样的:

1、存货账面上是值500万元,如果拿到市场上去卖,能卖600万元或700万元甚至更高价钱。因为在改制前的资产评估中,管理者内外勾结故意把它评低了。

2、同样因为上面的人为原因,国定资产净值账面是值2000万元,但实际市值可能还大大超过2000万元。这样的事还少见吗!。

3、再加上企业本身的品牌、已经打开销路的产品,长期建立的营销网络和客户群体等一笔无形的资产。

4、还有其他。。。。。 。这些不算也罢!

所以,如果将这家企业的全部资产拆了去卖,可能我还能赚一笔。这样的事太多了,有不少企业甚至是效益很好的企业都是这样被卖给个人的。不过,您可千万不要以为,谁都买得到!

知道为什么不进行公正的公开拍卖吗? 不是拍卖的费用高,是因为只想卖给某些个特定的对象。

企业的管理者为什么敢买呢,的确是因为他们管理过这家企业,他们对情况特熟悉,知道企业的问题出在哪里,其实那些问题就是他们自己不无正业或徇私舞弊、中饱私囊一手造成的。比如,吃喝玩乐,让自己的儿媳管企业的财务,自己的儿子什么的人负责原材料采购,一块钱的材料按两块钱入账。。。。。。等等等等,也不用我多说了!

败也萧何,成也萧何!!!会搞垮了别人企业的人,难道还会去搞垮了自己企业吗?

至于说到企业的管理者熟悉企业的情况,更容易成功等等。我觉得结论下得太片面了。其实,从实际情况看,原企业中的任何一位具备管理者素质的人也完全会经营好自己的企业的,问题是即便他或他们有足够的资金,出更高的价钱也未必能买到这家企业,个中原委不必我详说。

唉!就谈这些吧。做这类经济学问,一定要多结合实际,否则,纯属纸上谈兵 ,没意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9-2 22:06:4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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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pb92 发表于 2007-9-2 23:26:00
以下是引用001988在2007-9-2 22:04:00的发言:

这样的国企我特别想买!!!!

从账面上看,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尚有730万元(2000-1270),如果某一官员拍板将这家企业以100万元的“低价”卖给企业的管理者,肯定会被国人骂得半死,但如果卖给我,我或许一定就敢买。

知道我为什么敢买吗?

知道企业的管理者为什么敢买吗?

在企业的改制过程中,真正的理由更可能是这样的:

1、存货账面上是值500万元,如果拿到市场上去卖,能卖600万元或700万元甚至更高价钱。因为在改制前的资产评估中,管理者内外勾结故意把它评低了。

2、同样因为上面的人为原因,国定资产净值账面是值2000万元,但实际市值可能还大大超过2000万元。这样的事还少见吗!。

3、再加上企业本身的品牌、已经打开销路的产品,长期建立的营销网络和客户群体等一笔无形的资产。

4、还有其他。。。。。 。这些不算也罢!

所以,如果将这家企业的全部资产拆了去卖,可能我还能赚一笔。这样的事太多了,有不少企业甚至是效益很好的企业都是这样被卖给个人的。不过,您可千万不要以为,谁都买得到!

知道为什么不进行公正的公开拍卖吗? 不是拍卖的费用高,是因为只想卖给某些个特定的对象。

企业的管理者为什么敢买呢,的确是因为他们管理过这家企业,他们对情况特熟悉,知道企业的问题出在哪里,其实那些问题就是他们自己不无正业或徇私舞弊、中饱私囊一手造成的。比如,吃喝玩乐,让自己的儿媳管企业的财务,自己的儿子什么的人负责原材料采购,一块钱的材料按两块钱入账。。。。。。等等等等,也不用我多说了!

败也萧何,成也萧何!!!会搞垮了别人企业的人,难道还会去搞垮了自己企业吗?

至于说到企业的管理者熟悉企业的情况,更容易成功等等。我觉得结论下得太片面了。其实,从实际情况看,原企业中的任何一位具备管理者素质的人也完全会经营好自己的企业的,问题是即便他或他们有足够的资金,出更高的价钱也未必能买到这家企业,个中原委不必我详说。

唉!就谈这些吧。做这类经济学问,一定要多结合实际,否则,纯属纸上谈兵 ,没意义。


题目说了,上面价值是账面价值而不是评估值,如果评估值那么高哪位官员还敢拍板以100万元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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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ter_tong 发表于 2007-9-3 16:18:00
这么说吧,为什么民营企业没有(或很少)经理先把企业弄垮了,再向老板低价买的情况?
人们啊,我是爱你们的,可你们要警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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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f45609365 发表于 2007-9-15 00:44:00
这个报表结果不就是企业管理者造成的么 ~~
正义,有多少邪恶假你的名义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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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ndu 发表于 2007-9-15 11:58:00

我敢要,我想办法让哪些人也给我干,也急得象热锅上的蚂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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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pb92 发表于 2007-9-15 19:16:00
以下是引用zyf45609365在2007-9-15 0:44:00的发言:
这个报表结果不就是企业管理者造成的么 ~~

派你当管理者,估计报表的结果也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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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q 发表于 2007-9-15 20:20:00
敢,但我仍然要保持它国企的身份,然后上市或二次上市,圈钱去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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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hust 发表于 2007-9-17 16:18:00

转孙立平老师的一篇文章,说得很明确。

《“冰棍现象”与非常态国企》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4 月25 日 | 文章来源:经济观察报

在《守卫社会生活的底线》和《使事情进入可治理状态》两文中,我曾经提出了“基础秩序”的概念。我通过这个概念是力图表明这样几点:第一,制度的运作是以基础秩序为基础的,制度的失败有时是由于制度设计和安排本身的问题,有时则是由于基础秩序出现了问题;第二,有效运作的制度有时在自身设计和安排上是比较粗疏的,甚至在实际上也做不到“没有空子可钻”的精密程度,制度本身解决不了的问题,是通过基础秩序来解决的;第三,目前在我国存在的制度不能有效运作的现象,特别是新旧体制都无法正常运作的现象,有许多是与基础秩序的崩解和失效有直接关系的;第四,在改革的思路上,不仅应当注重具体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在新阶段的改革中,应当把基础秩序的重建作为一个重要的任务来加以推进。我想,这些结论,对于如何理解目前我国国企困境,以及围绕产权改革和改制发生的争论,都是有意义的。

人们常说“产权改革是逼出来的”,这大体不错。国企面对困境多次突围不成功,是产权改革思路形成的基本原因。产权改革的思路在于,国有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所有者缺席的产权制度,无法对企业的经营者形成有效激励,因此需要对产权制度进行变革。这样的思路到了1990年代中后期,开始面对“冰棍现象”这样一种严峻现实:国有资产迅速流失,使得国企不仅面临低效率的问题,甚至要面对“消失”的问题。于是,产权改革的思路有时就演变为这样一种极端的说法:国企即使贱卖掉,甚至白白送人,也比这样流失掉好,因为至少可以使这些资产得到有效的经营。更进一步的推论就是:国有资产是否被个人瓜分并不重要,因为产权属于谁是不重要的,其对社会的效用(如生产财富、创造就业机会等)是首要的。

在实践中,这种改革思路由于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和利益关系失衡,在社会中引起强烈的反弹,不得不被叫停。但问题并没有就此解决。中国国企的问题究竟在哪里?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什么?具体的路径如何选择?

首先需要来分析的就是这个“冰棍现象”。实际上,“冰棍现象”中隐含着太多有关国企状况、困境以及可能改革逻辑的密码,因此必须认真加以分析。

“冰棍现象”告诉我们的第一个重要信息,就是原型意义上的中国国企不是一种常态的国企,而是一种非常态的存在状态。这个道理显而易见。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国企,有的国家国企比重还不小。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多次用法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成功的国企为例,证明国企是可以有效率的。这至少可以说明,在这些国家中,并不存在国企只要不被瓜分掉就会流失掉的现象,不会存在一年盈利几千亿,但几年积累的损失就可能达到上万亿的现象。也就是说,国企并不注定就是“冰棍”。由此可见,“冰棍现象”只是中国国企中存在的一种独特现象。这说明,中国国企是一种非常态的,且是以一种最坏的形式存在着。国企走到今天这个份儿上,问题不能仅仅归结于其产权体制本身,当然这不意味着否认国企产权体制本身的弊端。

由此可以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在人们已经详尽列举的国企诸种弊端中,哪些是产权理论可以解释的,哪些是产权理论不可解释的?更重要的是,产权理论不可解释的因素会对可以解释的因素具有什么样的影响?

国企改革的核心问题是解决激励机制以实现绩效的目标。就对一般员工的激励来说,在改革初期就基本解决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是对经营者的激励问题。从改革之初的“扩大国企自主经营权”、“实行承包责任制”、“利润分成”,到近些年的“出售中小国企”、“分配与业绩挂钩”、“国企资产重组”、“大型国企境内外上市,实行股份制改造”等,都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而国企改革的成败,衡量的标准也是是否解决了激励问题。那么,为什么改革前期非产权的国企改革思路不能奏效?

从理论上来说,解决对经营者的激励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思路。一是产权的思路,就是使经营者拥有所经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按照诺斯产权理论,就是产权只有落实到个人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二是非产权的思路,即建立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这个思路的逻辑是,如果“委托-代理机制”是完备而有效的,照样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无论是国外经营成功的国企,还是实行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现代私营企业,都可以证明这样的逻辑是可以成立的。当然,第二种激励是否会有第一种激励效果强,则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

由此来审视中国国企改革的思路,我们可以说,出售中小国企的改革路径,是放弃第二种思路而选择第一种思路的结果。要说明一点,如果撇开具体背景因素,两种激励机制并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孰优孰劣问题。但弄清楚为何放弃第二种思路的原因却是异常重要的。因为在许多社会中都可以行得通的两种激励机制,却有一种在我们的社会中行不通。这可能说明我们这个社会中存在某种问题,而这个问题一方面使得第二种思路行不通,另一方面也许会影响到第一种思路实行的过程和结果。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出售中小国企的思路无疑是在这些企业中建立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思路失败的结果。同时,愈演愈烈的“不吃即化”的冰棍状态,迫使“出售”的改革措施在缺乏必要准备的情况下匆匆出台。

“靓女先嫁”的说法就表明了这种情境下的匆忙与慌张。原因何在?是此路根本不通,还是某些特定因素使然?大量的案例让我们很清楚地看到,如果有一种环境可以使得企业的经营者可以通过瓜分企业的资产为自己谋利,任何其他的激励机制都会失效。因为一般情况下,从工资奖金获得的收益总不会有“化企为私”的收益大。特别是当社会预示了这样一种前景:你将企业经营得越差,你用低廉的价格将这个企业据为己有的可能性就越大,上述逻辑的作用就会发挥得淋漓尽致。这可以称之为“自证预言”。可见,在这种大环境之下,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是根本无法建立起来的。所以我曾经指出,问题的关键是使得国企成为冰棍的那个“大热天”的环境。如果是在冰箱中,即使是冰棍,也不会不吃即化。

本文的目标不是讨论国企改革的模式,而是力图表明,目前为人们痛心疾首的国企状态,已经远远超过了为产权理论所能解释的一般意义上的“低效率”的范围。而造成这种状况的那些因素,又会反过来扭曲产权思路的国企改革过程,甚至会继续扭曲改制后企业的实际运作。

引入这样的思路是必要的,因为我们看到,目前有关国企改革争论双方都忽视了这个因素的独特作用:产权改革主张者将中国意义上的“冰棍现象”与一般意义上的国企低效率混为一谈,同时由于将“冰棍现象”形成的原因简单归咎于产权,掩盖了一些同样重要的问题的存在;反产权改革者则为了证明国企是有效率的,不惜将国企的垄断性利润作为论证,在国企辉煌的垄断利润之下,其存在的严重问题被遮盖了,其力图以改进内部管理来解决国企存在的问题的办法无疑是行不通的。更进一步的问题是,无论是走产权改革的道路还是走建立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的道路,中国的国企改革都需要在基础秩序的层面创造条件。(孙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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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kaphwan 发表于 2007-9-17 19:17:00
是啊,信息不对称。就像是买二手汽车一样,不考虑其它因素,如果允许二手车买家试开一个月,就会加大成交几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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