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来批判其第二条理由。
(注:林永青的《倡导社会责任,呼吁网络实名制立法——价值中国网创办人林永青致全国人大公开信》,连接:https://bbs.pinggu.org/thread-224254-1-1.html。)
林永青说:“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国互联网协会所倡导的《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号召博客自律,改善网络环境。我们也感到特别欣慰的事,价值中国网在实践实名制三年之后,我们将不再孤军作战,我们也有了同盟军。”意思是,价值中国网是最早实践实名制的。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倡导还在其后。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一个广告,是一个巧妙的广告。
林永青这样说,是抬高自己、贬低别人的行为。为什么呢?中国互联网协会,怎么成为了价值中国网的同盟军了呢?中国互联网协会,是一个领导、协调、管理、服务性质的机构,怎么会与价值中国网同一个级别,怎么会成为价值中国网的同盟军呢?显然 这是故意地、巧妙地抬高自己、贬低别人的手法。一个领导机构被说成是与自己的同盟军、早三年的率先垂范终于被领导肯定了,哪能不欣喜呢?
“中国互联网协会所倡导的《博客服务自律公约》”怎么会使价值中国有了同盟军呢?这是一个怎样的逻辑呢?真是莫名其妙。中国互联网协会所倡导的《博客服务自律公约》与价值中国的实名制怎么会扯到一起的呢?《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包含的内容仅仅就是实名制吗?远非如此。《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包含了比实名制丰富得多的内容。而且,《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只是倡导博客实名制,而林永青呼吁的是网络实名制!这有着很大的不同。林永青在这里是拉大旗作虎皮,借用《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名义兜售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私货。
林永青的这个理由是莫名其妙的:价值中国实践实名制三年了,与必须网络实名制是什么关系呢?难道价值中国网实践三年的东西,全中国就都必须实行么?我们实在看不出这两者之间有什么逻辑关系。
林永青接着说:“但是,我个人对于《自律公约》的举措表示置疑。自有互联网络以来,就有不少有识之士一直在呼吁,但至今收效甚微。”刚刚说中国互联网协会所倡导的《博客服务自律公约》让他感到高兴:价值中国网不再孤立,感到有了同盟军;接着就说这个《自律公约》的举措值得置疑。既然值得置疑,既然同盟军都值得置疑,那你价值中国网的实名制就不是也值得置疑吗?“自有互联网络以来,就有不少有识之士一直在呼吁,但至今收效甚微。”这个话是不明确的,究竟是有识之士呼吁制定《自律公约》的收效甚微还是《自律公约》实施效果甚微?我们估计是后者。既然是《自律公约》收效甚微,那就不证明《自律公约》的同盟军——实名制的收效也将是甚微的吗?用法律强制推行实名制不是给神圣的法律丢脸么?林永青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惜糟蹋法律,不惜把法律的神圣地位作赌注。
林永青接着说:“我认为,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实质性地解决相关问题。”自律收效甚微,就只有立法一途了吗?这是一个怎样的逻辑呀?这是一个典型的一个形而上学!你看:解决问题只有两个选择:要么自律,要么法律。除此之外,再无他法。事情是这样的吗?不是。根本不是。人也可以教育好呀,人也受到环境的制约呀。比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更多的是相互监督,这就是环境的力量。可见,林永青的逻辑是多么的错误,多么的不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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