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吴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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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效用评价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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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平 发表于 2013-3-26 16:09:25
恕我答非所问,因为油门踏板和刹车踏板无独立的效用,不能相互比较。只有在它们的其中一个坏掉了,车主需要修理更新了,那个可以代替坏踏板的另一个踏板才有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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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行啊,如果我是汽车厂的采购人员,我靠什么审核配套厂家提供的配件价格呢?

比如,配件商给我报价:刹车踏板比油门踏板贵了一倍,我怎么办??
我总要有一个判断价格是否合理的依据呀??
而你说了,踏板没有效用,那是不是 说,在这种交换过程中,不存在评价效用的问题????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e=2&from^^uid=3586056
在汽车修理厂与车主的关系中,汽车修理厂是卖者,车主是买者;
在汽车修理厂与汽车配件生产厂家(很可能也是整车生产厂家)的关系中,汽车修理厂是买者,汽车配件生产厂家是卖者。

在商品交易中,卖者有自己的可接受价格范围,这个可接受价格范围与该产品的成本费用相关;例如,汽车配件生产厂家在向修理厂出售的配件定价时,按照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定价;而决定其利益大小的要素通常为:单位产品成本、单位产品价格、产品销售数量,以及其他交易条件和税费。

汽车修理厂实际上属于中间商,即他购进汽车配件是要卖给来修车的车主的。在购进时,他作为买者,有他自己的可接受价格范围,这个可接受价格范围是他按照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的,这里面的情形比较复杂,三、两句话说不清楚,以后我会专门发文探讨。

来修车的车主是配件的最终买者。他对配件也有自己的可接受价格范围。买者的可接受价格范围与商品的成本费用无关,而是与商品的效用及买者自身的收入高低相关。此外,如果市埸上存在替代产品或替代解决方案的话,买者的可接受价格也与替代方案有关。例如,上例中对车主就存在着至少两个替代方案:一是把旧车处理掉,再购新车;二是请修理厂修旧车。这时,车主对修理旧车的的可接受价格范围就取决于让车主觉得“修旧车合算”的价格,也就是说,如果修理厂报出的总价(车劳务加配件价格)令车主觉得修旧车合算,这个报出的价格就属于车主对修理旧车的可接受价格范围,如果修理厂报出的价格令车主觉得还不如买新车合算,这个报出的价格就超出了车主可接受价格的范围。
当然,即使修理厂报出的价格并未超出车主的可接受价格范围,车主也并不一定要在这家厂修车,如果市埸上存在着多家修理厂,而且修理厂之间的竞争比较激烈的话,车主可以再试着找找其他修理厂,行业之间的竞争通常会把卖者的价格拉低,直到价格接近卖者的成本费用加适当利润为止。最麻烦的是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如有一个卖者,例如,如果车主的车坏在一个前不靠村后不靠店的地方,而周围几十里路内只有一家修车铺,车主就只好任其宰割了。这时候可替换坏掉的那个汽车配件的另一个配件的效用,就是“让自己能够及时修好车回家”,车主得根据对这一效用的评价来决定自己的可接受价格范围。我见到过这种情况,一根短短的小铁棒竟卖到了200元。

我以后会发文专门讨论“卖者的可接受价格范围和买者的可接受价格范围都是怎样决定?”的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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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3-3-26 21:26:14
吴海平 发表于 2013-3-25 11:06
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无论是主观效用论还是客观效用论,都无法解决以往效用理论的矛盾和混乱,更无法使 ...
前面俺已经说过了,有“使用价值”一词可以使用啊。为什么还要造出“主观效用”“客观效用”这样莫名其妙的新词?当你想说买者对物品或劳务的评价的基础(注意:指评价的基础,而不是评价本身)的时候,用“使用价值”不就结了?
多说点。生物离不开清洁的空气,否则会呛死。平时谁会理睬这个“使用价值”?到了雾霾滚滚,清洁空气的主观评价,也就是效用问题也就是个问题了。这个“使用价值”因稀缺而越来越受到好评,清洁空气的效用凸显得很高,空气清洁器也变得大卖,这例子说明,理论一点都毛病都没有。谈效用,确实是谈主观评价,但这需要结合时间、地点和条件来谈,或者说,来理解。“使用价值”只是个铺垫,但从程度上,同效用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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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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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3-3-26 21:38:01
或者说,有些使用价值是老天限定的,比如人不吃饭就要饿死,食物有了使用价值,但是,人们对同样的食物会有不同主观评价,这评价就是效用;有些使用价值是人赋予的,比如古人的祭祀用具,因人们认为它有效用,之后才有了“使用价值”,尊敬祖先和拿死人压活人这样一种使用价值。
不要忘记,人是可以对所谓无用的东西赋予意义或有用性的。货币就是这样。货币是人类创造出来,并只对人类(分工交换之中的人类)有用的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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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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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3-3-27 00:04:43
吴海平 发表于 2013-3-26 11:07
我对效用下的定义是“物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关系”,所以,评价房子,必须要评价物的属性,但这种对物的 ...
商品实物是商品效用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是本质,没有商品实物也就没有商品效用。而商品的效用是商品实物的属性,依附本质存在。本人前复举出买房和租房的例子就是很好的说明。

买房既要评价效用,也要评价房子。效用是房子提供的,而房子涉及购买者的代价或成本,是购买者一种与房子效用无关的付出。两者形成反相,一供一付。主体也不同,一是房子,一是购买者。租房就不需要评价房子实物,只评价房子的效用就可以了。

因此,本质是本质,属性是属性,本质和属性不是一样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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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平 发表于 2013-3-27 11:15:54
请你直接回答,汽车厂采购配件厂提供的油门踏板和刹车踏板时,是不是需要评价这两块踏板的效用????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e=2&from^^uid=3586056
知道了,你说的是整车生产厂家的采购员在向配件生产厂家采购类似油门踏板或刹车踏板这类配件时,是否需要评价这类配件的效用。
我的看法是,这类配件仍然没有自己独立的效用,或者说,它们的效用只能体现在整车效用之中。如果这些配件对整车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车子上的某些装饰件是可有可无的),也就是说,如果整车上少了其中某个配件(如刹车踏板)就无法使用,那末,这个配件就是整车效用的一个必要的要素,整车缺少任何一个必要的要素就构不成效用。

至于整车厂家向配件厂家采购配件时,其可接受价格范围是怎样决定的。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将在以后谈“中间产品的可接受价格”的贴子中专门讨论。
但可以肯定的是,中间产品的买者只是生产者的一部分,而不是消费者,所以中间产品的买者的可接受价格不是与效用评价相关,而是与最终产品的预计销售价格相关,即配件的价格是受整车的预计销售价格制约的,当然,这个制约关系比较复杂,三言两语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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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平 发表于 2013-3-27 11:50:02
商品实物是商品效用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是本质,没有商品实物也就没有商品效用。而商品的效用是商品实物的属性,依附本质存在。本人前复举出买房和租房的例子就是很好的说明。

买房既要评价效用,也要评价房子。效用是房子提供的,而房子涉及购买者的代价或成本,是购买者一种与房子效用无关的付出。两者形成反相,一供一付。主体也不同,一是房子,一是购买者。租房就不需要评价房子实物,只评价房子的效用就可以了。

因此,本质是本质,属性是属性,本质和属性不是一样的东西。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amp;from^^uid=3586056
商品实物确实是效用的基础。没有商品实物的一定属性,效用就不可能存在。
但假如实物的属性不与人的需要联系起来,实物的属性就是单纯的实物属性,也构不成效用。
例如,一种奶粉里含有大量维生素或大量三聚氰氨,如果不与人的需要联系起来,那就仅仅是奶粉的一种属性而已,也就是说,如果它不是给人吃的,而是给人放在那里观赏的,含什么都无关紧要。但奶粉是给人吃的,含维生素对人有益,含三聚氰氨对人有害,这就产生了不同的效用。
房子也是这样,如果房子不是给人住的,朝什么方向都行,都只是房子的一个实物属性而已,但房子是给人住的,朝南的房子采光好,冬天暖和,所以买房者就要尽量挑朝南的房子,或者至少挑主卧室朝南的房子,如果有一套房子,卫生间和厨房设在朝南的房间,主卧室设在朝北的房间,你肯定相不中,为什么,就是因为你住着肯定不舒服。所以购房者评价房子里肯定是将房子的属性与自己的需要联系起来评价的,实际上评价的是房子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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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平 发表于 2013-3-27 12:11:09
前面俺已经说过了,有“使用价值”一词可以使用啊。为什么还要造出“主观效用”“客观效用”这样莫名其妙的新词?当你想说买者对物品或劳务的评价的基础(注意:指评价的基础,而不是评价本身)的时候,用“使用价值”不就结了?
多说点。生物离不开清洁的空气,否则会呛死。平时谁会理睬这个“使用价值”?到了雾霾滚滚,清洁空气的主观评价,也就是效用问题也就是个问题了。这个“使用价值”因稀缺而越来越受到好评,清洁空气的效用凸显得很高,空气清洁器也变得大卖,这例子说明,理论一点都毛病都没有。谈效用,确实是谈主观评价,但这需要结合时间、地点和条件来谈,或者说,来理解。“使用价值”只是个铺垫,但从程度上,同效用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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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另一篇文章里已经提到了,因为马克思的其《资本论》里将“使用价值”等同于商品体的本身,我不赞成这个观点,认为这是马克思理论的一大缺陷,所以,我在自己的理论中尽量避免用“使用价值”这个概念,而用“效用”这个比较灵活的概念。
从本版的不少版友所发文章和给我的文章的回贴中就可以看出,有的人认为效用是个主观的东西,有的人认为效用是个客观的东西。其实这样的分歧很普遍。而我在构建自己的价格理论体系时发现,现实中的很多现象表明,在某些领域,效用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在某些领域,又必须承认效用是客观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将客观的效用与主观的效用评价两个概念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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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平 发表于 2013-3-27 12:15:48
不管复杂不复杂,我请你直接回答:汽车厂采购配件厂提供的油门踏板和刹车踏板时,是不是需要评价这两块踏板的效用????
难道一个直接回答这么难???
我不管你的什么“中间产品可接受价格”是怎么来的,我就问你:做这个交换,采购两块踏板,要不要评价踏板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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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说清楚了,不需要单独评价。
但应该评价:(1)它在构成整车效用中是否可有可无?(2)它是否可以被其他东西所取代?不仅仅是你说的踏板,所有的其他配件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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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leigz 发表于 2013-3-27 12:42:34
一句话,效用=需求价格。问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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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教猪唱歌,否则烦恼的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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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平 发表于 2013-3-27 15:29:59
一句话,效用=需求价格。问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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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效用与需求、与价格的关系还不是那末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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