恕我答非所问,因为油门踏板和刹车踏板无独立的效用,不能相互比较。只有在它们的其中一个坏掉了,车主需要修理更新了,那个可以代替坏踏板的另一个踏板才有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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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行啊,如果我是汽车厂的采购人员,我靠什么审核配套厂家提供的配件价格呢?
比如,配件商给我报价:刹车踏板比油门踏板贵了一倍,我怎么办??
我总要有一个判断价格是否合理的依据呀??
而你说了,踏板没有效用,那是不是 说,在这种交换过程中,不存在评价效用的问题????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e=2&from^^uid=3586056
在汽车修理厂与汽车配件生产厂家(很可能也是整车生产厂家)的关系中,汽车修理厂是买者,汽车配件生产厂家是卖者。
在商品交易中,卖者有自己的可接受价格范围,这个可接受价格范围与该产品的成本费用相关;例如,汽车配件生产厂家在向修理厂出售的配件定价时,按照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定价;而决定其利益大小的要素通常为:单位产品成本、单位产品价格、产品销售数量,以及其他交易条件和税费。
汽车修理厂实际上属于中间商,即他购进汽车配件是要卖给来修车的车主的。在购进时,他作为买者,有他自己的可接受价格范围,这个可接受价格范围是他按照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的,这里面的情形比较复杂,三、两句话说不清楚,以后我会专门发文探讨。
来修车的车主是配件的最终买者。他对配件也有自己的可接受价格范围。买者的可接受价格范围与商品的成本费用无关,而是与商品的效用及买者自身的收入高低相关。此外,如果市埸上存在替代产品或替代解决方案的话,买者的可接受价格也与替代方案有关。例如,上例中对车主就存在着至少两个替代方案:一是把旧车处理掉,再购新车;二是请修理厂修旧车。这时,车主对修理旧车的的可接受价格范围就取决于让车主觉得“修旧车合算”的价格,也就是说,如果修理厂报出的总价(车劳务加配件价格)令车主觉得修旧车合算,这个报出的价格就属于车主对修理旧车的可接受价格范围,如果修理厂报出的价格令车主觉得还不如买新车合算,这个报出的价格就超出了车主可接受价格的范围。
当然,即使修理厂报出的价格并未超出车主的可接受价格范围,车主也并不一定要在这家厂修车,如果市埸上存在着多家修理厂,而且修理厂之间的竞争比较激烈的话,车主可以再试着找找其他修理厂,行业之间的竞争通常会把卖者的价格拉低,直到价格接近卖者的成本费用加适当利润为止。最麻烦的是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如有一个卖者,例如,如果车主的车坏在一个前不靠村后不靠店的地方,而周围几十里路内只有一家修车铺,车主就只好任其宰割了。这时候可替换坏掉的那个汽车配件的另一个配件的效用,就是“让自己能够及时修好车回家”,车主得根据对这一效用的评价来决定自己的可接受价格范围。我见到过这种情况,一根短短的小铁棒竟卖到了200元。
我以后会发文专门讨论“卖者的可接受价格范围和买者的可接受价格范围都是怎样决定?”的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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