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几位版主的有益讨论,编入“制度高阶对话”专题。——nie
传统观点认为,承包制下承包人行为的短期化造成了对所有者长期利益的损害和低效率。
但从张五常佃农理论中得到的启发,这实际上相当于一种分成合约,这种合约在特定的交易费用和风险偏好下也是有效率的。中国土地的分成合约规定的相当详细,包括谁应该对土地的保养负有责任、土地作物的种类、续约的条件等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的规定。合约的形成主要来自于市场竞争而在当地相似的情况下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合约惯例。
初步认为,承包制下的低效率不是由于这种合约的低效率造成的,而是由于合约形成过程中的非市场和缺乏竞争造成的。实际上是缺乏一种权责明确的合约规定和有效的治理结构,更缺乏一种外部竞争的市场,后者主要是指在承包人的选择上缺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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