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其实假定了“抽象劳动”是一种可度量的量(个人以为,如果谈“玄”,其玄之处也在这里),它决定了商品交换的比例。从而,抽象劳动,表现了劳动者之间“互为劳动”(为彼此劳动)的社会关系。
马克思的逻辑是,商品是劳动产品,能够被相互交换的各种商品,它们中一定有“相同的东西”,也有“不同的东西”。“相同的东西”被抽象为“价值”,“不同的东西”被抽象为“使用价值”。既然商品是劳动创造出来的,相应地,创造商品的劳动也一定有“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它们分别被抽象为“抽象劳动”(无差别的劳动)与“具体劳动”(有差别的劳动)。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
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如果一种耗费人类体力的活动创造的东西没有使用价值,那么,这种东西不能用于交换,不能成为商品。如果一种耗费人类体力的活动创造的东西有使用价值,但没有用它去交换,这种东西也不是商品,没有“价值”。是否得到“社会认可”,使用价值也是关键,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同样得不到社会认可。
说到底,马克思认为,劳动者为什么要交换商品?是为了得到对方商品中的使用价值(商品中不同的东西,由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相同的东西不需要交换。劳动者根据什么比例交换商品?根据各自商品中的“价值”(商品中相同的东西,由抽象劳动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